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Restructured Meat Products
صدر في 2015-10-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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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packaging/labelling, m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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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總說明 為透明消費資訊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 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特定食品及特定散裝食品販賣之應標 示事項,暨同法第二十二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 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 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 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事項,爰訂定「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全文計五點,其要點 如下: 一、 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 重組肉食品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 重組肉包裝食品之標示規定。(第三點) 四、 重組肉散裝食品之標示規定。(第四點) 五、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重組肉食品之標示規定。(第五點)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重組肉食品指以禽畜肉或魚為原料,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 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 塊(排、片)之產品。 三、包裝重組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 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四、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重組肉食品,應於販售之場所,以中 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 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前項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 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 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 分。 五、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食品,應於供應之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 該食品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 文字。 前項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 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菜單註記、標記 (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 各不得小於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