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on Incentives for Establishing an Environment for Healthy Diets
صدر في 2024-07-0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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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ood and nutrition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nutri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ducation, Indigenous Peoples, subsidy/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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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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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 各級政府機關(構)及軍隊。 二、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 三、 學校、幼兒園及托育機構。 四、 食品及餐飲業者。 五、 法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 事項: 一、 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 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 改善。 三、 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第四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 予以獎勵: 一、 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 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 揚。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獎勵前,應訂定計畫並公告之。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項公告之期間內,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代表, 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 補正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實地訪視。 第七條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 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 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 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