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the Operation of Squid Jigging Vessels in the South West Atlantic Ocean
صدر في 2000-08-0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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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marine fisheries, fish product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oreign fishing, fishing area,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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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南⼤⻄洋海域魷釣漁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廢⽌) 中華⺠國⼀百零七年⼆⽉⼀⽇⾏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71332147 號令廢⽌ 中華⺠國八⼗九年八⽉九⽇⾏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三三○四九四號 公告說明: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為管理我國魷釣漁船及漁業專⽤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簡稱運搬船)在⻄南⼤⻄洋海域作 業秩序,保育⽔產資源,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南⼤⻄洋海域魷釣漁 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台灣地區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赴⻄南⼤⻄洋海域從事魷漁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期間內請領作業證明書,始得為之。前項作業證明書之核發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 室)辦理之。 三、未依第⼆點規定請領作業證明書之漁船前往⻄南⼤⻄洋海域作業時,不得攜有魷釣漁 具。 四、申請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運搬船及船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船主應加入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 (⼆)幹部船員已接受赴⻄南⼤⻄洋作業之有關訓練。 (三)應裝設衛星導航⾃動紀錄器。 (四)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並能⾃動回報船位。 (五)駕駛室或船體兩旁,應⽤明顯顏⾊以⼀公尺⾼度書寫英文⼤寫及阿拉伯數字之國 際通信呼號。 (六)運搬作業計畫已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五、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參與漁業合作,禁⽌進入阿根 廷⼆百浬經濟海域及福克蘭島⼀五○浬臨時漁業養護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 定之禁漁區作業。 六、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不得採捕或持有企鵝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 捕撈之⽔產動植物。如有意外捕獲者,應立即放回海中。 七、漁船及運搬船不得載運前項企鵝或其他禁捕之⽔產動植物。 八、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每⽇應以電訊通報船位、作業狀況,並填寫作業紀錄簿。 (⼆)不得載運未經許可赴⻄南⼤⻄洋作業之我國魷釣漁船或外國漁船之漁獲物。 (三)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及接運科學觀察員往返執 ⾏任務。 (四)載運時應詳細區分各作業漁船之漁獲物,並詳細填寫轉運紀錄表。 (五)遵守政府與其他國家之有關漁業協定。 漁業⽬ 10/12/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九、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遇有下列情形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 該船立即停⽌作業於指定時間內直航返回指定之港⼝接受檢查。 (⼀)經偵測發現進入禁⽌捕⿂之海域者。 (⼆)涉嫌採捕、持有或載運企鵝或其他禁捕之⽔產動植物者。 (三)船隻之識別以任何⽅式遮蔽或塗改者。 (四)未依規定以電訊通報每⽇作業狀況者。 (五)未經核准在⻄南⼤⻄洋海域作業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七)其他涉嫌違規作業者。 ⼗、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返港後,應於⼆⼗四⼩時內向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繳交作業紀錄簿、轉載紀錄、衛星導航⾃動紀錄及其他規定之有關資 料。 ⼗⼀、赴⻄南⼤⻄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返港後,如經查獲持有企鵝或其他禁捕之⽔ 產動植物時,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應即依漁業法第四⼗九條規定,並會同警察機 關派員將該批漁獲物卸入指定之冷凍庫中封存,開列清單,於封存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處。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按其情節,分別依漁業法第六⼗條⾄第六⼗六條之規定移送法辦 或處罰,並依漁業法第⼗條及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三⼗五條規定為下列處分: (⼀)違反第九點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或拒不停⽌作業返航者,撤銷漁 業證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違反第⼆點或第三點規定,未經核准擅⾃赴⻄南⼤⻄洋海域從事魷漁業或攜帶魷 釣漁具者,收回漁業證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 (三)違反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採捕、持有或載運企鵝或其他禁捕之⽔產動植物者, 收回漁業證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 (四)違反第五點規定,進入他國⼆百浬經濟海域作業或政府公告之禁漁區內作業者, 收回漁業證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情節重⼤者,撤銷漁業證照及 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五)違反第八點規定或出港後變更其規定配備或有影響其漁船識別之⾏為者,收回漁 業證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 (六)違反第⼗點規定,未即繳交有關資料者,收回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 ⼗三、本會八⼗年九⽉⼗⼆⽇八⼗農漁字第○○四○四五六A號公告之「⻄南⼤⻄洋海域魷釣漁 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起停⽌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