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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Regulations for Managing th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of Coastal Hairtail and Fishing Vessels Carrying Coastal Hairtail

صدر في 2019-10-0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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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0/2019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50066 1/4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沿近海⽩帶⿂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發布⽇期: ⺠國 108 年 10 ⽉ 07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詞,定義如下: ⼀、沿近海⽩帶⿂:指由定置漁業、特定漁業漁船於我國內⽔、領海或專 屬經濟海域捕撈之⽩帶⿂。 ⼆、⽩帶⿂運搬船: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供運搬沿近海⽩帶⿂使⽤ 之漁船。 三、船團:指由捕撈沿近海⽩帶⿂之定置漁業、特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 船團漁船)與⽩帶⿂運搬船組成,共同合作從事⽩帶⿂漁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漁業團體、公⺠團體及政府有關機關⼈員 組成科學調查諮詢⼩組及產銷諮詢⼩組提供意⾒,協助推動沿近海⽩帶⿂ 之產銷輔導、科學調查及穩定產業永續發展。 船團漁船應裝設航程紀錄器、船舶⾃動辨識系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船位回報器。 ⽩帶⿂運搬船漁業⼈以區漁會為限。 船團漁船漁業⼈應確實申報卸⿂聲明。 ⽩帶⿂運搬船限運搬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所捕撈且完成申報卸⿂聲明之沿 近海⽩帶⿂。 區漁會申請漁船作為⽩帶⿂運搬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 ⼀、經區漁會會員代表⼤會或會員⼤會決議通過同意經營⽩帶⿂運搬事業 之會議紀錄或證明文件。 ⼆、⽩帶⿂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 三、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船團名單、運搬船名單、裝 卸及運搬作業說明、裝卸港⼝、航程規劃等相關事項。 四、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帶⿂裝載艙間。 五、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列印時間:108/10/20 23:45 10/20/2019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50066 2/4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前項第⼆款⽩帶⿂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內容除依農⺠團體共同運銷輔導 獎勵監督辦法第六條規定外,並應包括⽩帶⿂內外銷總量或比例、銷售流 向與推廣⽅式。 運搬船數量,依第⼀項第⼆款及第三款計畫書,審核核定之。 第⼀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籌辦許可期間為八個⽉。 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核發籌辦許可: ⼀、漁業⼈為區漁會以外之⼈。 ⼆、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 三、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私案件,經主管機關 依本法處分。 四、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有本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七款情事之⼀。 五、作為運搬船之漁船經依第⼗八條⾄第⼆⼗條規定之⼀者,廢⽌作業許 可未滿⼆年。 ⽩帶⿂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 區漁會取得籌辦許可者,應於籌辦許可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帶⿂運搬船作業許可: ⼀、彩⾊漁船照片及其電⼦檔。應呈現船艏⾄船艉之側⾝照,並能清楚辨 識漁船船名、統⼀編號及駕駛室兩側舷邊已依附件規格張貼沿近海⽩ 帶⿂運搬船字樣之明顯標識。 ⼆、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 證明文件。 三、取得籌辦許可文件後,航政機關或交通部授權之驗船機構核發之特別 檢查證明文件影本。但漁船未改造者,免附。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共同運銷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有第七條所定情形之⼀或逾籌辦許可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核 發作業許可。 漁業⼈為第⼀項申請時,應同時依臺灣地區漁船航⾏⾄⼤陸地區許可及管 理辦法規定,申請航⾏⾄⼤陸地區之許可。 第⼀項及前項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特定漁業執照加註許 可起迄期間及該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漁業,並核發⽩帶⿂運搬船作業許可 及航⾏⾄⼤陸地區之許可,及副知海巡機關及裝載港⼝之主管機關。 ⽩帶⿂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最⻑⼆年,且不得逾原領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 間。 10/20/2019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50066 3/4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帶⿂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內,漁業⼈得檢附前條第⼀項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 經核定之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中裝卸港⼝或船團名單等相關事項有變動時 ,⽩帶⿂運搬船漁業⼈應於裝載七⽇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帶⿂運搬船於作業許可期間內不得僱⽤⼤陸地區漁船船員。 ⽩帶⿂運搬船之國內裝載港⼝,以基隆市八⽃⼦、新北市澳底、野柳、宜 蘭縣烏⽯、南⽅澳、新⽵市新⽵及臺中市梧棲漁港為限。 ⽩帶⿂運搬船運搬⽩帶⿂⾄臺灣地區以外者,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 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陸地區港⼝為限。 ⽩帶⿂運搬船⾃⼤陸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 ⽩帶⿂運搬船⾃⼤陸地區回航時,應直接航⾏⾄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 海巡機關檢查,航⾏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帶⿂運搬船漁業⼈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 系統詳實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交由海巡機關檢查。 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 ⼀、漁船及船員資料。 ⼆、捕撈⽩帶⿂漁船船名及裝載數量。 三、裝載港⼝。 四、出港⽇期。 五、直航⼤陸地區港⼝。 六、預計卸⿂時間。 七、預計返港時間。 ⽩帶⿂運搬船漁業⼈應於每⽉⼗⽇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每航次出 港之裝卸清單、船團漁船卸⿂聲明書及⿂貨交易證明。 ⽩帶⿂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 (以下簡稱監控中⼼)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並經海巡機關向監控中 ⼼查詢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帶⿂運搬船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應⾄少每⼩時⾃動回報⼀ 次船位;如需關閉船位回報器,應向監控中⼼通報。 監控中⼼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帶⿂運搬船限期 返港修復,並命該船船⻑應以衛星電話每⼆⼩時向監控中⼼通報船位;進 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 ⽩帶⿂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由漁業⼈負擔。 ⽩帶⿂運搬船漁業⼈及漁業從業⼈從事⽩帶⿂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 10/20/2019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50066 4/4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定: ⼀、僅從事⽩帶⿂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 ⼆、不得裝載⽩帶⿂以外之漁獲物。 三、不得收取費⽤經營運送業務。 ⽩帶⿂運搬船漁業⼈應每半年辦理⽩帶⿂漁獲物衛⽣檢驗,並將檢驗報告 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帶⿂運搬船漁業⼈或漁業從業⼈有下列情形之⼀者,廢⽌其作業許可: ⼀、從事⾛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 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 ⼆、違反第⼗⼆條規定,僱⽤⼤陸地區漁船船員。 三、⽩帶⿂運搬船漁業⼈運搬⽩帶⿂內外銷量或比例不符共同運銷事業計 畫書所載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帶⿂運搬船漁業⼈或漁業從業⼈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條規定 處分,並得廢⽌其作業許可: ⼀、違反第⼗三條第⼀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裝載⽩帶⿂。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 三、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有關⾃⼤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六條第⼀款規定,從事運搬⽩帶⿂以外之漁業。 ⽩帶⿂運搬船漁業⼈或漁業從業⼈有下列情形之⼀者,依本法第六⼗五條 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其作業許可 :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聲 明之⽩帶⿂。 ⼆、違反第⼗四條第⼀項有關填報裝卸清單及檢查之規定。 三、違反第⼗四條第三項申報資料之規定。 四、違反第⼗五條第⼆項或第三項有關船位回報管理之規定。 五、違反第⼗六條第⼆款規定,運搬⽩帶⿂以外之漁獲物。 六、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費⽤經營運送業務。 船團漁船漁業⼈違反第五條第⼆項申報卸⿂聲明規定,依本法第六⼗五條 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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