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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Organic Rules of the Public Nuisance Dispute Arbitration Panel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صدر في 1991-10-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Air and atmosphere, Environment, Land and soil, Sea, Water,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public health, institution, noise pollution, waste management, radi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mission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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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公害糾紛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決。 二、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管轄之指定。 三、公害糾紛原因及責任鑑定之委託。 四、公害糾紛事件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之計算及收取。 五、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裁決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應具本法第 十一條規定之資格;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 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聘兼之。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 6 條 本會置技正、專員、技士、科員,並得僱用雇員。 第 7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聘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之解聘,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解聘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主任委員│簡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 (部會處局署) 」未規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委員 │聘兼│– │ │ ├────┼──┼──┼───────────────────┤ │秘書 │ │ │ │ ├────┼──┼──┼───────────────────┤ │技正 │薦任│一 │ │ ├────┼──┼──┼───────────────────┤ │專員 │薦任│一 │ │ ├────┼──┼──┼───────────────────┤ │技士 │委任│一 │ │ ├────┼──┼──┼───────────────────┤ │科員 │ │ │ │ ├────┼──┼──┼───────────────────┤ │雇員 │ │一 │ │ ├────┼──┼──┼───────────────────┤ │ │ │五 │ │ │合 計│ │–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一 (部會處局署)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除委員外,其餘兼任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制內人員派兼 。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及交通費。 第 11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本會行 文: 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 二、報署核准事項。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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