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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Fund

صدر في 2010-12-2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education, financing

أين تقرؤه

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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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24/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57397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4 22: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法字第1080201142A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處 /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第 1 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特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及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 署)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6/24/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57397 2/3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 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8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 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9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 、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 理所任事務。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6/24/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57397 3/3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屬機關(構)代 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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