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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Operational Code for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duction

صدر في 2016-03-31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水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inspection, aquatic animals, marine fishes, aquatic plants, authorization/permit, traceability,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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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5 臺灣⽔產品⽣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 中華⺠國105年3⽉3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51346325A號令訂定共10點,並⾃即⽇ ⽣效 中華⺠國106年6⽉30⽇⾏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46827A號令修正第5點,並⾃即⽇ ⽣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產者之產品⾃主管理責任,發給臺灣⽔產 品⽣產追溯條碼(以下簡稱追溯條碼,圖樣如附件⼀),揭露⽣產者資訊,促進在地⽣ 產在地消費,特訂定本規範。 ⼆、追溯條碼適⽤範圍為國內養殖或捕撈之⽔產品及其⽔產加⼯品。 三、申請對象如下: (⼀) 直接從事漁業⽣產之⾃然⼈(以下簡稱漁⺠)。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以下簡稱產銷班)。 (三) 依法設立之漁會或漁業⽣產合作社等漁⺠團體。 (四) 依法設立之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 (五) 依法設立之⽔產品加⼯廠。 (六) 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以前項第⼆款⾝分類別申請者,以共選共計⽅式銷售⽔產品之農業產銷班為限;非 以共選共計⽅式銷售者,由農業產銷班之班員以前項第⼀款漁⺠⾝分類別申請之。 四、追溯條碼之申請、審查及發放作業流程,如附件⼆;權責分⼯事項,如附件三。 五、申請、審查及發放程序 (⼀)申請作業 申請者應於「臺灣⽔產品⽣產追溯系統」(以下簡稱⽣產追溯系統,網址 http://ap.fishqrc.org.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臺灣⽔產品⽣產追溯條碼申請 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文件,依⾝分類別郵寄⾄初審 單位(財團法⼈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會)提出申請。 1、⾝分證明文件 (1)漁⺠:國⺠⾝分證(以下簡稱⾝分證)影本,從事遠洋漁業者,並應 檢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及卸⿂聲明書;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 並應檢附漁業執照及卸⿂聲明書;從事定置漁業者,並應檢附定置漁業 漁業⽬ 24/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5 權執照及定置網類捕獲⿂貨紀錄表;從事養殖漁業者,並應檢附放養量 申(查)報證明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2)產銷班:班⻑之⾝分證影本,以及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碼之會議紀 錄影本。 (3)漁⺠團體、農業產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產品加⼯廠:負責⼈或 代表⼈之⾝分證影本、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具統⼀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 號)影本及其⽔產品使⽤國產原料證明之文件(如近半年⾄⼀年之出貨 單據等)。 (4)依第三點第⼀項第六款規定,經本會專案核准者,檢附本會核准文件 之影本。 2、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利⽤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五)。 3、臺灣⽔產品⽣產追溯條碼使⽤契約書,並經申請者簽章(以下簡稱契約書, 如附件六)。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初審作業 初審單位應核對申請書表(包括申請表、⾝分證明文件、同意書、契約書 及其他文件等)及⽣產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個⼯作⽇ 內完成初審作業。經初審符合者,將該申請表送本會漁業署辦理複審。初審不符 合者,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 ⼯作⽇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三)複審作業 複審單位(本會漁業署)應確認初審單位所送申請書表無誤,並審查申請者及產 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個⼯作⽇內完成複審作業。 經複審符合者,由複審單位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送請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複審不符合者,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 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作⽇內補正送初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並退還其申請書表。 (四)發放作業 通過複審者,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式,於三個⼯作⽇內透過⽣ 產追溯系統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申請者 登入⽣產追溯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下載追溯條碼電⼦檔。 前揭發放管理單位,由本會指定或遴選相關團體或機構為之。發放管理單位應訂 定相關作業規定,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六、異動變更程序 24/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5 (⼀) 申請者登載於⽣產追溯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 作業。但涉及漁⺠姓名、單位名稱、⽔產品品項及相關簡介資料之變更者,應列 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經初審單位於受理後⼗個⼯作⽇、複審單位於收件 後⼗個⼯作⽇內審查,其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產追溯系統資料;不符 合者,由初審單位或複審單位以電⼦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式通知申請者於⼗ 五個⼯作⽇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產追 溯條碼,直⾄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 前款之異動變更項⽬如涉漁⺠姓名之變更者,須同時檢附⾝分證影本;涉及申請 單位之名稱變更者,須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七、申請終⽌使⽤ 申請者不再使⽤追溯條碼時,應於⽣產追溯系統申請終⽌使⽤,經初審、複審單位確認 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後,由複審單位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 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系統。 八、追溯條碼之使⽤及管制 (⼀) 申請者使⽤追溯條碼,限於其在⽣產追溯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應以印製黏貼或 套印等⽅式,⽤於其⽣產、集貨、運銷之⽔產品及⽔產加⼯品本⾝或包裝資材 上。但以散裝、裸賣⽅式銷售或廣告⾏銷,得以告⽰牌或其他⽅式進⾏⾏銷、宣 傳⾏為,不受前開使⽤⽅式限制。 (⼆) 第三點第⼀項第⼆款之申請者使⽤追溯條碼,以其採共選共計⽅式銷售之⽔產品 為限。 (三) 第三點第⼀項第三款⾄第六款之申請者使⽤追溯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 完全責任之⽔產品及⽔產加⼯品為限。 (四) 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使⽤,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他⼈冒⽤。 九、追蹤查核 (⼀) 對發放管理單位之稽核 本會漁業署得採不定期⽅式⾄發放管理單位進⾏稽查,實地審查其相關作業是否 確依所訂定之作業規定辦理,稽核範圍並應包括其所保存之相關追溯條碼發放管 理作業紀錄等事項。 (⼆) 對申請者之實地查證 1、初審單位應對所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項⽬如附件 七)。 2、本會漁業署得不定期派員⾄申請者之養殖場、集貨或運銷現場,進⾏⽣產追 溯系統內容與實際現況相符性之抽(複)查。 (三) 產品標⽰查核 24/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5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轄區抽查貼有追溯條碼之⽔產品及⽔產加⼯品,檢視 其在⽣產追溯系統之網⾴內容與外包裝資訊是否相符,以及申請者專屬網⾴資料 內容之合宜性。 (四) 產品品質抽驗 由本會漁業署規劃每年申請使⽤追溯條碼之⽔產品及⽔產加⼯品抽驗件數。 (五) 消費者反映事項之查證 發放管理單位應就消費者於⽣產追溯系統線上或服務電話反映事項,通知相關權 責單位進⾏查證。 (六) 辦理第⼆款、第三款、第五款之查核(證)作業,其查核(證)結果應於⽣產追 溯系統或「臺灣⽔產品⽣產追溯查核(證)⾏動應⽤程式」填報。 ⼗、追溯條碼之暫停、終⽌使⽤及處置 申請者除依第七點規定申請終⽌使⽤追溯條碼外,倘經依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查核(證) 結果,確有下列情形之⼀者,分別按其所定⽅式處理: (⼀) 經查證確認申請者已不再使⽤追溯條碼,由複審單位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 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 系統。 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起⼗五個⼯作⽇內向複審單位申復。 (⼆) 產品標⽰查核有網⾴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或網⾴資料內容不合宜者,由查核單 位通知複審單位暫停其使⽤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 翌⽇起⼗五個⼯作⽇內改正及公布於⽣產追溯系統。 申請者應於改正期屆滿前向複審單位申請恢復使⽤;屆期未改正者,由複審單位 逕予終⽌其使⽤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 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產追溯系統。 (三) 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產品品質抽驗結果不符國內食品安全衛⽣及⽔產動物⽤ 藥相關規定者,由發放管理單位登載於⽣產追溯系統,經複審單位確認後,依下 列規定處理,並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 產追溯系統: 1、使⽤⽔產動物⽤藥品使⽤規範之藥品,其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 請者使⽤追溯條碼三個⽉。 2、使⽤非⽔產動物⽤藥品使⽤規範之藥品,其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 申請者使⽤追溯條碼三個⽉。 3、產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福利部公告之⽔產動物類衛⽣標準者,暫停申請者 使⽤追溯條碼三個⽉。 4、拒絕接受抽驗者,得視情節輕重,暫停申請者使⽤追溯條碼⼀年或終⽌其使 ⽤權利。 24/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5/5 5、使⽤禁⽤之動物⽤藥品者,終⽌申請者使⽤追溯條碼權利。 6、違反本款第⼀⽬⾄第四⽬,⾃每次事實發⽣之⽇起,往前回溯⼀年內累計達 三次者,終⽌申請者使⽤追溯條碼權利。但其⾝分類別非屬漁⺠者,倘經由 內部管理作業可追溯確認其違規之⽣產者,不在此限。 (四) 經終⽌使⽤⽣產追溯系統之申請者,須經⼀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五) 經暫停或終⽌使⽤追溯條碼之申請者,應回收或塗銷已黏貼(或套印)、印製於 告⽰牌或其他使⽤⽅式之追溯條碼。 (六) 有冒⽤或仿冒情事、或經暫停或終⽌仍繼續使⽤追溯條碼者,依刑法等相關法規 追究相關責任。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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