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Bluefin Tuna Fishing Operations in the Pacific Ocean
صدر في 2017-11-3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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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fishing gear/fishing method, marine fisheries, inspec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nding, port State measures, allocation/quota, certification,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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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7 太平洋⿊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中華⺠國 106 年 11 ⽉ 30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89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 第 ⼀ 章 總則 第 ⼀ 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七條第⼀款、第三款、第四⼗四條第⼀項第九 款及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 ⼆ 條 於中⻄太平洋⾼度洄游⿂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區域(以下簡稱WCPFC公約海域, 其⽰意圖如附件⼀)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於我國內⽔、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之WCPFC公約海域內 作業者,並應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其授權訂定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太平洋⿊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全⿂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延繩釣 漁船總漁獲配額以⼀千六百七⼗九公噸為限,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 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之總漁獲配額以三⼗公噸為限。 前項延繩釣漁船、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總漁獲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配額 使⽤情形,公告調整分配。 第 四 條 延繩釣漁船捕撈之太平洋⿊鮪,年度累計達⼀千五百五⼗公噸,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 定置漁業捕撈之太平洋⿊鮪,年度累計達⼆⼗公噸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捕 撈太平洋⿊鮪。 第 五 條 禁⽌捕撈、持有、轉載、卸⿂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公⽄之太平洋⿊鮪。 第 六 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鮪。 第 ⼆ 章 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第 七 條 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每年度船數以六百六⼗艘為限。 前項船數限制,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之。 漁業⽬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7 第 八 條 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 第 九 條 漁業⼈所屬延繩釣漁船申請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 件⼆)於每年⼀⽉⼀⽇⾄⼀⽉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第 ⼗ 條 核發太平洋⿊鮪作業許可之優先順序如下: ⼀、第⼀順位:前⼀年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鮪作業,有作業實績, 且前⼀年度未有違反本辦法或捕撈太平洋⿊鮪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受處分。 ⼆、第⼆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百,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鮪作業實績。 三、第三順位:漁船總噸位⼀百以上,前五年間有捕撈太平洋⿊鮪作業實績。 四、第四順位:漁船總噸位未滿⼀百,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鮪作業實績。 五、第五順位:漁船總噸位⼀百以上,前五年間未有捕撈太平洋⿊鮪作業實績。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漁船船數超過第七條規定之船數限額,且不能以前項各款順位規定排 定先後順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式抽籤排定。 第 ⼗ ⼀ 條 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公告受理申請, 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第 ⼗ ⼆ 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其漁業⼈得檢具第九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作業 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漁業⼈變更。 ⼆、租⽤他⼈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本法第⼗⼀條第⼆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因漁業證照屆期,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完畢。 第 ⼗ 三 條 漁業⼈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鮪漁撈作業許可: ⼀、犯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執⾏ 未畢、緩刑尚未期滿,或執⾏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年。 ⼆、犯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拘役或罰⾦確定,尚未執⾏、執⾏未完畢 或執⾏完畢後未滿⼆年。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7 三、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四、所經營之漁船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完畢。 第 ⼗ 四 條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太平洋⿊鮪作業許可,許可期間為 ⾃核發⽇起⾄當年度⼗⼆⽉三⼗⼀⽇⽌,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第 三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及漁獲通報 第 ⼗ 五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於作業前,漁業⼈應先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鮪標籤,始得進⾏捕撈。 第 ⼗ 六 條 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鮪時,應立即於⿂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鮪標籤。 第 ⼗ 七 條 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鮪,漁業⼈應於卸⿂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領太平洋⿊鮪標籤,並於卸⿂時在⿂體適當處繫上。 第 ⼗ 八 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或定置漁業之漁業⼈,應於捕獲太平洋⿊鮪後 ⼆⼗四⼩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延繩 釣漁船之船⻑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公⽄之太平洋⿊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 位置及每尾體重體⻑。 第 ⼗ 九 條 延繩釣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鮪,所綁繫標籤從⿂體上脫落⽽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 未使⽤之替換標籤,同時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第 ⼆ ⼗ 條 延繩釣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罄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鮪標籤,並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時繫上太平洋⿊鮪標籤。 第⼆⼗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捕撈期限屆⾄後,捕獲太平洋⿊鮪者,應即丟棄, 並依第⼗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 第⼆⼗ ⼆條 漁業通訊電臺於接獲船⻑或漁業⼈通報後,應查明漁船船籍或定置漁場設置地點,並代 為填寫太平洋⿊鮪漁獲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7 漁業通訊電臺應於每週星期⼆前,將通報資料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 四 章 轉載或卸⿂港⼝之指定及管理 第⼆⼗ 三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鮪,於國內港⼝卸⿂者,以宜蘭縣南⽅ 澳漁港、臺東縣新港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及⾼雄市前鎮漁港為限。 第⼆⼗ 四條 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 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鮪。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其漁業 ⼈得申請所捕獲之太平洋⿊鮪交由他船載運⾄前條規定之國內港⼝卸⿂: ⼀、太平洋⿊鮪於我國管轄海域內捕獲。 ⼆、本船漁獲以冰鮮⽅式處理。 三、捕獲之太平洋⿊鮪已綁繫中央主管機關所發之標籤。 四、載運太平洋⿊鮪之他船係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五、本船及載運之他船船位發報器均正常回報船位。 前項申請,應填具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 第⼆⼗ 五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三條所定港⼝卸⿂,漁業⼈或船⻑應於進港 ⼆⼗四⼩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港⼝、⽇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 平洋⿊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鮪之位置距離卸⿂港⼝未達⼀百浬,或定置漁業捕 獲太平洋⿊鮪,得於進港前為之。 漁船卸⿂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九條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 體⻑,關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五 章 漁獲證明文件 第⼆⼗ 六條 漁業⼈完成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前條內容者,於國內卸售太平洋⿊鮪時,由中央主管機 關發給國內銷售專⽤太平洋⿊鮪漁獲證明書(以下簡稱內銷⿊鮪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六)。 第⼆⼗ 七條 漁業⼈銷售太平洋⿊鮪時,應提供填妥交易流程資訊之內銷⿊鮪證明書予買受⼈。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5/7 每⼀買受⼈於銷售太平洋⿊鮪時,應詳實填寫出售重量後,將內銷⿊鮪證明書提供予次 ⼀買受⼈。 同尾太平洋⿊鮪分批販售時,內銷⿊鮪證明書得以影本分別載明出售重量,提供予次⼀ 買受⼈。 第⼆⼗ 八條 銷售太平洋⿊鮪者,應備妥內銷⿊鮪證明書及可追溯⾄漁業⼈之交易證明文件,以供主 管機關查驗。 第⼆⼗ 九條 申請輸銷國外太平洋⿊鮪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銷國外太平洋⿊鮪漁獲證明書(以下簡稱外銷⿊鮪證明書),格式 如附件八: ⼀、可追溯⾄漁業⼈買賣流程紀錄之內銷⿊鮪證明書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但申請⼈為 捕撈該批太平洋⿊鮪之漁業⼈者,免附。 ⼆、資料完整打印之外銷⿊鮪證明書。 三、為定置漁業捕獲者,應檢附捕獲⿂獲之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 第 三 ⼗ 條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鮪漁獲證明書: ⼀、為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三條第⼆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 業之漁船所捕撈。 ⼆、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三條第⼀項或漁業法第四⼗八條第⼀ 項規定之情事。 三、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鮪。 四、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違反本辦法、遠洋漁業條例漁獲通報、轉載或卸⿂規定。 五、未依本辦法所定外銷⿊鮪證明書核銷規定辦理核銷之漁船所捕撈漁獲。 第三⼗ ⼀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外銷⿊鮪證明書。 前項外銷⿊鮪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核發之⽇起六個⽉。 第三⼗ ⼆條 取得外銷⿊鮪證明書者,於⿂貨完成通關後⼆個⽉內,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辦理核銷: ⼀、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 ⼆、海關出⼝報單副本。 三、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 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條規定,處漁業⼈及漁業從業⼈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 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6/7 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 ⼀、違反第五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公⽄之太平洋⿊鮪。 ⼆、漁船未依第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鮪。 三、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捕撈期限屆⾄後,捕獲太平洋⿊鮪未依第⼆⼗⼀條規 定丟棄。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鮪漁獲,未於第⼆⼗三條所定 之港⼝卸⿂。 五、漁船違反第⼆⼗四條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 船捕獲之太平洋⿊鮪。 六、卸⿂時,漁業⼈違反第⼆⼗五條第⼆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 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 第三⼗ 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六⼗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及漁業從業⼈各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延繩釣漁船未依第⼗五條規定,於作業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鮪標 籤。 ⼆、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鮪時,未依第⼗六條規定立即於⿂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 鮪標籤。 三、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鮪,未依第⼗七條規定於卸⿂前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鮪標籤,或未於卸⿂時在⿂體適當處繫上申領之太平洋⿊鮪標 籤。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船⻑或定置漁業之漁業⼈捕獲太平洋⿊鮪後,未依 第⼗八條規定,於⼆⼗四⼩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 體重體⻑,或延繩釣漁船船⻑未通報標籤編號。 五、延繩釣漁船太平洋⿊鮪漁獲之標籤從⿂體上脫落⽽無法再繫上時,未依第⼗九條規 定立即繫上未使⽤之替換標籤,或未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 號。 六、延繩釣漁船未依第⼆⼗條規定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罄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於進港卸⿂時繫上太平洋⿊鮪標籤。 七、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捕撈期限屆⾄後捕獲太平洋⿊鮪者,已丟棄該漁獲但 未依第⼆⼗⼀條規定進⾏通報。 八、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指定卸⿂港⼝卸⿂時,未依第⼆⼗五條第⼀項 所定期限,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港⼝、⽇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 ⿊鮪尾數。 第三⼗ 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六⼗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 ⼀、銷售太平洋⿊鮪未依第⼆⼗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鮪證明書及可追溯⾄漁業⼈之交易 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輸銷國外太平洋⿊鮪未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外銷⿊鮪證明書。 第三⼗ 六條 本辦法除第三⼗五條⾃中華⺠國⼀百零八年⼀⽉⼀⽇施⾏外,⾃發布⽇施⾏。 12/15/2017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7/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