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subsidies to tap water user's external service equipment (2014)
صدر في 2014-03-0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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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2014).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Water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ater supply, subsidy/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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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 法規 -- 歷史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 print.aspx?Pcode=J0110091&LNNDATE=20140304&LSER=001 1/2 名 稱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無自來水地區指下列地區: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 二、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 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用戶設備外線: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用水設備之外線,即配水管至量水 器間之進水管。 第 4 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 次為限。 第 5 條 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 補助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第 6 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比例不得低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 告之。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 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 助申請書表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 前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 第 8 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 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 四、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 五、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列印時間:106/12/22 17:53 12/22/2017 法規 -- 歷史法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 print.aspx?Pcode=J0110091&LNNDATE=20140304&LSER=001 2/2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第七 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二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 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第 10 條 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 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