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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President Order No. 11200046841 promulgating 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Water Resources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صدر في 2023-06-0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總統第 11200046841 號令制定公布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قانون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Water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potable water,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ater shortage/drought, water supply, research, innovation, hazards, water right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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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訊息摘要:制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112-06-07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 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 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 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 劃及試驗事項。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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