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National Veterinary Drug Residue Monitoring Plan for Aquatic Products from Origin
Made 2024-03-1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policy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Keywords
- aquaculture, animal health, aquatic animals, aquatic plants, fish diseases, fish products, freshwater fishes, hazards, inspection, mariculture, public health, residues,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drugs, monitoring, 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AMR),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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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24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 工作任务 (一)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 1.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4 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 另行通知。 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 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计。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 合 2023 年监测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地西泮等药物及上一年 度不合格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有关省份要加强对鳊 鱼、大口黑鲈、鲫鱼、乌鳢、大黄鱼、黄鳝、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 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和 环丙沙星残留超标。 辽宁、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养殖 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 2.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 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 水产养殖的“非药品”、“水质改良剂”等产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 —5— 机抽检产品 70 批次,抽检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标称具有促生长、杀 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物质可根 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 3. 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 在有关 地区开展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 随机抽检批次及具体任务分配另行通知。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养殖海产品 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主要检测指标见附录 1。 (二)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 1.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管,打击水产 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 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 照《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 (农 办渔〔2021〕8 号)中规定的格式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2.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 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 能力和水平。 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 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 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6— 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2 年 1、2 号以及重点水产品易检出药物清单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 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3. 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见农渔发〔2020〕4 号 文中的附件 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 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抽样和检测要求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 国家产地水产 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农办渔〔2009〕18 号)进行。 各地要按照 “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 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 门在主产市、县的生产单位名单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推广运用电 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不重 复安排抽样,抽样对象中垂钓场的比例不高于 10% 。 2023 年检出 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 各质检机构使用新的《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 单》(见附录 2),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 (GB / T 30891-2014) 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和保存样品(特别要注 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 2 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 —7— 取 1 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求),确保被抽检单位 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 xx 省 xx 市 xx 县(区) xx 镇(乡) xx 村 xx 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 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并确认该养殖场是否 存在垂钓行为,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 负责协调抽样安排。 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 各质检机构支付。 (二)重点鱼类、牛蛙养殖产品抽样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快 速检测要求。 在对牛蛙、黄鳝、鳊鱼、大口黑鲈、乌鳢、大黄鱼和鲫 鱼等重点品种开展产地兽药残留监测抽样时,有条件的省份要同 时做好被抽检水产养殖池塘(场)或网箱中水产品恩诺沙星、环丙 沙星快速检测工作。 当地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应配合质检机构,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使用快检试剂盒现场对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进 行快速检测。 发现超标样品的,质检机构要对当地技术人员或生 产经营者进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当地主管部门要提醒生产经营 者在养殖水产品上市前再次进行检测,坚持“不达标不销售”。 快 检试剂盒由质检机构提供,判定限量值为 100μg / kg。 (三)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 承 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 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 3),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 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 —8— 确性,农业农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 行复检和程序审查。 (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 应在 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 殖场为主。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 1 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 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备样至少 2 年。 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水科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质标中心”)和相关水产 品质检机构建立的统一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 (五)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抽 样和检测要求。 贝类样品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 取,兼顾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 梭子蟹、青蟹和河蟹样品主 要在养殖池塘(场)抽取,样品需明确采集地点,要尽量覆盖不同 省份。 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 量值(见附录 3),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三、时间安排 (一)抽检时间。 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 各开展 1 次,各省份应于 5 月 20 日前完成上半年抽样和检测工 作,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全年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水产养殖 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样品抽样和检测工作。 养殖海产品和河蟹 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 1 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 —9— 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 (二)结果报送。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 5 月 31 日、10 月 15 日前将本省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含用快 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填写省级产地 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4)、省级产地水产 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见附录 5)和产地水产品兽药 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见附录 6),分别以盖章 PDF 版及 Word 电子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2023 年检出地西泮药残超标 的省份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地西泮药残跟踪抽检结果报送农业农 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各质检机构分别于 5 月 31 日和 10 月 15 日 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以及相关质 量控制报告(含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报送 水科院质标中心,于 11 月 30 日前将全年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 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 水科院质标中心。 水科院应于 6 月 10 日、10 月 31 日前分别将上 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报告(样品数量低于 20 批次的不再统计其合格率)、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 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 12 月 31 日前将全 年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总结报送农业 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 四、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 (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 在国家产地水产 品兽药残留监测中,相关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 后,应当在确认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格式见农办 渔〔2009〕18 号文中的附件 8)和检验报告快递寄送相关省级主管 部门,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 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 有关省 级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 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二)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 在国家产 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 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 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 复检工作 由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 试中心(上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 心(广州)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 一机构,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农办渔〔2009〕 18 号文有关规定 执行。 (三)对禁停用药物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 查处。 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 —11— 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 论一致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 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的检测 (或复 检)报告后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案件查处等情况(含国家抽检和 省级抽检)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和渔政保障中心,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 (四)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 对于 检测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相关质检机构要在 结果确认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电子版发送至农业 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 电话确认,不寄送检验报告。 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市、县级主 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跟踪监测,并检查相关材料、文件及养殖 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五)养殖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中发 现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 如发现贝类和甲壳类养殖水产品中风险 监测指标严重超标,相关质检机构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 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 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必要时提出相关海域禁止从事海 水贝类养殖活动的措施。 —21—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兼传真),邮箱:aqucfish@ 163. com 水科院质标中心 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邮箱:skyzbzx@ 126. com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执法保障处 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zf31415926@ 126. com 附录:1. 主要检测指标 2. 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 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4. 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 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 5. 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 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 6.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31— 附录 1 主要检测指标 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检测的指标 抽样品种 检测项目 海水鱼(大黄鱼、花鲈、石斑鱼、 鲆鲽类、卵形鲳鲹等)、海水虾 (南美白对虾等)、海水蟹(三 疣梭子蟹等)、鲍、其他海水养 殖种类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 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 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 泮 淡水鱼(鳜鱼、虹鳟、鲫鱼、草 鱼、大口黑鲈、乌鳢、斑点叉尾 鮰、鲤鱼、鳊鲂、鲶鱼、黄颡鱼、 鲟鱼、黄鳝、泥鳅、罗非鱼等)、 淡水虾(克氏原螯虾等)、中华 绒螯蟹、中华鳖、牛蛙、其他淡 水养殖种类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 石绿、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 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 沙星、地西泮 海参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 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 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地西 泮、甲氰菊酯、扑草净 备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 SEM、呋喃妥因代谢物 AHD、呋喃它酮代谢物 AMOZ 和呋喃唑酮代谢物 AOZ,虾、蟹中呋喃西 林代谢物 SEM 残留不作判定。 — 14 — 第二部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非法添加物质筛选名单 非法添加物质分类 检测指标 硝基呋喃类药物 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氯霉素类药物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磺胺类药物 磺胺噻唑、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 胺甲基嘧啶、磺胺多辛、磺胺嘧啶 喹诺酮类药物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其他药物 喹乙醇、三唑磷、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孔雀 石绿、五氯酚钠 第三部分:海产品和河蟹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指标 贝类监测指标:大肠杆菌、镉、铅、腹泻性贝类毒素(DSP)、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梭子蟹、青蟹、河蟹监测指标:镉、铅、甲基汞、无机砷。 — 15 — 附录 2 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 被抽检 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抽样场所 类型 □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其他养殖场 养殖方式 □池塘养殖 □工厂化养殖 □网箱养殖 □大水面养殖 □其他 样品 信息 样品名称/ 编号 抽样数量 (kg)/基 数(kg) 池塘(网 箱)编号 型号规格(g/ 尾或只) 认证情况 证书编号 (如有) □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名特优新农产品 □其他 □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名特优新农产品 □其他 抽样组织 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备注:是否使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尚处在休药期内的国家规定允许使用药物:□否 □是 是否存在垂钓行为:□否 □是 本人(单位)承诺,此次抽取的样品均由 上述养殖池(塘、网箱)现场采集,对样品、 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被抽检单位无公章的,可以手印取代。) 执法人员(2 名)签字: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 门(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单位/质检机构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技术支持单位/质检机构人员(2 名)签字: 技术支持单位/质检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16 — 注: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单位协助抽样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抽样组织单位填写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被抽检单位、质检机构和执法人员 须分别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组织单位、技术支持单位与被抽检单位样品 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技术支持单位/质检机构,第二联留被抽检单位,第三联留省 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 17 — 附录 3 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检测指标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硝基呋喃类代 谢物 GB 31656.1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 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 谱—串联质谱法 各分项限量值 为 1.0μg/kg 农业部 783 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 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 质谱法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2—2008 水产品中硝基 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 紫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0μg/kg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 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氯霉素 GB 31658.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 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 联质谱法 0.3μg/kg 农业部 781 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 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 谱法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 药物残留量测定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 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 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氟喹诺酮类 (洛美沙星、 培氟沙星、诺 氟沙星、氧氟 沙星、恩诺沙 星、环丙沙星)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 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 氟沙星、氧氟沙星各分项 限量值为 2.0μg/kg;恩诺 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为 100μg/kg 扑草净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 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不作判定 甲氰菊酯 GB/T 5009.162—2008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 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不作判定 地西泮 SN/T 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 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 谱法 0.5μg/kg — 18 — 检测指标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腹泻性贝类毒 素(DSP) GB 5009.21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 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小鼠生物法或液相 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小鼠生物法) 或 160μg/kg(以大田软海 绵酸(OA)计)(液相 色谱—串联质谱法) 麻痹性贝类毒 素(PSP) GB 5009.21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 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小鼠生物法或液相 色谱—串联质谱法 400MU/100g(小鼠生物 法)或 800μg/kg(以石 房蛤毒素(STX)计)(液 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大肠杆菌(N) GB 4789.3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第一法) N≤230 MPN/100g (第一类生产区) 230MPN/100g<N≤4600 MPN/100g(第二类生产 区) 4600MPN/100g<N≤ 46000 MPN/100g(第三 类生产区) N>46000 MPN/100g 且 长期无改善(禁止生产 区) 铅 GB 5009.12—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铅的测定 双壳贝类:1.5mg/kg;甲 壳类:0.5mg/kg 镉 GB 5009.1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镉的测定 双壳贝类:2.0mg/kg(去 除内脏);海蟹: 3.0mg/kg;河蟹: 0.5mg/kg 无机砷 GB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0.5mg/kg(注:先测总砷, 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 砷限量值时,不必进行测 定无机砷) 甲基汞 GB5009.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0.5mg/kg(注:先测总汞, 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 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 基汞) — 19 — 附 录 4 省 份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兵 团 ) 省 级 产 地 水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测 总 体 情 况 统 计 表 上 报 单 位 : ( 盖 章 ) 省 级 定 量 检 测 样 品 总 数 ( 批 次 ) 省 级 定 量 检 测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 批 次 ) 省 级 快 速 检 测 样 品 总 数 ( 批 次 ) 省 级 快 速 检 测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 批 次 ) 备 注 : 1. 此 表 只 填 写 省 级 安 排 的 定 量 检 测 和 快 速 检 测 样 品 数 量 信 息 。 2. 不 合 格 样 品 指 禁 ( 停 ) 用 药 物 或 地 西 泮 检 出 不 合 格 水 产 品 。 填 表 人 : 手 机 号 : — 20 — 附 录 5 省 份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兵 团 ) 省 级 产 地 水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测 情 况 分 品 种 统 计 表 上 报 单 位 : ( 盖 章 ) 序 号 品 种 样 品 数 氯 霉 素 硝 基 呋 喃 类 代 谢 物 孔 雀 石 绿 洛 美 沙 星 培 氟 沙 星 氧 氟 沙 星 诺 氟 沙 星 恩 诺 沙 星 和 环 丙 沙 星 总 和 地 西 泮 … …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不 合 格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超 标 样 品 数 监 测 样 品 数 超 标 样 品 数 … … … … 1 2 3 4 合 计 备 注 : 1.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此 表 只 填 报 省 级 安 排 的 定 量 监 测 数 据 , 国 家 级 监 测 数 据 由 承 担 任 务 的 质 检 机 构 提 供 。 2. 请 严 格 按 照 此 表 格 式 填 写 数 据 , 不 得 更 改 指 标 顺 序 , 表 中 未 监 测 的 指 标 数 量 填 0, 监 测 的 其 他 指 标 请 在 后 边 依 次 增 列 补 。 品 种 列 要 将 不 同 品 种 分 开 统 计 , 填 写 具 体 品 种 学 名 。 填 表 人 : 手 机 号 : — 21 — 附 录 6 产 地 水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测 不 合 格 样 品 统 计 表 上 报 单 位 : ( 盖 章 ) 序 号 省 份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兵 团 ) 来 源 ( 国 家 / 省 级 ) 类 型 ( 定 量 /快 检 ) 养 殖 场 名 称 ( 具 体 到 村 和 完 整 企 业 或 合 作 社 名 称 ) 是 否 为 国 家 级 水 产 健 康 养 殖 和 生 态 养 殖 示 范 区 品 种 指 标 检 出 值 ( μg /k g ) 判 定 限 量 值 ( μ g /k g) 无 害 化 处 理 ( 千 克 ) 行 政 处 罚 金 额 ( 万 元 ) 是 否 移 送 司 法 1 2 3 4 5 备 注 : 1. 扑 草 净 、 甲 氰 菊 酯 、 地 西 泮 若 有 检 出 , 参 照 此 表 填 写 上 报 。 2. 恩 诺 沙 星 、 环 丙 沙 星 检 出 情 况 不 填 报 。 3. 检 出 值 、 金 额 、 千 克 等 数 值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4. 养 殖 场 名 称 按 照 “x x 市 xx 县 ( 区 ) xx 镇 ( 乡 ) xx 村 xx ( 企 业 或 个 人 姓 名 ) 养 殖 场 ”的 模 式 填 报 。 填 表 人 : 手 机 号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