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National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Made 2025-05-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cereals/grains/rice, oils/oilseeds/fats,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governance,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 Categories
- agriculture, soft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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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n — 1 — 国粮标规〔2025〕134 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 食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 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提升检验监测能力水平,服 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国家粮食 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提升检验监测能力水平, 服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申报、审核、命 名、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 测工作需要,建立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国 家粮食监测体系),依托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择优命名 为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站)等(以下简称国家粮食 监测机构),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承担粮食质量安全 检验监测等任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 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主要提供粮油领域公益性技术 服务,协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等相 关工作,协助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度;协助开展有关法 — 3 — 律法规、政策规定、粮油标准和检验技术培训、宣贯与咨询等技 术服务工作;协助制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协助开展粮 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市县级区域监 测站和综合检验研究中心三类。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区、市)名+ 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命名,市县级区域监测站按“省(区、 市)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研究 中心按“国家粮食检验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命名。 第六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监测机构的 命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以 下简称标准质量中心)负责国家粮食监测机构评审和指导管理等 具体工作。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 粮食监测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 强本行政区域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管理,保障机 构具备必要的人员队伍、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和业务经 费,支持开展检验监测、标准研究、人员培训、科技研发等工作, 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机构要求 第八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4 —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属于 非独立法人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或者业务收入保障。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 检验仪器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 (五)熟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省级监 测中心和市县级区域监测站应连续从事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 验监测业务 3 年及以上。 (六)信用良好,近 3 年未被“信用中国”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九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能力: (一)省级监测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粮油标准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监测各类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主要食品 安全项目;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跟踪和分析 评估;配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隐患排查、预警分析等 工作;组织开展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和检验能 力比对;牵头起草粮油标准,开展各类粮油标准验证测试和实施 效果评估;开展相关科技研发、指导、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二)市县级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等粮油标准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监测当地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 — 5 — 主要食品安全项目;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主要粮油及产品质量跟 踪;配合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隐患排查等工作;组织开 展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参与各类粮油标准的 验证测试和实施效果评估;开展技术指导、宣传、咨询与服务等 工作。 (三)综合检验研究中心:各类粮油及产品质量、品质和食 品安全项目检验;粮食质量安全基础研究、标准研究和检验监测 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咨询与服务等工作。 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重点或者特 色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检验监 测等委托任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 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坚持自愿原则。标准质量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命名工作,符合条 件的机构可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向标 — 6 — 准质量中心推荐。标准质量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 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熟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 检验监测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等专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 报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标准质量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 序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命名 为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制发《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证 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 第十四条 机构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需要延续机构有效期的,应当在机构证书 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标准质量中心。标 准质量中心根据机构完成任务、自身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情况,研 究提出是否延续命名的建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重新组织评审, 按程序报批。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证书 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机构证书自动失效、命名被撤销的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 将机构证书交还标准质量中心。 — 7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标准质量中心定期组织对国家粮食监测机构进 行检验技术培训与检验能力比对。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技术人员培训档案,记录 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奖惩等情况,检验技 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包括检验机构内部培 训)不少于 60 学时。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在粮食质量 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中填报、更新机构情况,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上传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 申报(自查)表》。 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出现单位性质、名称、隶属关系、资质 条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标 准质量中心。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国家粮 食监测机构履职情况。国家粮食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标准质量中心按程序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撤销命名: (一)机构被撤销或者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 (三)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的; (四)技术能力下降,不适应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无正当理 — 8 — 由不按要求完成或者拒不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违反保密义务的; (七)无故不按规定参加标准质量中心组织的检验能力比 对,或者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国家 粮食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 发〔2006〕146 号)、《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粮发〔2010〕16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申报(自查)表 2.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