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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Public Announcement laying down the amendment to the food business categories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ood traceability and tracking system

صدر في 2017-03-0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ood and nutrition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ilk/dairy products, processing/handling, oils/oilseeds/fats, meat, food additives, traceability,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aquatic animals, breastfeeding/infant food, nutrition,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الفئات
agriculture, so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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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衛生福利部已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為 持續強化食品業者追溯追蹤管理,爰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之食品業者 ,要點如下: 一 敘明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實施範圍:為明確規範公告實施之範圍,肉類加 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製造業新增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規定;食鹽製造業新增 氯化鈉 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之規定 (修正第一點) 二 新增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業者:納入具工廠登記之蛋製品 食用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具商業 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 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修正第一至四點) 1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 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輸 入業者及經公告應 符合 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準則 之該 類食品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輸 入業者及經公告應 符合 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準則 之該 類食品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 (市 售包裝乳粉及調製 乳粉除外) (四)水產品食品之輸入 業者及經公告應符 合 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 之該類 食品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之輸入業者 (八)黃豆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一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 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 食 用 油 脂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二) 肉類加工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三) 乳品加工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市售 包裝乳粉及調製 乳粉除外) (四) 水產品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五) 餐 盒 食 品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 (六) 食品添加物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之輸入業者 (八) 黃豆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九) 小麥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 玉米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一) 麵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一 為明確描述所涵蓋管 理範圍,第一點第二 款(肉類加工食品) 第三款(乳品加工食 品)及第四款(水產品 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新增 經公 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 管制系統準則 應建 立食品追溯追蹤系 統 二 為明確描述涵蓋管理 範圍,第一點第十三 款(食鹽) 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新增 氯 化鈉含量達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 應建立食 品追溯追蹤系統 三 為明確描述所涵蓋管 理範圍及按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修正第十八 款為嬰兒 與 較大 嬰兒配方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輸 入及販售業者 四 第一點第二十款 第 二 十一款及第二十 二款新增納入蛋製 品 食用醋兩類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及嬰幼兒食品之輸入 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 追蹤系統 2 (九)小麥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玉米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三)食鹽之輸入業者 及 氯化鈉含量 達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食鹽 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 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 製造 加工 調 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與較大嬰兒 配方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 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 調製乳粉產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 業者 (十二) 澱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三) 食鹽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四) 糖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五) 茶葉之輸入業 者 (十六) 包裝茶葉飲料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十七) 黃豆製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十八) 嬰兒及較大嬰 兒配方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 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 (十九) 市售包裝乳粉 及調製乳粉產 品之製造 加 工 調配 輸入 及販售業者 3 售業者 (二十)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 者 (二十一)食用醋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 (二十二)嬰幼兒食品之 輸入業者 二 前點之食品業者規模及 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 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五日實施 (四)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第二款至第四 款 第七款及第十九 款之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五日實施 (五) 第八款至第十四 二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 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 廠 記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 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五日實施 (四)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第二款至第四 款 第七款及第十九 款之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五日實施 第二點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敘明有關蛋製品 食 用醋製造 加工 調配業 者及嬰幼兒食品輸入業 者之實施規模及其實施 日期 4 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 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實施 (六)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七) 第十八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低於新臺 幣三千萬元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一日實施 (八) 第十八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販售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自中華民 (五)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 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含)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實施 (六)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七) 第十八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元 (含)以上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實施;辦有工 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日實 施 (八) 第十八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販售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且資 5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第二十款及第二十 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三十一 日實施 (十一)第二十二款之輸 入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含)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三 第一點之食品業者,應 於每月十日前至 食品 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 統 ( 非 追 不 可 ) (http://ftracebook. fda. gov.tw),以電子 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 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 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 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實施;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低於新臺幣三千 萬元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三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 至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 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http://ftracebook.f da. gov.tw),以電子方 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 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 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實施;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 額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第三點第十三款及第十 四款,敘明有關蛋製品 食用醋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及嬰幼兒食品輸入 業者之電子申報實施規 模及其實施日期 http://ftracebook/ 6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低於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四)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 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 三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 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實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7 且資本額低於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及第十六款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 (九 )第十七款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新臺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 日實施 (十)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及第十六款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含)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實施 (九) 第 十 七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新臺幣 三千萬元(含)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 一日實施 (十) 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8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 十 九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 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 千 萬 元 以 上 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 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 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販售 業者:辦有商 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三)第二十款及二 十 一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自中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 (含 )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 款 之 販 售 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含)以上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實 施 9 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 實施 (十四)第二十二款之 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實施 四 第一點之食品業者,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 規定應使用統 一 票者,應使用電子 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實施; 辦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四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依 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 應使用統一 票者,應 使用電子 票,其實施 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實施;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低於新臺幣 三千萬元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實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第四點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敘明蛋製品 食用醋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 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之 電子 票實施規模及其 實施日期 10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辦有工 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實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 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 十七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及第十七款之 輸入業者:辦有商 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實 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實 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11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符合公告事 項二之規模及業 務型態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實施 (十)第二十款及第二十 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一)第二十二款之輸 入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 工廠 記,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一日實施 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 十七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 輸入及 販售業者:符合公 告事項二之規模 及業務型態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實 施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輸入 製造 實施 日期 輸入 製造 電子申報 實施日期 電子發票 實施日期 1.食用油脂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103.10.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3.10.31 103.12.31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07.1.1 2.肉品加工食品 3.乳品加工食品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 製乳粉除外)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5.1.1 106.1.1 無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6.1.1 107.1.1 4.水產品食品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 104.2.5 無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5.3.1 107.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6.1.1 107.1.1 5.餐盒食品 無 工廠登 104.2.5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07.1.1 6.食品添加物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6.1.1 108.1.1 7.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5.1.1 106.1.1 8-14.大宗物資 (黃豆、小麥、玉米、 麵粉、澱粉、食鹽、 糖)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15.茶葉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5.1.1 106.1.1 16.包裝茶葉飲料 無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無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17.黃豆製品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3.1 106.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1)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 (電子申報) 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實施日期 18.嬰兒與較大 嬰兒配方食 品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同 應建立食品追溯 追蹤制度 之規模 104.9.1 製造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販售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9.市售包裝乳 粉及調製乳 粉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製造 工廠登 104.2.5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販售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 業者 (2)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 +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電子申報 實施日期 電子發票實施 日期 20.蛋製品 製造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 萬元 106.7.31 工廠登 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7.1.1 109.1.1 21.食用醋 製造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 萬元 106.7.31 工廠登 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7.1.1 109.1.1 22.嬰幼兒 食品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6.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 登 107.1.1 109.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 品業者 (3)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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