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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Fishing Moratorium

صدر في 2012-01-1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أين تقرؤ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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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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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1.中華⺠國101年1⽉12⽇⾏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2901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並溯⾃100年9⽉1⽇⽣效 2.中華⺠國102年5⽉2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2077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規 定,並修正其名稱 (原名稱:⼀百零⼀年度⾃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並⾃即⽇⽣效 3.中華⺠國104年5⽉2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27305A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 點、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並⾃即⽇⽣效 4.中華⺠國106年3⽉2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25053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並⾃中華⺠國106年4⽉1⽇⽣效 5.中華⺠國106年6⽉2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27543A 號令修正第8點及附件4, 並⾃即⽇⽣效 6.中華⺠國107年2⽉1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71325356A 號令修正第 3、10 點及附 件1,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 ⾦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休漁獎勵⾦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 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休漁獎勵⾦之申請⼈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其漁船屬活⿂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 (⼆)於前⼀年九⽉⼀⽇⾄當年八⽉三⼗⼀⽇⽌之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九⼗⽇以上及 在國內港⼝休漁⼀百⼆⼗⽇以上。 四、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 (⼀)已領有當年度指定性或⾃願性休漁獎勵⾦。 (⼆)在休漁獎勵期間因違反漁業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經依法對漁業⼈處罰或處分。但其處 罰或處分屬下列情形之⼀者,不適⽤之: 1、違反漁業法第八條第⼀項規定。 2、違反漁業法第⼗⼀條第⼆項規定。 3、違反漁業法第三⼗九條之⼀規定。 4、違反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公告有關⼆⼗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 之規定。 5、違反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之規定。 6、違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或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及接駁暫置⼤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 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漁業⽬ 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7、經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三)漁業⼈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私、偷渡、電、毒、炸⿂或漁業動⼒⽤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三條第⼀項第⼀款⾄第五款及第三項所定違規情形。 前項第⼆款及第三款之情形,漁船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親間移轉後,仍不予核發。 五、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數之計算: (⼀)執⾏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不計入在港休漁⽇數。 (⼆)出海作業⽇數之計算以⽇為基本單位,凡當⽇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均以⼀ ⽇計算。 (三)扣除出海作業⽇數即為在港休漁⽇數。 漁業⼈異動時,有下列情形之⼀者,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數得予併計: (⼀)相同漁業⼈及相同漁船。 (⼆)因繼承⽽變更漁業⼈登記。 (三)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變更漁業⼈登記。 (四)⼀親等直系⾎親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變更漁業⼈登記。 漁船係由同⼀漁業⼈以原有漁船汰建新船或同⼀艘漁船改造,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數得予併 計。 六、漁業⼈應於每年五⽉⼀⽇⾄⼗⽉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申請休漁獎勵⾦,逾 期不予受理。 漁業⼈於前項期間內死亡時,其繼承⼈最遲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個⽉內提出申請。 漁業⼈於第⼀項期間內失蹤時,其財產管理⼈得備妥失蹤及⾝分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份(正本由 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最遲於第⼀項期間屆滿後⼀個⽉內提出申請。財 產管理⼈依下列順序定之: (⼀)配偶。 (⼆)⽗⺟。 (三)成年⼦女。 (四)與失蹤⼈同居之祖⽗⺟。 (五)家⻑。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時,應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選任財產管理⼈為之。 七、受理申請單位:漁業⼈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或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 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類輸出 業同業公會、⾼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為限)申辦。 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八、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休漁申請書⼀式⼆份(格式如附件⼀)。 (⼆)漁業執照影本⼀份。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格式如附件⼆)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 申請⼈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機關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 相關文件取代)。 (五)領據⼀份(格式如附件三)。 (六)撥款帳⼾存摺封⾯影本⼀份(帳號應清晰可⾒,領現⾦者免附)。 九、休漁獎勵之審核及撥款依下列程序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區漁會及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 1、查對申請⼈之漁船是否為活⿂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漁業權漁業配備之漁船。 2、查對申請⼈所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與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是否相符。 3、查對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數是否符合規定。 4、查對申請⼈書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份,於每⽉五⽇製作清冊(格式如附件五)連同其 餘書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申請⼈資格不符得補正者,應定期間函退補正; 無法補正者,應附理由轉送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5、接獲本會漁業署請領休漁獎勵⾦通知後,轉知申請⼈及製作領款收據逕送本會漁業署。 6、接獲本會漁業署撥款後,於五⽇內將獎勵⾦撥付申請⼈,並於完成撥付後,即將該次撥 付之漁船總艘數及總⾦額,連同本會漁業署通知符合申領獎勵⾦之漁船清冊,函復本會漁業 署。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規定審查相關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六)。 2、申請⼈資格不符時,應敘明理由並將申請書件函退申請⼈,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或相關 遠洋漁業產業團體。 3、申請⼈資格符合時,依轄區漁會(或公會)別彙整休漁漁船清冊連同經費分析表(格式 如附件七)於每⽉⼆⼗⽇送交本會漁業署。 4、接獲本會漁業署請領休漁獎勵⾦通知後,依主管權責劃分將符合資格之漁船登錄漁業管 理資訊系統。 (三)本會漁業署 1、核對休漁漁船清冊,通知漁會及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請領休漁獎勵⾦並副知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另依主管權責劃分將符合資格之漁船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2、核對領款收據,並於五⽇內撥款予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轉發。 ⼗、休漁獎勵⾦核發⾦額詳如附件八。 漁船總噸位或⻑度變更者,其獎勵⾦核發⾦額計算基準如下: (⼀)休漁獎勵期間因船體改造或汰建變更者,以漁船總噸位或⻑度較低者為準。 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為準。但漁船已補⾜汰舊噸 數者,得依丈量後之總噸位為準。 ⼗⼀、申請⼈於領取休漁獎勵⾦後,經查有第四點之情形者,應撤銷或廢⽌重複領取或⾏為年度 所領之休漁獎勵⾦,並追繳之。 ⼗⼆、申請⼈因下列對本會負有⾦錢給付義務情形之⼀者,其休漁獎勵⾦核發⾦額應先抵繳,如 有剩餘再予撥付: (⼀)有罰鍰尚未繳清。 (⼆)經核處繳回漁業動⼒優惠⽤油補貼款尚未繳清。 (三)依第⼗⼀點應追繳⽽未繳回之休漁獎勵⾦。 (四)有其他應給付⽽未給付之款項。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 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冊有關規定辦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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