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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Rules for Subsidy for Circulating Water Aquaculture Facilities

صدر في 2015-07-2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要點.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aquaculture, subsidy/incentive

أين تقرؤ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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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循環⽔養殖設施補助要點 中華⺠國104年7⽉2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7072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點;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補助養殖業者之 ⿂塭設置循環⽔養殖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之⿂塭循環⽔養殖設施,以位於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臺南市、⾼雄市、屏東縣轄內之養殖漁業⽣產區或⿂塭集中區內之既有 ⿂塭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循環⽔養殖設施,指於⿂塭增設物理過濾設備、微⽣物過濾設備 、⿂菜共⽣系統或其他可節⽔之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循環⽔養殖設施之補助基準如下: (⼀)室外循環⽔養殖設施:實際施作總價三分之ㄧ,每公頃最⾼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七萬元,每⼾最⾼補助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室內⾃動化循環⽔養殖設施:實際施作總價四分之⼀,每⼾最⾼補助 上限新臺幣⼀百萬元。 五、同⼀⿂塭循環⽔養殖設施之補助以⼀次為限。 六、本要點補助適⽤期間⾃⼀百零四年度⾄⼀百零八年度⽌。 七、申請⼈申請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應於前⼀年度⼗⽉三⼗⼀⽇前,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政府)提出。但⼀百零四年度應於當年度八⽉⼗⽇前提出: (⼀)國⺠⾝分證正反⾯影本。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三)⿂塭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平⾯及斷⾯圖(應註明施作⿂塭編號、材質及 ⾼度)( 範例如附件⼆)。 (四)承租國有或私有⼟地者,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租賃契約影本。 八、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之評分基準(如附件三審查評分表)如下: (⼀)⿂塭所在之養殖漁業⽣產區或⿂塭集中區: 1.第⼀類區域給四⼗分:新店區(嘉義縣義⽵鄉)、過路⼦區(嘉義縣 義⽵鄉)、六官區(臺南市六甲區)、鹽埔區(屏東縣鹽埔鄉)。 2.第⼆類區域給三⼗分:新⽔區(宜蘭縣五結鄉)、漢寶區(彰化縣芳 苑鄉)、新港北區(雲林縣⼝湖鄉)、⻄新店區(嘉義縣義⽵鄉)、 北華區(嘉義縣義⽵鄉)、東好美區(嘉義縣布袋鎮)、雙春區(臺 南市北⾨區)、新港區(⾼雄市永安區)、下埔頭區(屏東縣佳冬鄉) 。 3.第三類區域給⼆⼗分:⽵安區(宜蘭縣頭城鎮)、⼤塭區(宜蘭縣礁 溪鄉)、下湖⼝區(雲林縣⼝湖鄉)、新港南區(雲林縣⼝湖鄉)、 青蚶區(雲林縣⼝湖鄉)、下崙區(雲林縣⼝湖鄉)、台⼦區(雲林 縣⼝湖鄉)、蚶仔寮區(雲林縣⼝湖鄉)、好美區(嘉義縣布袋鎮)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保安區(臺南市北⾨區)、南興區(臺南市北⾨區)、國安區(臺 南市七股區)、永華區(⾼雄市永安區)、永安區(⾼雄市永安區) 、彌陀區(⾼雄市彌陀區)、⼤庄區(屏東縣枋寮鄉)、東海區(屏 東縣枋寮鄉)、番仔崙區(屏東縣枋寮鄉)。 4.第四類區域給⼗分:下埔區(宜蘭縣頭城鎮)、朝陽區(宜蘭縣礁溪 鄉)、常興區(宜蘭縣礁溪鄉)、壯圍區(宜蘭縣壯圍鄉)、永興區 (彰化縣芳苑鄉)、王功區(彰化縣芳苑鄉)、⽔井區(雲林縣⼝湖 鄉)、麥寮第⼀⿂塭集中區(雲林縣麥寮鄉)、麥寮第⼆⿂塭集中區 (雲林縣麥寮鄉)、塭港區(嘉義縣東⽯鄉)、竿仔寮區(嘉義縣義 ⽵鄉)、新塭⿂塭集中區(嘉義縣東⽯鄉)、好美⾥海埔地⿂塭集中 區(嘉義縣布袋鎮)、海埔區(臺南市北⾨區)、彌陀⿂塭集中區 (⾼雄市彌陀區)、北勢寮區(屏東縣枋寮鄉)。 5.第五類區域給五分:塭豐區(屏東縣佳冬鄉)。 (⼆)養殖⾯積:依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範圍下之實際施作養殖⾯ 積公頃數乘以⼗給分,最⾼給四⼗分。 (三)⼟地類別:依實際施作養殖⾯積(具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範 圍)比例計分: 1.屬⾃有⼟地給⼆⼗分。 2.屬承租⼟地給五分。 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以分數⾼低排定優先順位;同分者 ,以設置區位分數較⾼者為優先;如仍同分者,以養殖⾯積⼤者為優先。 九、地⽅政府應於前⼀年度⼗⼆⽉三⼗⼀⽇前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清冊(格式如 附件四)送本會核定。但⼀百零四年度應於當年度八⽉三⼗⼀⽇前完成初審。 前項初審應包括書⾯審查。申請案件不符資格者,地⽅政府應以書⾯駁 回。 ⼗、本會應依當年度預算,於當年度⼆⽉⼆⼗八⽇前依優先順位核定申請設置循 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並將核定名單函送地⽅政府轉知申請⼈。但⼀百零 四年應於當年度九⽉三⼗⽇前核定。 前項核定名單函送地⽅政府後,地⽅政府應先辦理現勘,測量施作前⿂ 塭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少⼀點GPS座標及⿂塭編號,並應填具現勘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當年度九⽉三⼗⽇前施作完⼯,並申請完⼯審查及核撥 補助款。但⼀百零四年應於當年度⼗⼀⽉三⼗⽇前申請。 申請完⼯審查,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地⽅ 政府申請: (⼀)收據或發票等⽀出憑證。 (⼆)設置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完⼯平⾯及斷⾯圖(註明施作材質及⾼度)。 (三)設置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前、中、後照片。 (四)後續維護管理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未能於第⼀項所定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向地⽅政府申請 展延⼀個⽉(格式如附件八),並以⼀次為限。 申請⼈所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完⼯後與原申請施作室內、或室外 之補助基準不同時,得敘明理由⼀併向地⽅政府申請變更(格式如附件九)。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申請⼈提出申請完⼯審查,其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原以室外申請,完⼯後 變更為室內者;或原以室內申請,完⼯後變更為室外者,地⽅政府皆以完 ⼯後實際核給補助,補助⾦額不得⾼於原核定補助⾦額。 ⼗三、地⽅政府應於收到第⼗⼀點申請案件後,於⼀個⽉內完成現勘後,對符合 補助資格者辦理⼀次撥付補助⾦額,並副知本會。 地⽅政府於辦理前項現勘時,應依補助項⽬所設置之各種設施,進⾏ 試⾞運轉,並測量施作後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少⼀點GPS座標及⿂塭編 號,填具完⼯現場查驗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四、地⽅政府應於當年度⼗⼆⽉⼗⽇前將撥款清冊(格式如附件⼗⼀)、會計結 案報告送本會備查。但⼀百零四年應於當年度⼗⼆⽉⼆⼗五⽇前報備查。 ⼗五、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者,地⽅政府應廢⽌核定資格並得追繳已撥補助 款: (⼀)除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因素外,於完⼯撥款後三年內未善盡循環⽔ 養殖設施維護管理之責。 (⼆)申請案件所附資料或文件有偽造或記載不實。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形。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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