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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Order No. 1041347592 of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of the Executive Yuan Regarding to the Amendment to Article 14 of the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eld Trial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Aquatic Animals and Plants

صدر في 2015-10-2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漁字第1041347592 號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aquatic animals, aquatic plants, institution, biosafety, research, monitoring, inspe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transport/storag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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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3 收文編號:1040008287 議案編號:10411060710007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印發 院總第 815 號 政府提案第 12580 號之 3 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 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 1041347592C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4 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以農漁字第 1041347592 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送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敬請查照。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本會漁業署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 1041347592 號 附件: 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附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5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 四 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 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6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訂定發布施行,一百零一年五月 二十四日修正第十三條。目前國內基因轉殖科技之研發與應用,已累積相當成果,並有國內產業陸 續投入,其中非食用基因轉殖觀賞魚,已有初步成果。考量世界各國於審議許可基因轉殖生物時, 皆採用單一之生物安全評估階段,未區分「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評估,且因 基因轉殖觀賞魚不涉及食用問題,爭議較小,為協助國內觀賞魚產業多元發展,爰修正「基因轉殖 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增訂非食用之基因轉殖觀賞魚,得申請將遺傳特性調查 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7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 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 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 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 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 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 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 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 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 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 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 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 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 執行。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 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 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 執行。 第十四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 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 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 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 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 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 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 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 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 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 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 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 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 執行。 目前世界各國於審議許可基因 轉殖生物時,皆採用單一之生 物安全評估階段,未區分二階 段評估,另因基因轉殖觀賞魚 不涉及食用問題,爭議較小, 為協助國內觀賞魚產業多元發 展,參照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 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 「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 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 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 評估合併執行」之規定增訂第 三項。另申請合併遺傳特性調 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之資料,包 括申請合併之說明文件及符合 本規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規定之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 評估之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 但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文件, 免附。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報 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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