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for Implementation and Subsidy of Banana Income Insurance Pilot Scheme
صدر في 2019-09-3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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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Cultivated plant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subsidy/incentive, insurance, fruits/edible nuts
- الفئات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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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19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30101 1/4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發布⽇期: ⺠國 108 年 09 ⽉ 30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八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香蕉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 經⾏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穩定農⺠種植香 蕉收入之保險商品。 投保本保險之農⺠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失時, 保險⼈應依保險契約約定負擔保險⾦給付義務。 本保險試辦地區由本會公告。 本保險之保險⼈為前項試辦地區之基層農會,再保險⼈為中華⺠國農會。 本保險所簽訂之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及保險單條款定之,並每年檢 討之。 試辦地區內種植香蕉之農⺠得於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投保香蕉 ⽥區所在地之保險⼈投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及繳納⾃⾏負擔之保險費。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年。但本會得依政策需求,公告調整本保險之保險 期間。 保險期間投保香蕉⽥區之農地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 定外,保險契約終⽌,要保⼈並應以書⾯通知保險⼈。 保險契約終⽌後,保險⼈就已收取之保險費,應依保險期間比例返還之。 有下列情事之⼀者,保險⼈不予承保: ⼀、農⺠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投保。 ⼆、投保時其香蕉植株⾼度未達⼀百公分或已抽穗。 三、香蕉⽥區與其他農作物間作或混作。 四、農⺠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導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 病蟲害、⽥區受雜草嚴重⼲擾或有故意破壞⽥區之情事。 五、投保香蕉⽥區耕作⾯積⼩於○.⼀公頃。 六、同⼀⽥區已向其他保險⼈投保收入保險。 列印時間:108/10/20 23:47 10/20/2019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30101 2/4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七、投保時其⽥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物所⽣災害。 八、種植香蕉品種係經農業主管機關限制種植。 投保香蕉⽥區因下列情事之⼀所致損失,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罷⼯、暴動或⺠眾騷亂。 三、敵⼈侵略、外敵⾏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為(不論宣戰與否)、叛 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投保香蕉⽥區向其他保險⼈投保收入保險,並已獲得理賠者,保險⼈不負 賠償責任。 要保⼈於公告受理期間投保本保險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 保農會申請保險費補助: ⼀、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國⺠⾝分證正反⾯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或其他⽋缺情形得補正者,受理之農會應通知要 保⼈於三⽇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要保⼈投保本保險之農地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補助保險費之⼆分 之⼀,⾦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公頃,按比例計算。 同⼀筆農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本會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香蕉保險,本 會補助保險費合計⾦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保險費之補助由本會於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承保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五⽇內,將 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農會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審核 。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會應於清冊送達翌⽇起三個⽉內核撥再保險⼈ 。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投保香蕉⽥區之農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三、經本會查核保險⼈承保情形有第七條情事之⼀者。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 、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命受補助之農⺠限期返還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政執⾏。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 受補助之農⺠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起三個⽉內,向本會申請補發或 10/20/2019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30101 3/4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 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以書⾯命受 補助農⺠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政執⾏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對農⺠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 助。 保險⼈及再保險⼈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帳),其資⾦以⽤於辦理本 保險業務所需費⽤為限,不得流⽤,其資⾦來源如下: ⼀、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政府補助款。 三、資⾦孳息及運⽤收益。 四、其他收入。 保險⼈及再保險⼈依前條規定成立之專⼾(帳),應專款專⽤於下列業務 : ⼀、辦理本保險之理賠。 ⼆、補助保險⼈及再保險⼈辦理本保險需⽤設備。 三、補助保險⼈及再保險⼈辦理本保險所需管理費⽤。 四、補助保險⼈及再保險⼈辦理本保險之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 經費。 五、補助其他有關保險⼈及再保險⼈辦理本保險業務發展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推動本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保險⼈及再保險⼈之責任額度如下: ⼀、保險⼈為保險⾦額百分之八⼗五。 ⼆、再保險⼈為保險⾦額百分之⼗五。 本會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保險⼈及再保險⼈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農⺠⾃⾏ 負擔部分,全數撥入再保險⼈之保險專⼾(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 種賠款準備⾦。 再保險⼈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彙整前項專⼾管理及運⽤情形報本會備查 。 保險⼈及再保險⼈辦理本保險之⾏政管理費⽤為保險費百分之⼗。 保險⼈及再保險⼈於同⼀年度內⾃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以上,超過部 分得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前項⾃留損失率以理賠⾦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10/20/2019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030101 4/4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保險⼈及再保險⼈申請前條第⼆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個⽉內 ,由再保險⼈彙整,報本會審查。 保險⼈及再保險⼈保險專⼾(帳)之賠款準備⾦不⾜時,由本會以計畫編 列預算全額專案補助。 本會得依保險⼈或再保險⼈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相關事宜。 保險⼈及再保險⼈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會得派員檢查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再保險⼈及其相關⼈員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會得邀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相關機關( 構)、法⼈或專家學者組成查核⼩組,辦理前項之檢查。 本會得對於辦理本保險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保險⼈或再保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其辦理本保險業務,並以書⾯命其繳回政府補 助款。 保險⼈或再保險⼈擬停⽌辦理本保險業務,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業務 移轉⽅案,保險⼈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定,再保險 ⼈逕報本會核定。 保險⼈、再保險⼈經核定停⽌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本會應以書⾯命其繳回 政府補助款。 經本會公告停⽌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再保險⼈保險專⼾(帳)各種準備⾦ 應轉入本會指定之專⼾或基⾦。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