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fishing vessels involved in fisheries operation of flying fish eggs
صدر في 2011-03-0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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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protection of species, marine fisheries, offences/penalties, monitoring, insp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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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兼營⾶⿂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事項 中華⺠國 100 年 3 ⽉ 1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20548 號令訂定發布,並⾃即⽇⽣ 效 中華⺠國 102 年 5 ⽉ 3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0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第11 點,並⾃即⽇⽣效 中華⺠國 103 年 4⽉ 28 ⽇⾏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漁字第1031328935A號修正發布第 6點、第11 點,並⾃即⽇⽣效 中華⺠國 103 年 10⽉ 17 ⽇⾏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漁字第1031326514A 號修正發布第 6點、第11 點,並⾃即⽇⽣效 中華⺠國 105 年 7⽉ 27 ⽇⾏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漁字第1051327788A 號修正發布第 5點、第6 點、第11點,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及永續利⽤⾶⿂資源,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七條第⼀款及第五⼗四條第五款訂定本事項。 ⼆、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得於當年度三⽉⼀⽇⾄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漁業執照影本,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卵漁業。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點申請前,應將本事項向申請⼈說明,並請申請⼈於宣 導說明書簽名或蓋章後,始得受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於當年度三⽉三⼗⼀⽇前送本會核發許可文 件。 本會於核發許可文件時,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加註「不得於許可採捕期間以外期間 採捕⾶⿂卵。」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主管機關⼈員登船檢查,或本會指 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接運觀察員往返執⾏公務。」之限制及條件。 四、當年度許可採捕期間及總容許漁獲量,由本會依漁汛期及資源狀況,另⾏公告之。 五、漁業⼈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不得核發許可文件: (⼀) 有本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七款情事之⼀。 (⼆) 曾受依第⼗⼀點處分,未滿五年。 (三) ⾃中華⺠國⼀百零六年⼀⽉⼀⽇起,於兼營⾶⿂卵漁業期間未依規定填寫及繳交卸 ⿂聲明書,並受處分未滿⼀年。 漁業⽬ 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六、漁業⼈及漁業從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主動報驗:兼營⾶⿂卵漁業漁船於許可採捕期間,船⻑應於每航次進出港時向漁港 所在地安檢所報驗檢查。 (⼆) 草蓆標⽰:兼營⾶⿂卵漁業漁船使⽤之草蓆每⼗件⾄少應結附⼀⽀浮標旗,浮標旗 應註明中文船名及漁船編號。 (三) 漁獲通報:應確實填報兼營⾶⿂卵漁業漁撈作業報表及⽇誌表(格式如附件),並 於進港時向本會派駐現場⼈員或卸貨漁港所在地安檢所繳交。 (四) 卸貨漁港:兼營⾶⿂卵漁業漁船限於基隆市八⽃⼦漁港、新北市磺港、野柳、富基 及萬⾥漁港、宜蘭縣烏⽯及南⽅澳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進港卸貨。 (五) 卸貨區:漁船進入經本會指定卸貨區之漁港時,應於指定區域卸貨。 (六) 漁獲秤重:兼營⾶⿂卵漁業漁船進港卸下漁獲時,漁獲應經當地區漁會秤重,本會 並得指派⼈員查核漁獲數量。 (七) 卸⿂聲明:漁獲完成秤重後,應依「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辦理。 (八) 漁船進港進⾏草蓆整補時,應⾄漁港主管機關指定區域。 (九) 許可採捕期間屆滿,兼營⾶⿂卵漁業漁船應即停⽌作業,並將所使⽤草席全數帶返 卸貨漁港,不得丟棄於海上或岸際;已進港之漁船應移除⾶⿂卵漁具(草蓆、繩 索),始得從事其他漁業。 (⼗) 許可採捕期間屆滿後,進港漁船欲將⾶⿂卵及草蓆載運⾄其他漁港卸貨,應接受本 會派駐現場⼈員查核捕獲數量並登記後,始得前往。 前項第五款卸貨區及第八款草蓆整補區之指定,由本會依作業狀況,另⾏公告之。 七、兼營⾶⿂卵漁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應接受本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海巡機 關⼈員之登船檢查,不得拒絕。 八、兼營⾶⿂卵漁船應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活條件、照顧及醫療。 (三)於觀察員登船時,船⻑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 觀察員上船執⾏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員知悉。 (四)每⽇提供漁撈⽇誌供觀察員查核。 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五)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衛星電話、單邊帶無線電話(SSB) 等通訊設備。 (六)協助觀察員蒐集研究之⾶⿂卵樣本。 (七)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執⾏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並於觀察員執⾏任務 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八)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漁船航⾏儀器相關資訊或其他與觀察任務有關之事項所為詢 問及作成紀錄。 (九)船⻑及相關船員應於觀察員執⾏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上簽名,如對紀錄內容 有不同意⾒時,得附記其意⾒。 (⼗)船⻑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九、兼營⾶⿂卵漁業漁船進港後,得向本會派駐現場⼈員申報⾶⿂卵捕獲量,並經查核確認漁 獲量後,由本會核發漁業證明書。 ⼗、本會因試驗研究需要,得指定兼營⾶⿂卵漁業漁船擔任試驗船。 前項試驗船之作業期間不受當年度可採捕期間及總容許漁獲量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者,由本會依本法第⼗條規定,處收回漁業⼈漁業證照、漁業從業⼈幹 部執業證書或船員⼿冊⼀年以下之處分: (⼀) 未經許可從事採捕⾶⿂卵漁業⾏為。 (⼆) 兼營⾶⿂卵漁業漁船於許可採捕期間以外期間採捕⾶⿂卵。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主管機關⼈員登船檢查,或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 察作業及接運觀察員往返執⾏公務。 有下列情形之⼀者,由本會依本法第六⼗五條第三款或第八款規定,處漁業⼈及漁業從業 ⼈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款規定向卸貨漁港所在地安檢所報驗檢查。 (⼆)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三款規定詳實填報或繳交漁撈⽇誌。 (三) 未於第六點第⼀項第四款規定之漁港卸貨。 (四)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五款規定於指定區卸貨。 (五)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卵漁獲秤重,或接受清點查核。 (六)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八款規定於漁港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整補草蓆。 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七) 未依第六點第⼀項第九款規定於許可採捕期間屆滿,兼營⾶⿂卵漁業漁船任意於海 上或岸際丟棄草蓆;或已進港之漁船未移除⾶⿂卵漁具(草蓆、繩索),仍從事其 他漁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