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fishing vessels proceeding to operate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north of latitude 30 and east of longitude 130)
صدر في 2001-06-2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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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fishing gear/fishing method, protection of species, authorization/permi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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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赴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九⼗年六⽉⼆⼗七⽇⾏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三三○三七六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漁船赴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欲赴北緯三⼗度以北、東經⼀三○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透過所屬公會報 經⾏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後始得前往作業。 (⼆)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於前往上述海域作業前須於下列地點接受檢查,惟作業結束 後,限直航返回⾼雄市前鎮漁港或美屬薩摩亞港接受檢查,不得停靠其他港⼝。運 搬船限以⾼雄市前鎮漁港為進出港檢查港⼝。 1、由⾼雄市前鎮漁港出港作業者,以該港為出港檢查港⼝。 2、由美屬薩摩亞出港作業者,須事先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經本會漁業 署指定⼈員於該港⼝檢查合於規定後,始得前往作業。 3、由原作業漁區逕赴上述海域作業者,須於到達上述海域前,先報經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核准,通知巡護船檢查,合於規定後始得作業。 (三)申請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運搬船應具備下列條件: 1、漁船船主應加入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 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或⾼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 2、應裝設衛星導航⾃動紀錄器,並備有紀錄紙。 3、駕駛室或船體兩旁,應⽤明顯顏⾊以⼀公尺⾼度書寫英文⼤寫及阿拉伯數字之 國際通信呼號。 4、運搬船運搬作業計畫業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 5、應具備與申請作業漁業種類相符之漁具。 6、其他經本會公告規定事項。 (四)經核准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捕撈或持有鮭鱒⿂及其他經本會公告禁⽌捕撈之⽔產動植物,如有意外捕 獲應立即全部拋回海中。 2、應每⽇以電訊通報船位及作業狀況,並填寫作業紀錄。 3、不得載運未經核准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我國漁船或外國漁船之漁獲物。 4、運搬船載運漁獲物時,應詳細區分各作業漁船之漁獲物,並詳細填寫轉運紀錄 表。 5、應與本會漁業署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五)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遇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立即 停⽌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接受檢查: 1、涉嫌採捕、持有或載運鮭鱒⿂及其他禁捕之⽔產動植物者。 2、船隻之識別以任何⽅式遮蔽或塗改者。 3、未依規定以電訊通報每⽇作業狀況者。 漁業⽬ 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4、載運未經核准在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漁獲物者。 5、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6、其他涉嫌違規作業事項者。 (六)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返港後,應立即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繳交作業 紀錄簿、轉運紀錄、衛星導航⾃動紀錄及其他規定之有關資料。 (七)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返港後,如經查獲持有鮭鱒⿂或其他禁捕之⽔產動 植物時,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應立即依漁業法第四⼗九條規定,會同相關⼈員將 該批漁獲物卸入指定之冷凍庫中封存,開列清單後,報請本會核處。 (八)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依漁業法第⼗條及第六⼗五條規定處分: 1、違反(四)之1規定,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2、違反(四)之2、4、5規定,處船主及船⻑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3、違反(四)之3規定,收回漁船漁業執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之 處分。 4、抗拒我巡護船登船檢查或拒不停⽌作業返航者,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 5、本會對未經核准前往上述海域者,得命令該船立即停⽌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 港⼝接受檢查,並依下列規定處分: (1)依前述規定返港受檢⽽無其他違規事項者,收回漁船漁業執照及船⻑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年以下之處分。發現有其他違規事項者,另依相關規定處 分。 (2)未依前述規定返港受檢者,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本會八⼗九年七⽉⼆⼗五⽇(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三三○四四三號函公告「赴北緯 三⼗度以北、東經⼀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本公告之⽇起停⽌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