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No. 1071482157 of 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ine Determination Criteria for Violation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4 of Statut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Animal Disease
صدر في 2018-10-1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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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二字第 1071482157 號令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أخرى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Livestock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nimal health, offences/penalties, pests/diseases,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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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198 期 20181018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防檢二字第 1071482157 號 訂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局 長 馮海東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一、執行依據 (一)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 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二)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罰鍰。 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未申請檢疫案件裁罰基準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來自國家 及產品別 次數 口蹄疫、非洲豬瘟之疫區國家(地區) (註一) 其他國家(地區) 家畜肉類產品 其他動物產品 家畜、家禽肉類產品 及其他動物產品 第一次 一萬五千元 三千元 三千元 第二次 一萬五千元 六千元 六千元 第三次以上 一萬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 註一、 鑑於我國目前為非洲豬瘟非疫區,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之注射疫苗口蹄疫非 疫區,且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已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施打口蹄疫疫 苗,如口蹄疫或非洲豬瘟傳入我國,將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同時考 量家畜肉類產品為傳播口蹄疫、非洲豬瘟之高風險產品,爰針對旅客攜帶來自未列於依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公告口蹄疫、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之家畜肉類產品 入境,裁罰最高額罰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有效達到防範口蹄疫、非洲豬瘟入侵之目的 並收嚇阻之效。 三、 前點所指第二次以上違規裁罰案件,係以行為人前次裁罰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再次 違反同一條項規定。 四、 經審酌依本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 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