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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National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Made 2025-05-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cereals/grains/rice, oils/oilseeds/fats,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governance,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Categories
agriculture, soft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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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n — 1 — 国粮标规〔2025〕134 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 食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 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提升检验监测能力水平,服 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国家粮食 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提升检验监测能力水平, 服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申报、审核、命 名、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 测工作需要,建立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国 家粮食监测体系),依托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择优命名 为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站)等(以下简称国家粮食 监测机构),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担粮食质量安全 检验监测等任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 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主要提供粮油领域公益性技术 服务,协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相 关工作,协助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度;协助开展有关法 — 3 — 律法规、政策规定、粮油标准和检验技术培训、宣贯与咨询等技 术服务工作;协助制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协助开展粮 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市县级区域监 测站和综合检验研究中心三类。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区、市)名+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命名,市县级区域监测站按“省(区、 市)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研究 中心按“国家粮食检验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命名。 第六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监测机构的 命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以 下简称标准质量中心)负责国家粮食监测机构评审和指导管理等 具体工作。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 粮食监测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 强本行政区域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保障机 构具备必要的人员队伍、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和业务经 费,支持开展检验监测、标准研究、人员培训、科技研发等工作, 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机构要求 第八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4 —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属于 非独立法人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或者业务收入保障。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 检验仪器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 (五)熟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省级监 测中心和市县级区域监测站应连续从事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 验监测业务 3 年及以上。 (六)信用良好,近 3 年未被“信用中国”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九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一)省级监测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粮油标准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监测各类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主要食品 安全项目;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跟踪和分析 评估;配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隐患排查、预警分析等 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和检验能 力比对;牵头起草粮油标准,开展各类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和实施 效果评估;开展相关科技研发、指导、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二)市县级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粮油标准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监测当地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 — 5 — 主要食品安全项目;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跟 踪;配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隐患排查等工作;组织开 展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参与各类粮油标准的 验证测试和实施效果评估;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咨询与服务等 工作。 (三)综合检验研究中心:各类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食 品安全项目检验;粮食质量安全基础研究、标准研究和检验监测 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重点或者特 色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检验监 测等委托任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 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坚持自愿原则。标准质量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命名工作,符合条 件的机构可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向标 — 6 — 准质量中心推荐。标准质量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 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熟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 检验监测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等专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 报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标准质量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 序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命名 为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制发《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证 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 第十四条 机构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需要延续机构有效期的,应当在机构证书 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标准质量中心。标 准质量中心根据机构完成任务、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情况,研 究提出是否延续命名的建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重新组织评审, 按程序报批。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证书 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机构证书自动失效、命名被撤销的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 将机构证书交还标准质量中心。 — 7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标准质量中心定期组织对国家粮食监测机构进 行检验技术培训与检验能力比对。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技术人员培训档案,记录 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奖惩等情况,检验技 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包括检验机构内部培 训)不少于 60 学时。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在粮食质量 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中填报、更新机构情况,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上传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 申报(自查)表》。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出现单位性质、名称、隶属关系、资质 条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标 准质量中心。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国家粮 食监测机构履职情况。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标准质量中心按程序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撤销命名: (一)机构被撤销或者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 (三)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的; (四)技术能力下降,不适应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无正当理 — 8 — 由不按要求完成或者拒不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违反保密义务的; (七)无故不按规定参加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的检验能力比 对,或者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国家 粮食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 发〔2006〕146 号)、《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粮发〔2010〕1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2.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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