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entral treasury fund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Made 2013-02-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 Keywords
- special fund, subsidy/incentive, water shortage/drought, flood, hazards, financing,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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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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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机、 畜牧、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3 年 2 月 1 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 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 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 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 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 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 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 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 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 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 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 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 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 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 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 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 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 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 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 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 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 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 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 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 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 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 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