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for the time limit for the operation of fishing vessels of more than 20 tons and the minimum number of crew members
صدر في 2000-01-0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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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等規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ing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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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等規定 中華⺠國89年1⽉6⽇⾏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8675498號公告,並溯⾃ 88年7⽉1⽇起⽣效 中華⺠國92年10⽉1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227377號令修正第6 點規定 中華⺠國93年2⽉1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20173號令修正第3點 規定 中華⺠國96年3⽉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574號令修正第2點規 定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 ⼀、⼆⼗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 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 漁船噸級 出海作業時限 (天) 船員出海最低員額 (含幹部船員) 級別 噸 數 作業船(⼈) 運搬船(⼈) 甲種 ⼀○○○噸以上 ⼆四○ ⼀○ 八 ⼄種 五○○噸以上未滿⼀○○○噸 ⼆四○ 八 七 丙種 三○○噸以上未滿五○○噸 ⼆四○ 六 六 ⼆○○噸以上未滿三○○噸 ⼆四○ 五 五 丁種 ⼀○○噸以上未滿⼆○○噸 ⼆三○ 四 四 八⼗噸以上未滿⼀○○噸 ⼆⼆五 三 五⼗噸以上未滿八⼗噸 ⼀八○ 三 ⼆⼗噸以上未滿五⼗噸 ⼀八○ ⼆ ⼆、船員 低員額中之幹部船員 低編配名額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條規定,並以 具有本國籍者為限。 三、船員 低員額中之普通船員應僱⽤本國籍船員,但其⼀○○噸以上未滿五○○噸作業及運搬船 得以⼀名依法僱⽤領有中華⺠國漁船外國籍船員證之外國籍船員﹝以下簡稱外國籍船員﹞ 充抵,五○○噸以上作業船得以⼆名外國籍船員充抵,五○○噸以上未滿⼀、○○○噸運搬船得 以⼆名外國籍船員充抵,⼀、○○○噸以上運搬船得以⼀名外國籍船員充抵, 低員額外之 普通船員得僱⽤外國籍船員。國內漁業勞動⼒短缺時,為因應漁船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 關得同意依規定引進之外國籍船員或⼤陸船員替代本國籍普通船員,不受前項船員 低員 額中普通船員應僱⽤本國籍船員規定之限制。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四、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漁業合作之五○噸級以上未滿⼀○○噸漁船,其出海 低船 員得為⼆名。 五、⼆○噸以上未滿五○噸之娛樂漁業漁船船員 低員額為三名。 六、漁船船員 ⾼員額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數。 七、申請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或對外漁業合作漁船之出海作業時限,應分別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 基地作業管理辦法,或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規定辦理。 八、漁船因作業需要得申請延⻑三分之⼀作業時限,但須於作業期滿前由船⻑向所屬漁會漁業 電台通報登錄後始得展延。 九、鰹鮪圍網船及漁獲物運搬船出海,須申請國外基地作業。 ⼗、⾼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噸以上未滿⼀百噸漁船出海作業時限 及船員 低員額標準,未訂定則依本公告標準。另⼆⼗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各縣﹝市﹞ 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訂定。 ⼗⼀、本會八⼗四年六⽉⼗五⽇八四農漁字第四○四○四六⼆A號公告之「臺灣地區⼀百噸以上漁 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 低員額表」,及八⼗⼆年⼀⽉⼆⼗七⽇八⼆農漁字第⼆○四○○⼆ 九A號公告「漁船經核准僱⽤之⼤陸籍船員與外國籍船員,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船本國 船員總⼈數」之規定,溯⾃八⼗八年七⽉⼀⽇起停⽌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