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release of quality and safety in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ial)
Made 2010-09-2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inspection,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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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019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www.jgs.moa.gov.cn/zcjd/201904/t20190418 6185943.htm 1/2 中文 English 2019年8月23日 星期五 农历七月廿三 处暑 农业农村部邮箱 机构职能 工作动态 政策解读 工作简报 农业标准 认证登记 检验检测 执法监管 追溯管理 农资打假 信用体系 风险评估 科普天地 机关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 政策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9-20 作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 行)》,并经农业部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发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严格 履行信息发布程序。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 (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四)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和信息发 布的内容,规范信息发布程序,组织对信息内容、发布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认真审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 上级主管部门,并书面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会商。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 本省(区、市)其它地区的,要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外省(区、市)的,应 当逐级上报至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 式向社会公布。 请输入关键字 搜索 http://english.agri.gov.cn/ https://mail.agri.gov.cn/ http://www.jgs.moa.gov.cn/jgzn/ http://www.jgs.moa.gov.cn/gzdt/ http://www.jgs.moa.gov.cn/zcjd/ http://www.jgs.moa.gov.cn/gzjb/ http://www.jgs.moa.gov.cn/nybz/ http://www.jgs.moa.gov.cn/rzde/ http://www.jgs.moa.gov.cn/jyjc/ http://www.jgs.moa.gov.cn/zfjg/ http://www.jgs.moa.gov.cn/zsgl/ http://www.jgs.moa.gov.cn/nzdj/ http://www.jgs.moa.gov.cn/xytx/ http://www.jgs.moa.gov.cn/fxpg/ http://www.jgs.moa.gov.cn/kptd/ http://www.jgs.moa.gov.cn/jgjs/ http://www.moa.gov.cn/ http://www.moa.gov.cn/jg/ http://www.jgs.moa.gov.cn/ javascript:; javascript:; javascript:; 24/8/2019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www.jgs.moa.gov.cn/zcjd/201904/t20190418 6185943.htm 2/2 附件下载: 2010年农质发[2010]10号9月26日上午制作.CEB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旧版网站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 最佳浏览器模式:1024*768分辨率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经核实为不实或错误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同时, 主动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增强消费者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依 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道,畅 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干涉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异议的,发布信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异议 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机关子站 直属单位网站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农业管理部门网站 http://www.jgs.moa.gov.cn/zcjd/201904/P020190418563771422282.ceb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BDDDA8ABE7648E9E053022819ACD6BC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gybz/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sm/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dt/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lxwm/ http://jiuban.moa.gov.cn/ http://www.agri.cn/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11010502037559 http://www.gov.cn/ http://zygjjg.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