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2004 for operation of fishing vessels and catch transport vessels proceeding to the Atlantic Ocean for catching tunas and tuna-like species (2003.12.31. Code 0921331581)
صدر في 2003-12-3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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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2004年度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200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五八一號令。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high sea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maritim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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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7 九⼗三年赴⼤⻄洋從事捕撈鮪旗⿂類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廢⽌) 中華⺠國九⼗⼆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八⼀號令 中華⺠國九⼗三年三⽉⼗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三⼆四號令修正第⼗⼆ 點條文 中華⺠國九⼗三年八⽉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三八⼆號令修正第四 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第⼗⼆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三點條文 中華⺠國102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申請赴⼤⻄洋海域(如附件⼀)作業之漁船,應具備下列任⼀條件: (⼀)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回報九⼗⼆年在⼤⻄洋海域船位天數紀錄,累 積達到⼆⼀○天以上者。 (⼆)承受八⼗八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洋作業,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 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經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 ⿂公會)同意進入⼤⻄洋作業者。 (三)依⼤⻄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之租船⽅式與⼤⻄洋沿岸國漁業合作,並報經本 會漁業署核准,且透過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 符合前項第⼀款、第⼆款規定之漁船,漁業⼈始能向鮪⿂公會登記分組,並於九⼗ ⼆年⼗⼆⽉三⼗⼀⽇前報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者,始得前往⼤⻄洋作業。但前項第三款不在此限。漁獲物 運搬船亦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者,始得前往 ⼤⻄洋。 第⼆項分組依作業型態及⽔域,區分為東⼤⻄洋(含地中海)⿊鮪組、⼤⽬鮪組、 北⼤⻄洋⻑鰭鮪組及南⼤⻄洋⻑鰭鮪組。 三、登記東⼤⻄洋(含地中海)⿊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以九⼗⼆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赴東⼤⻄洋(含地中海)捕撈⿊鮪,或承受⾃八⼗八 年以後即被核准在東⼤⻄洋(含地中海)捕撈⿊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 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東⼤⻄洋(含地中海)捕撈⿊鮪之漁 船為第⼀順位,九⼗⼆年獲准在⼤⻄洋從事⼤⽬鮪作業之漁船為第⼆順位,其漁船 總數以⼗艘為限。 (⼆)前款漁船登記超過⼗艘時,由登記第⼀順位漁船抽籤決定。第⼀順位漁船登記未超 過⼗艘時,其餘額由登記第⼆順位漁船抽籤遞補。 (三)漁獲限額為四八○公噸,由本組漁船共同使⽤。 (四)我國在⻄⼤⻄洋海域無⿊鮪漁獲配額,漁船不得赴該海域從事⿊鮪作業。 漁業⽬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7 (五)漁船在作業期間,其監控系統須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六)漁船每年六⽉⼀⽇⾄七⽉三⼗⼀⽇期間,禁⽌在地中海作業。 (七)作業漁船應於六⽉⼗五⽇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式駛離地中海。 四、登記⼤⽬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以九⼗⼆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洋捕撈⼤⽬鮪,或承受⾃八⼗八年以後即被核 准在⼤⻄洋捕撈⼤⽬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 經鮪⿂公會提報在⼤⻄洋捕撈⼤⽬鮪之漁船為限。 (⼆)本組每船單船⼤⽬鮪漁獲限額為⼀五○公噸。但九⼗三年⼀⾄七⽉⼤⽬鮪累積漁獲速 報量超過七⼗五公噸之漁船,每船單船⼤⽬鮪漁獲限額得再增加⼆⼗公噸(即單船 漁獲限額為⼀七○公噸),上述⼤⻄洋⼤⽬鮪總漁獲量超出我國於⼤⻄洋鮪類資源保 育委員會規範之⼤⽬鮪配額時,該增加之漁獲量,將於九⼗四年度單船⼤⽬鮪漁獲 限額內扣除。 (三)漁船在單船漁獲限額⽤罄後,應即進港停⽌作業。漁船在港期間,其船上之監控系 統仍應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四)每船⻑鰭鮪之意外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鮪)之百分之⼗。 (五)本組漁船對得其⼤⽬鮪漁獲限額內,有剩餘之限額,經報請鮪⿂公會轉本會漁業署 同意轉讓予本組其他漁船,並得同時申請⾄南緯⼗度以南改捕南⼤⻄洋⻑鰭鮪。改 捕南⼤⻄洋⻑鰭鮪之漁船,依向鮪⿂公會申請之先後順序核准,最多以⼆⼗艘為 限。 (六)經申請同意前往南⼤⻄洋改捕⻑鰭鮪之漁船,無意外漁獲⼤⽬鮪之額度,所捕獲之 ⼤⽬鮪應全數丟棄,並填報⼤⽬鮪丟棄量。 五、登記北⼤⻄洋⻑鰭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以九⼗⼆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北⼤⻄洋捕撈⻑鰭鮪,或承受⾃八⼗八年以後即被 核准在北⼤⻄洋捕撈⻑鰭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 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北⼤⻄洋捕撈⻑鰭鮪之漁船為限。 (⼆)本組每船單船漁獲限額為三⼆○公噸。 (三)本組每船⼤⽬鮪之意外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鰭鮪)之百分之⼗,且每船每年 意外漁獲⼤⽬鮪漁獲量不得超過三○公噸。 (四)不得赴北緯五度以南之⼤⻄洋⽔域作業。 (五)本組漁船於九⼗三年⼀⾄七⽉累積漁獲速報量未達⼀⼆五公噸之漁船,得敘明理由 報請鮪⿂公會轉請本會漁業署專案同意轉讓北⼤⻄洋⻑鰭鮪部分剩餘限額予其他本 組漁船。轉讓申請以⼀次為限,且承受轉讓北⼤⻄洋⻑鰭鮪限額之漁船漁獲限額, 最多不得超過四○○公噸。 六、登記南⼤⻄洋⻑鰭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以九⼗⼆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南⼤⻄洋捕撈⻑鰭鮪,或承受⾃八⼗八年以後即被 核准在南⼤⻄洋捕撈⻑鰭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 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南⼤⻄洋捕撈⻑鰭鮪之漁船為第⼀順位,其餘漁船為第⼆ 順位。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7 (⼆)本組每船⼤⽬鮪之意外漁獲量不得超過主漁獲(⻑鰭鮪)之百分之⼗,且每船每年 意外漁獲⼤⽬鮪漁獲量不得超過三○公噸。惟第四點專案同意改捕南⼤⻄洋⻑鰭鮪之 漁船,意外捕獲⼤⽬鮪應依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三)不得赴北緯五度以北之⼤⻄洋⽔域作業。 七、意外漁獲劍旗⿂、⿊⽪旗⿂、紅⾁旗⿂之限制條件如下: (⼀)南⼤⻄洋劍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八⼆五公噸,由獲准赴南⼤⻄洋作業之漁船平均 使⽤。 (⼆)⿊⽪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八八公噸,由獲准赴⼤⻄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 (三)紅⾁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八六.八公噸,由獲准赴⼤⻄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 ⽤。 (四)前三款之單船漁獲限額俟核准作業船數確定後,由本會漁業署另⾏公告。 (五)獲准赴北⼤⻄洋作業之漁船倘有意外漁獲劍旗⿂,其活體均應釋放,死體應予丟 棄,並將其釋放量或丟棄量填報於漁獲量速報表及作業情形記錄表。 (六)作業漁船意外漁獲⿊⽪旗⿂和紅⾁旗⿂,如捕獲時⿂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並 將其釋放量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 八、本會漁業署為資源保育管理需要,得選定樣本船執⾏漁具或漁法試驗、相關報表填報及其 他協助辦理事項。有關樣本船之資格、獎勵漁獲⿂種及配額額度由本會另⾏公告。 九、第三點⾄第七點所列漁獲限額: (⼀)本會漁業署為充分利⽤整體漁獲限額,得視各漁船⾄⼗⼀⽉底之漁獲狀況,調整各 船之漁獲限額。 (⼆)漁獲限額之計算期限為⼀⽉⼀⽇⾄⼗⼆⽉三⼗⼀⽇⽌,且均為未經加⼯處理之重 量,換算比率如附件⼆,若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公告。 ⼗、獲准赴⼤⻄洋作業且取得第三點⾄第七點漁獲限額之漁船,於九⼗三年期間依⼤⻄洋鮪類 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之租船⽅式與沿岸國進⾏漁業合作,並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則漁船 年度未使⽤完畢之漁獲限額,經鮪⿂公會提報轉讓配額計畫,並經本會漁業署核定後,可 轉讓予其他在⼤⻄洋作業之同組別漁船使⽤。 前項漁船與沿岸國合作期間,其所餘年度配額須逐年依前項轉讓程序核定,合作期 滿後其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統籌分配。 ⼗⼀、本會漁業署為查核漁業⼈或代理商申報之漁獲,得邀請學者、專家及鮪⿂公會代表組成專 案⼩組,審查漁獲異常事宜。 ⼗⼆、作業漁船及運搬船於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船⻑應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漁船上並應保留完整之作業情形紀錄表 正本或影本⾄少⼗⼆個⽉。 (⼆)漁船意外漁獲⿊⽪旗⿂和紅⾁旗⿂,須在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填報捕獲存 活和死亡之漁獲重量及尾數。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7 (三)漁船意外漁獲海⿔、海⿃及鯨豚時,活體必須釋放,屍體必須丟棄,且須在作業情 形紀錄表填報捕獲數量。 (四)漁業⼈應於每⽉五⽇前(遇假⽇順延),以電傳書⾯(如附件三)向鮪⿂公會確實 速報上⽉漁船在⼤⻄洋捕撈之漁獲重量(全⿂重,單位公⽄)及尾數。惟當⼤⽬鮪 組漁船單船⼤⽬鮪漁獲限額達⼀三○公噸時,漁業⼈應於次⽉起每週⼀向鮪⿂公會填 報上週之漁獲速報表。 (五)漁船捕撈⿊鮪時,應當⽇以電訊通報捕撈⿊鮪之尾數、每尾重量(以公⽄為單位, 未去頭去肚之重量為準),體⻑(下顎尖端⾄尾叉⻑)及捕撈時之船位,漁業⼈應 於次⽇(遇假⽇順延)將前述資料以書⾯資料(如附件四)送鮪⿂公會彙整。 (六)漁船應停⽌捕撈已達限額之鮪、旗⿂類,如再有捕獲時,應全部拋回海中,並將丟 棄量填報於漁獲量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七)⿊鮪、⼤⽬鮪、黃鰭鮪最⼩⿂體限制分別為六‧四公⽄、三‧⼆公⽄、三‧⼆公⽄;劍旗 ⿂最⼩⿂體限制為⼗五公⽄或下顎尖端⾄尾叉⻑為⼀⼀九公分、⿊⽪旗⿂最⼩⿂體 限制為下顎尖端⾄尾叉⻑⼆五⼀公分,紅⾁旗⿂最⼩⿂體限制為下顎尖端⾄尾叉⻑ ⼀六八公分(如附件五),如有捕獲較上述限制為⼩者,應即拋入海中,不得持 有,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獲量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八)漁船有交付轉運⿂貨到港、進港或銷售⿂貨者,漁業⼈應⾃上開事實發⽣之⽇起六 ⼗⽇內,將作業情形紀錄表即送請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另漁船於完成作業 銷售⿂貨後,漁業⼈應於六⼗⽇內,將⿂貨銷售資料送請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 查。 (九)漁業⼈應確保漁船之監控系統維持全年正常運作。 (⼗)監控系統應以⾃動非⼈為操作之訊息報告(Message report),或由漁業⼈委託對 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 report)⽅式,⾄少每六⼩時回報⼀次船位⾄對外漁協, 且⾃動回報船位紀所須之通訊費⽤,由漁業⼈⾃⾏負擔。 (⼗⼀)船位資料未送⾄對外漁協連續三天以上時,視為監控系統已發⽣故障。監控系統故 障後,漁業⼈應即填報「漁船監控系統故障報備單」(附件六),傳真本會漁業署 及對外漁協備查,並應於三○天內恢復監控系統之正常運作,否則不得進⾏下⼀航次 作業。監控系統故障期間,船⻑應以傳真⽅式,每天回報船位資料⾄對外漁協。監 控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三天內,漁業⼈應填寫「漁船監控系統修復確認單」(如附 件七),傳真⾄本會漁業署及對外漁協。 (⼗⼆)漁船進港後,漁業⼈應填報「漁船監控系統進出港通報聯單─進港通報表」(如附件 八),並傳真⾄對外漁協後始得關機。漁船出港前七⼗⼆⼩時前,漁業⼈應填報 「漁船監控系統進出港通報聯單─出港通報表」(如附件八),並傳真⾄對外漁協, 確認監控系統能⾃動回報船位⾄對外漁協者,始能出海作業。 (⼗三)漁船進港時,未依前述規定通報即⾃⾏關閉監控系統,造成監控系統無法回報船位 者,視同監控系統故障。 (⼗四)在九⼗三年⼀⽉⼀⽇⾄六⽉三⼗⽇期間,漁船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及回報船位 在⼤⻄洋海域累計天數各達⼀五○天以上者,漁業⼈得依漁船作業組別申請主漁獲⿂ 種⼀○公噸額外之獎勵漁獲限額。 (⼗五)漁船之識別標誌不得以任何⽅式遮蔽或塗改。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5/7 (⼗六)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科學觀察員往 返執⾏公務,有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且配合度良好之漁船,漁業⼈得依漁船作 業組別申請主漁獲⿂種三○公噸之獎勵漁獲限額。漁業⼈申請主漁獲配額⿂種非受單 船限額之作業組別,除已規範⼤⽬鮪意外漁獲量上限外,得另申請⼤⽬鮪⼆○公噸之 獎勵漁獲限額;漁船經核定為在北⼤⻄洋⻑鰭鮪樣本船作業者,並得另申請七公噸 之北⼤⻄洋劍旗⿂配額;在北⼤⻄洋作業之觀察員船,並得另申請⼗公噸之北⼤⻄ 洋劍旗⿂配額。 (⼗七)漁船不得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 (⼗八)漁船應與中央主管機關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九)作業漁船倘於六⽉⼀⽇⾄七⽉三⼗⼀⽇期間航⾏地中海,須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 公室)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航⾏。 (⼆⼗)漁業⼈不得將所申領之漁業證明書提供他船漁獲物使⽤,或將本船漁獲物以其他漁 船名義出售之情形。 (⼆⼗⼀)漁船及漁業⼈不得有涉入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 ⼗三、鮪⿂公會對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冷凍鮪類(含旗⿂類)輸⽇配額證明。 ⼗四、鮪⿂公會應在下列時限前彙整陳報漁獲量資料: 在單船⼤⽬鮪漁獲量累計未達⼀三○公噸前,應於每⽉⼗⽇前(遇假⽇順延),將上⽉漁船 在⼤⻄洋之漁獲速報量(含電⼦檔),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惟單船⼤⽬鮪漁 獲限額達到⼀三○公噸時,鮪⿂公會應即造冊列管,並將列管名冊(含電⼦檔)函送本會漁 業署及對外漁協。且應於次⽉每週⼆起逐週彙整上週之單船漁獲速報量。漁船達到單船⼤ ⽬鮪⼀五○公噸限額或依第四點第⼆款達申請增加之⼤⽬鮪單船限額時,鮪⿂公會應即將漁 船名單(含電⼦檔)函送本會漁業署及對外漁協。 ⼗五、漁獲物運搬船不得載運我國漁船違規捕撈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並嚴禁載運他國漁船之漁 獲物。 漁船每次將其捕獲之⿊鮪、⼤⽬鮪及劍旗⿂等⿂種在海上及港⼝交付轉載前,應確實將轉 載相關資料填寫於漁船轉載漁獲紀錄表(附件九)內,並送鮪⿂公會簽證後,始能轉載漁 獲物。 漁業⼈或代理商應於漁獲物完成交付轉載到港前,且不得逾漁獲物交付轉載之三○天內(遇 假⽇順延),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鮪、⼤⽬鮪及劍旗⿂漁業證明書。 申請⿊鮪、⼤⽬鮪及劍旗⿂漁業證明書時,應檢附鮪⿂公會簽證之漁船轉載漁獲紀錄表, 並依相關漁業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定請領漁業證明書。 ⼗六、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經核准前往⼤⻄洋作業漁船之漁獲物及經本會通知停⽌作業⽇起之 漁獲物。 ⼗七、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接 受檢查: (⼀)未經核准赴⼤⻄洋海域(含地中海)作業者。 (⼆)未依公告事項第⼗⼆點第五款速報漁獲重量者。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6/7 (三)載運未經核准所捕之漁船漁獲物、違規捕撈者或持有外國籍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 者。 (四)從事⿊鮪作業漁船於捕撈⿊鮪作業期間,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者,或未於六⽉⼗五 ⽇以前駛離地中海海域者,或被發現於六⽉⼀⽇⾄七⽉三⼗⼀⽇期間在地中海海域 從事⿊鮪作業者。 (五)漁船未經核准於六⽉⼀⽇⾄七⽉三⼗⼀⽇期間在地中海航⾏者。 (六)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者。 (七)監控系統故障後,漁船未於三○天內恢復監控系統正常運作,且未進港維修者。 (八)經查證屬實有涉入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者。 (九)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其他涉嫌違規作業者。 ⼗八、依⼤⻄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與⼤⻄洋沿岸國進⾏漁業合作,並使⽤該國漁獲配額之 漁船,經報本會漁業署專案核准者,不受本注意事項規範,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者,核處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年以下之處 分,且得不予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情節重⼤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或漁船船員⼿冊: (⼀)未經許可擅赴⼤⻄洋(含地中海)作業,或從事運搬⿂貨作業者。 (⼆)漁船未於六⽉⼗五⽇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式駛離地中海,或於六⽉⼀⽇⾄ 七⽉三⼗⼀⽇期間,在地中海海域從事⿊鮪作業或漁船未經核准於該期間在地中海 航⾏者。 (三)遮蔽或塗改漁船之識別標誌者。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接運科學觀察員往 返執⾏公務者。 (六)未經核准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者。 (七)經查證屬實有涉入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者。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漁獲物得不予核發 相關漁業證明書: (⼀)未依規定繳交、填報或虛報作業情形紀錄表、漁獲速報表、漁船轉載漁獲紀錄表、 ⿂貨銷售資料者。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鮪、⼤⽬鮪及劍旗⿂漁業證明書者。 (三)捕撈禁⽌、限制或已達限額⿂種者。 ⼆⼗⼀、漁船未依規定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者: (⼀)九⼗三年⼀⽉⼀⽇⾄六⽉三⼗⽇,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警告⼀ 次,累計達六○天者,核處收回漁業執照六個⽉以下之處分,其漁獲物得不予核發漁 業證明書。 (⼆)九⼗三年七⽉⼀⽇起,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累計達三○天者,核處收回漁業執照六個 ⽉以下之處分,其漁獲物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7/7 ⼆⼗⼆、漁船持有限制體⻑以下漁獲物者,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第八點及第⼗⼆點第⼗六款接受樣本船或觀察員船之獎勵配額之漁船,得報請鮪⿂公會 轉請本會漁業署專案同意將其所剩餘之⼤⽬鮪限額轉讓與⼤⽬鮪組漁船;或將其所剩餘之 北⼤⻄洋⻑鰭鮪限額轉讓與北⼤⻄洋⻑鰭鮪組漁船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