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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Operational Direc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of Forest Products

صدر في 2019-09-2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أخرى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orestry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timber, traceability, authorization/permit

أين تقرؤ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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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0/2019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2.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78/ch07/type2/gov62/num22/Eg.htm 1/3 ⾏政院公報資訊網-每⽇即時刊登⾏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國108年9⽉20⽇ 農授林務字第1081740446號 訂定「臺灣林產品⽣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並⾃即⽇⽣效。 附「臺灣林產品⽣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臺灣林產品⽣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產者之產品合法性責任,發給臺灣林產品⽣產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 圖樣如附件⼀),揭露⽣產者資訊,區隔國產及進⼝林產品,促進合法林產品交易及在地⽣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範。 ⼆、追溯條碼適⽤範圍為國產林產物及林產加⼯品。 前項所稱林產加⼯品之品項,由本會公告之。 三、申請對象如下: (⼀)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 (⼆) 林(農)業企業機構或農⺠團體(林業合作社)。 (三) 森林所有⼈。 (四) 林產加⼯經營業者。 (五) ⽊⼯文藝創作者。 (六) 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權責分⼯事項,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如下: (⼀)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林產品⽣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產追溯系統,網址https://qrc.forest.gov.tw)完成資料登錄,列 印「臺灣林產品⽣產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送⾄初審單位提出申 請。 1、⾝分證明文件: (1) 森林所有⼈、⽊⼯文藝創作者:國⺠⾝分證(以下簡稱⾝分證)影本。 (2) 學校或學校之實(試)驗林、林業合作社、林(農)企業機構或農⺠團體、林產加⼯經營業者:負責⼈或代表⼈之⾝ 分證影本、設立登記文件(具統⼀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 https://www.coa.gov.tw/index.php 10/20/2019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2.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78/ch07/type2/gov62/num22/Eg.htm 2/3 (3) 依第三點第七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之影本。 2、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利⽤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3、臺灣林產品⽣產追溯條碼使⽤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契約書,如附件六)。 4、其他經審查單位指定之文件。 (⼆)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本會指定或遴選之團體/機構)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及其他文 件等)及⽣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並於受理後⼗個⼯作⽇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書表送本會 林務局辦理複審。初審不符合者,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作⽇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 複審作業: 1、複審單位(本會林務局)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個⼯作⽇ 內完成複審作業。 2、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 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3、複審不符合者,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作⽇內補 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 發放作業: 1、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式,於三個⼯作⽇內透過⽣產追溯系統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 本⽅式,寄送驗證碼給申請者,申請者登入⽣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下載追溯條碼電⼦檔。 2、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放管理單位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 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如下: (⼀) 申請者登載於⽣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申請者姓名、單位名稱及產 品名稱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後⼗個⼯作⽇、複審單位於收件後⼗個⼯作⽇內審 查後,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合者,由審查單位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 申請者於⼗五個⼯作⽇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產追溯條碼,直⾄申請者資料補正 符合本規範。 (⼆) 前款之異動變更項⽬如涉個⼈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分證影本;涉及申請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檢附主管機關 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七、申請終⽌使⽤程序如下: 申請者不再使⽤追溯條碼時,應於⽣產追溯系統申請終⽌使⽤,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 審單位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碼之使⽤及管制規定如下: (⼀) 申請者使⽤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應以印製黏貼或套印等⽅式,⽤於其⽣產、集貨、運銷之 林產物及林產加⼯品本⾝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式銷售或廣告⾏銷,得以告⽰牌或其他⽅式進⾏⾏銷、宣傳⾏ 為,不受前開使⽤⽅式限制。 (⼆) 申請者使⽤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品為限。 (三) 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使⽤,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他⼈冒⽤。 九、追蹤查核程序如下: (⼀) 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10/20/2019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2.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78/ch07/type2/gov62/num22/Eg.htm 3/3 Top 本會得採不定期⽅式⾄發放管理單位進⾏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查範圍並應 包括其所保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 對申請者之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實地查證及輔導(項⽬如附件七)其查證件數由本會林務局納入年度計畫規劃 辦理。 2、本會林務局得不定期派員會同初審單位⾄轄區內申請者⽣產、集貨或運銷之場所,進⾏⽣產追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 符性之抽(複)查。 (三) 產品標⽰查核: 本會林務局應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林產物及林產加⼯品,檢視其在⽣產追溯系統之網⾴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 以及申請者專屬網⾴資料內容之合宜性,其查核件數由本會納入年度計畫規劃辦理。 (四) 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責單位進⾏查證。 (五) 辦理第⼆款⾄第四款之查證及查核作業,其結果應填報於⽣產追溯系統。 ⼗、追溯條碼之暫停、終⽌使⽤及處置規定如下: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使⽤追溯條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查核(證)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者,分 別按其所訂⽅式處理: (⼀) 經實地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追溯條碼,由複審單位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 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系統。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作⽇內向複審單位申復。 (⼆) 產品標⽰查核有網⾴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或網⾴資料內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單位通知複審單位暫停其使⽤追溯條碼,並 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翌⽇起⼗五個⼯作⽇內改正及公布於⽣產追溯系統。申請者應於改正期屆滿前向複 審單位申請恢復使⽤;屆期未改正者,由複審單位逕予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 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系統。 (三) 經終⽌使⽤追溯條碼權利之使⽤者,須經⼀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四) 經暫停或終⽌使⽤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收回或塗銷已黏貼(或套印)、印製於告⽰牌或其他使⽤⽅式之追溯條碼。 (五) 有冒⽤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終⽌仍繼續使⽤追溯條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附件(請參⾒PDF)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政院公報編印中⼼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信箱:ego@gazette.nat.gov.tw 服務時間:每週⼀⾄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https://gazette2.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78/ch07/type2/gov62/num22/images/Eg01.pdf mailto:ego@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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