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Made 2011-11-0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Energy
- Keywords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hydropower generation, insp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renewable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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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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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 再生能源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 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 动。
第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 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分为河流水电规划(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 、预可行性研究、可 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等五个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分阶段开展工作,提出符合相应 阶段规程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 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勘察设计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挥设计咨询的作用,鼓励在大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开展工程设计咨询,提高设计 水平,优化设计方案,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章 资质与合同
第九条 从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大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力发电) ; 承担坝高 200 米及以上水电工程和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高坝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大 (1)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发包工作一般应在河流水电规划或抽 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容、深度、 进度、质量及服务进行约定,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强迫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同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中应明确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主体勘察 设计单位负责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和设计集成。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向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资 料和成果,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勘察设计工作策划,确定勘察设计的重点以及相关技术路线,编制 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大纲,合理配置与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资源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收集并分析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移民 安置、经济社会发展等基础资料,所采用资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地质勘察应涵盖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勘察设计单位应 重视对断层、滑坡体、堆积体、泥石流、岩溶、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保证选址的合理 性和建筑物地基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开展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科学论证 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会同地方政府按阶段要求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移民安置规划设 计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适应,听取移民和安置区居民以及建设单位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应达到枢纽工程同等设计深度。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 告,开展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开展招标设计,复核、深化和细化设 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施工详图阶段设计文件,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 应对涉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注明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提示信息,对防范工程安全质量 风险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技术质量责任制,对勘察设计产品 进行分级管理,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校审制度,并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制度,委托行业技术管理单位对勘察设计 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河流水电规划报告(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报告)审查、预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勘察设计工作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评价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规程规范的要求;审议勘察设计采用基础资料是否 全面准确、重大技术问题是否论证充分、结论是否正确;审定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及工程设计方案和 移民安置方案;协调工程综合利用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应坚持技术决策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 审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建设单位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技术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单位应及时将审查意见上报国家能源局,并印送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后续勘察设计工作的基础。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核准和建设的技术依据。 第五章 现场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派驻相应的技术人员,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设计代表应做好技术交底;跟踪现场施工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有关技 术问题;参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配合工程质量检查、质量监督、安全鉴定和工程验 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现场设计代表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地质编录和工程地质条件预测预报;根据开挖揭露 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其他实际情况,加强工程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复核,及时完善设计方案和施 工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场设计代表发现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野蛮施工、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等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反映。必要时,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和国家能源局。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对审定的工程特征参数、工程设计方案和移民安置方 案进行的调整、补充和优化均属设计变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设计变更文件。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设计回访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定期开展枢纽工程设计回访,检查评价枢纽建筑物和主要设施设备的 安全性、适用性。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必要的设计复核,总结勘察设计经验,并为工程安全运 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枢纽工程设计回访分为全面设计回访和专项设计回访。 全面设计回访至少每 10 年一次。 首次全面设计回访,应在工程投入运行后的 5 年之内进行。专项设计回访视需要进行。 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为设计回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运行单 位提交设计回访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