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2003 for operation of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and catch transport vessels over 100 gross tonnages in the Pacific Ocean ( Code 0921331250)
صدر في 2003-09-3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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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2003年度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二五○號令)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high sea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maritim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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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九⼗⼆年我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 事項(廢⽌) 中華⺠國九⼗⼆年九⽉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號令 中華⺠國102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已申領赴太平洋海域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者, 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登記,始得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 三、太平洋作業漁區,由北⽽南,南緯四度以北以⻄經⼀百五⼗度線,南緯四度以南以⻄經⼀ 百三⼗度之經度線,區分為東、⻄太平洋兩⼤作業漁區(如附件⼀)。 四、在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依其作業型態區分為⼤⽬鮪 作業漁船、⼤⽬鮪兼⻑鰭鮪作業漁船及⻑鰭鮪作業漁船等三組,漁業⼈應依前述組別擇⼀ 登記。登記期間⾃本注意事項發布⽇起⾄九⼗⼆年⼗⽉⼗五⽇⽌,申請登記時應依本注意 事項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屬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公會)會員者,向鮪⿂公 會申請登記,鮪⿂公會應於登記截⽌⽇後⼀週內,將各分組資料及電⼦檔函報⾏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核准。 (⼆)非屬鮪⿂公會會員者,向本會漁業署或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登記及核准。 五、赴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就下列組別及作業漁區(東或⻄太平 洋)擇⼀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前往作業: (⼀)⼤⽬鮪作業漁船:限於八⼗六年⾄九⼗年間,⾄少有⼀年⼀⽉⾄⼗⼆⽉卸售⼤⽬鮪 ⼀百⼆⼗五公噸(去鰓、肚後重量)以上者。 (⼆)⼤⽬鮪兼⻑鰭鮪作業漁船:限於八⼗六年⾄九⼗年間,⾄少需有⼀年⼀⽉⾄⼗⼆⽉ 卸售⼤⽬鮪五⼗公噸(去鰓、肚後重量)以上者。 (三)⻑鰭鮪作業漁船:限於八⼗六年⾄九⼗年間,⾄少有⼀年⼀⽉⾄⼗⼆⽉卸售⻑鰭鮪 ⼀百公噸(全⿂重)以上者。 前項登記作業漁區為東太平洋者,應另附九⼗⼆年實際曾於東太平洋海域作業船位 監控系統之船位紀錄、進入⼤溪地港⼝紀錄或進入東太平洋區域內經核定之國外基 地港⼝之紀錄。 屬同組漁業型態之漁船船主,得以船團⽅式共同申請登記,同⼀船團漁船數最⾼以 ⼗艘為限,經核准登記後,不得再變更為單⼀作業船或更改為其他船團之作業船。 六、九⼗⼀年⼀⽉⼀⽇以後新建造之⼀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漁業⼈,得依該漁船預定之作業型 態擇⼀組別登記。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申請登記者,需提出經鮪⿂公會認證具超低溫 功能設備之證明文件。 漁業⽬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七、經核准登記之延繩釣漁船(或船團),每船(或每船團)每年核發冷凍⼤⽬鮪漁業證明書 數量及漁獲配額如附件⼆。登記船團作業中單⼀作業漁船其冷凍⼤⽬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 量,最⾼不得超過該組別單船核發數量的百分之⼗,且所屬船團不得超過該船團各船合計 量之總核發數量。 前項九⼗⼆年全年漁獲,限於九⼗三年⼆⽉⼆⼗九⽇前申請漁業證明書,逾期不再受理。 八、本會漁業署為查核漁業⼈申報之漁獲量,得邀請學者、專家及鮪⿂公會代表組成專案⼩ 組,審查漁獲異常事宜。漁業⼈申請之冷凍⼤⽬鮪漁業證明書累計數量超過附件⼆之核發 數量時,應提交該航次漁獲作業位置之漁船監控系統每⽇船位或透過船上其他通訊設備向 漁船所屬通訊電台回報之每⽇船位及漁獲情形紀錄表等相關佐證資料,經鮪⿂公會提交審 查⼩組審查。經審查無違反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後,同意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 九、經核准赴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於航⾏或捕撈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 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非經許可不得轉換作業漁區,且未登記核准在東太平洋作業之⼤⽬鮪作業漁船及⼤ ⽬鮪兼⻑鰭鮪漁船,即不得申請轉換⾄東太平洋漁區作業。 (⼆)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識別標誌應清晰、可辨識,不得以任何⽅式遮蔽或塗改。 (三)漁船作業時,其漁具應明確標識,包括旗幟、雷射反射浮標(radio reflector buoys),以確定其作業位置及範圍。 (四)船上應備妥由本會漁業署所核發之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 (五)漁船不得載運非⾃⾏捕撈作業所獲之漁獲物。 (六)應每⽇透過漁船所安裝之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船位或透過船上其他通訊設備向漁船所 屬通訊電台回報船位。 (七)漁船船⻑應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格式如附件三),漁船上並 應保留完整之作業情形紀錄表影本⾄少⼗⼆個⽉。 (八)鮪⿂公會會員所屬之作業漁船,船⻑應於每⽉五⽇前(遇假⽇順延),以電傳書⾯ (格式如附件三)向鮪⿂公會速報上⽉之漁獲重量(全⿂重,其重量換算請參考附 件四之⿂體處理形態之換算係數),鮪⿂公會應於每⽉⼗⽇前將該資料彙整後,併 同電⼦檔函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非屬鮪⿂公會會員所屬之漁船,船⻑應 於每⽉五⽇前(遇假⽇順延),將上⽉之漁獲重量(全⿂重)之漁獲速報表(格式 如附件三)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速報上⽉之漁獲重量。 (九)漁船之每⽉漁獲速報表中,⼤⽬鮪累計速報量超過⼤⽬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或漁 獲配額百分之九⼗時,屬鮪⿂公會會員所有作業漁船,應於次⽉起每週⼀提報上週 在太平洋所捕撈各⿂種之漁獲量週速報表(格式如附件五)⾄鮪⿂公會,鮪⿂公會 應於每週⼆將週速報表彙整後併同電⼦檔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非屬鮪⿂ 公會會員所有作業漁船,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提報週速報。本會漁業署於必 要時得召集專案審查⼩組審查相關速報資料,並得要求漁業⼈提出說明。 (⼗)延繩釣漁船發⽣下列任⼀情形時,船⻑應於該事實發⽣⽇起三⼗⽇內,將該航次作 業情形紀錄表透過轉載之漁獲物運搬船或代理商送交漁業⼈。漁業⼈並應於接獲該 項資料起三⼗⽇內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1、進港。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2、完成漁獲轉載。 (⼗⼀)漁業⼈於⿂貨完成輸銷外國通關後⼆個⽉內,應將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及⿂貨銷 售資料等資料影本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漁獲速報表(含週速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經提報後,非經本會漁業署同意不得 任意修改。 (⼗三)漁船應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科學觀察員往返 執⾏公務。 (⼗四)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應與本會漁業署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 查。 (⼗五)漁業⼈不得將所申領之該船漁業證明書提供他船漁獲物使⽤,或將本船漁獲物以其 他漁船名義出售。 (⼗六)漁船、漁獲物運搬船及漁業⼈均不得從事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業活 動。 ⼗、漁船因實際作業需要轉換⾄太平洋作業,所申請轉換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應符合本注意 事項所訂定資格,經鮪⿂公會核轉陳本會漁業署核准,始得轉換洋區作業;完成轉換作業 漁區後,該等漁船於當年度之冷凍⼤⽬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及查核數量,應累計其轉出 作業海域已核發之冷凍⼤⽬鮪漁業證明書數量,並須符合本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漁獲物運搬船不得載運、持有違法捕撈、非本國漁船捕撈或非屬同船團所捕撈之漁獲物。 ⼗⼆、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經核准前往太平洋作業漁船在太平洋所捕之漁獲物。違反者,撤銷 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三、赴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 作業,限期返回指定之港⼝接受檢查: (⼀)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前往太平洋區作業或載運漁獲物者。 (⼆)漁船載運非本船所捕撈之漁獲物。 (三)載運或持有違法捕撈、非本國漁船捕撈或未經核備捕撈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 (四)從事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業活動者。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六)其他違規捕撈作業者。 ⼗四、本會基於國際漁業組織限制或管理需要,得另⾏公告限制在太平洋海域從事鮪旗類作業之 延繩釣漁船總船數或漁獲總量,並應優先考量下列項⽬: (⼀)本注意事項公告⽇起,無違規紀錄者。 (⼆)於太平洋區之作業實績(依作業情形記錄表累計實際作業⽇數)。 (三)歷年作業情形紀錄表繳交情形。 (四)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能⾃動回報⾄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之⽇數。 (五)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且能⾃動回報對外漁協之⽇數。 (六)曾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配合度良好者。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七)配合標誌放流回報之件數多者。 (八)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定之限制或管理事項。 (九)其他經本會公告事項。 ⼗五、船團作業中之任⼀漁船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該違規漁船下⼀年度不得申請登記船 團作業。 ⼗六、⾃九⼗四年起,凡登記前往太平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之漁船,應於九⼗三年九⽉三 ⼗⽇前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且經對外漁協測試可以抽 取船位,並應檢附漁船所安裝漁船監控系統網路⾝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申請登記。但 東太平洋之作業船隻應於九⼗三年六⽉三⼗⽇前安裝完成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並經對外漁協測試可以抽取船位,於九⼗三年七⽉三⼗⼀⽇ 前檢附漁船所安裝漁船監控系統網路⾝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送本會漁業署,未於指定 期限完成安裝漁船監控系統者,即時廢⽌其在東太平洋之作業資格。 ⼗七、漁船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符合本會八⼗九年三⽉⼗四⽇(八九)農漁字第八九⼀ ⼆○四⼆⼆⼆號公告之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