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ssessment of Energy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صدر في 2015-11-2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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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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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erg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investment
- الفئات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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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018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前位置: ⾸⾴ > 資訊與服務 > 能源法規 > 綜合類 > 能源開發及使⽤評估準則 能源開發及使⽤評估準則 中華⺠國104年11⽉24⽇ 經能字第10404605350號訂定 第⼀條 本準則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條 本準則⽤詞,定義如下: ⼀、 數量:電⼒類或汽電共⽣類,指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油煉製類或能源 使⽤類,指⽤電契約容量及⾃⽤發電設備裝置容量。 ⼆、 種類:指煤炭(公噸)、⽯油(公秉油當量)、天然氣(千立⽅公尺) 及電⼒(千瓩)。 三、 區位:北區,指鳳⼭溪以北及和平溪以北;中區,指鳳⼭溪以南、濁⽔ 溪以北及花蓮縣;南區,指濁⽔溪以南且非屬北區或中區之區域及臺東 縣;離島,指其電⼒未與臺灣本島電⼒網連結之島嶼。 四、 能源使⽤類:指除⽯油管理法所定之⽯油煉製業外,屬中華⺠國⾏業標 準分類所列之製造業。 五、 申請期別:指以能源使⽤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認定。 六、 備⽤容量率預估值:指中央主管機關以下列公式計算並公開之未來六年 每年預估備⽤容量率數值: 備⽤容量率預估值=(全國電⼒系統已商轉發電機組之淨尖峰供電能⼒ 合計值+累計已取得籌備創設備案申請計畫之淨尖峰供電能⼒合計值- 電⼒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電⼒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 七、 備⽤容量率基準值: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提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及公開之備⽤容量率數值。 八、 ⽤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指電業審查同意申請⼈所提⽤電計畫書之文 書。 第三條 本準則適⽤對象為電⼒類、汽電共⽣類、⽯油煉製類及能源使⽤類⼤型投資 ⽣產計畫之能源⽤⼾(以下簡稱能源⽤⼾),並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公 告之能源⽤⼾適⽤之範圍。 第四條 能源⽤⼾新設或擴建能源使⽤設施,應檢具能源使⽤說明書,向受理許可申 請之機關提出申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無受理許可申請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969 1/4 11/22/2018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之機關者,申請⼈應敘明理由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能源使⽤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者,準⽤前項之規定: ⼀、 能源使⽤種類變更。 ⼆、 能源使⽤設施之區位變更。 三、 能源使⽤數量增加。 四、 能源使⽤效率變更。 第五條 能源⽤⼾屬電⼒類者,其申請之使⽤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策 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 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 前項區位,以能源⽤⼾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設施輸電線路與電⼒網併 聯點認定之。
第六條 為確保全國電⼒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屬電⼒類有下列情形之⼀者,不 受前條之限制: ⼀、 因區位屬離島,且其裝置容量未納入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 ⼆、 能源使⽤說明書所載規劃商轉年之備⽤容量率預估值,低於備⽤容量率 基準值。 第七條 能源⽤⼾屬電⼒類或汽電共⽣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技 術規定: ⼀、 公⽤設備項⽬(如附表⼀ )。 ⼆、 電⼒類或汽電共⽣類製程技術項⽬(如附表⼆ )。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 請⼈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之。 第八條 能源⽤⼾屬⽯油煉製類或能源使⽤類者,其申請之使⽤數量、種類及區位, 應符合下列規定: ⼀、 能源使⽤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應檢具電業所發給之⽤電計畫書 同意核供函,且不得超過其所同意之供電容量。 ⼆、 能源使⽤說明書所載⾃⽤發電設備之供電容量,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 ⾃⽤發電設備供電無虞。 第九條 能源⽤⼾屬⽯油煉製類或能源使⽤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 ⾏技術規定: ⼀、 公⽤設備項⽬(如附表⼀ )。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969 2/4 11/22/2018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 製程技術項⽬: (⼀)⽯油煉製類或能源使⽤類製程技術項⽬(如附表三 )。 (⼆)半導體或⾯板產業製程技術項⽬(如附表四 )。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申請⼈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之。 第⼗條 能源使⽤說明書不符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申 請案文件不全或有誤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應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申請案文件符合規定者,應於接到通知之翌⽇起⼗五⽇內,繳納審查費 或變更審查費。未依規定繳費者,準⽤前項規定。 第⼗⼀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規定之申請後,應依本法第⼗六條第⼆項規定審 查,並作成下列處分: ⼀、 核准。 ⼆、 附加附款核准。 三、 不予核准。 第⼗⼆條 能源使⽤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 能源使⽤說明書所記載之使⽤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 條之規定。 ⼆、 能源使⽤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第⼗三條 能源使⽤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且有下列情形之⼀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其核准: ⼀、 電⼒類: (⼀)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 (⼆)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經撤銷、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 (三)電業⼯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 ⼆、 汽電共⽣類: (⼀)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發電設備⼯作許可證。 (⼆)⾃⽤發電設備⼯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 三、 ⽯油煉製類: (⼀)能源使⽤說明書檢具之電業⽤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 (⼆)未依⽯油管理法取得⽯油煉製業設立許可。 (三)⽯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經撤銷、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969 3/4 11/22/2018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四、 能源使⽤類: (⼀)能源使⽤說明書所檢具之電業⽤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 ⼒。 (⼆)未依該⾏業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取得許可或核准。 (三)前⽬許可或核准經撤銷、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 第⼗四條 本準則⾃發布⽇施⾏。但第四條第⼆項第⼀款⾄第三款、第五條、第六 條、第八條、第⼗⼆條第⼀款、第⼗三條第三款第⼀⽬及同條第四款第⼀⽬ 之施⾏⽇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969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