تخطَّ إلى المحتوى
Nelum
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Measures for the issuance of triple coupons for the revitalization from severe pneumonia with novel pathogens

صدر في 2020-06-2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振兴三倍券发放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General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subsidy/incentive,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أين تقرؤه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 11/20/20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09/11/20 14:34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發布⽇期: ⺠國 109 年 06 ⽉ 22 ⽇ 法規類別: ⾏政 > 經濟部 > 中⼩企業⽬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詞, 定義如下: ⼀、 ⾏動⽀付: 指消費者使⽤智慧型⾏動載具, 透過密碼或⽣物特徵等⾝ 分驗證、 掃碼、 近距離無線通訊( 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 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等驗證及傳輸技術, 於實體商店結帳 付款, 取得商品或使⽤服務之實質交易⽀付⽅式。 ⼆、 電⼦票證: 指以電⼦、 磁⼒或光學形式儲存⾦錢價值, 並含有資料儲 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 卡片、 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作為多⽤途⽀ 付使⽤之⼯具。 三、 信⽤卡: 指持卡⼈憑發卡機構之信⽤, 向特約之⼈取得商品、 服務、 ⾦錢或其他利益, ⽽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式清償帳款所使⽤之⽀付 ⼯具, 及⾦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功能, 持卡⼈消費時, 交易⾦額將由該持卡⼈銀⾏存款帳⼾直接扣款之⽀付⼯具。 第3條 振興三倍券( 以下簡稱三倍券) 之類型如下: ⼀、 紙本三倍券: 以新臺幣⼀千元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三千元之三倍券。 ⼆、 數位三倍券: 使⽤經經濟部甄選之⾏動⽀付業者、 電⼦票證發⾏機構 、 信⽤卡業務及⾦融機構( 以下簡稱數位⼯具業者) 提供之記名⾏動 ⽀付、 記名電⼦票證或信⽤卡⽅式, 依本辦法使⽤之⾦額累計達新臺 幣三千元者, 回饋新臺幣⼆千元。 前項紙本三倍券、 記名⾏動⽀付、 記名電⼦票證或信⽤卡⽅式之數位三倍 券應擇⼀領⽤, 不得重複。 第4條 於中華⺠國⼀百零九年⼗⼆⽉三⼗⼀⽇以前,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得 領取三倍券: ⼀、 於國內現有⼾籍之國⺠。 ⼆、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籍之⼈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 之眷屬。 三、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籍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J0140019 1/4 11/20/20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期居留許可之⼤陸地區⼈⺠。 五、 外國⼈為國內現有⼾籍國⺠之配偶, 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 香港或澳⾨居⺠為臺灣地區⼈⺠之配偶, 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 前⼆款外國⼈、 香港或澳⾨居⺠離婚或配偶死亡, 其居留許可未廢⽌ 者。 八、 第三款⾄第七款之⼈取得定居許可, 尚未設⼾籍者。

  2. 第5條 三倍券之領取⽅式如下: ⼀、 紙本三倍券: ⾃中華⺠國⼀百零九年七⽉⼗五⽇起⾄⼀百零九年⼗⼆ ⽉三⼗⼀⽇⽌, 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或委託他⼈⾄經濟部公告之場 所進⾏網路認證或認定⾝分, 依下列規定領取: ( ⼀) 領有全⺠健康保險憑證( 以下簡稱健保卡) 者, 應持健保卡。 ( ⼆) 未領有健保卡者, 應持國⺠⾝分證、 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 件等⾝分證明文件。 ( 三) 委託他⼈領取時, 應同時出具受託⼈之⾝分證明文件, 並由受託⼈ 簽收。 ⼆、 數位三倍券: ⾃中華⺠國⼀百零九年七⽉⼀⽇起⾄⼀百零九年⼗⼆⽉ 三⼗⼀⽇⽌, 由符合領取資格者⾄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 記名⾏動⽀付、 記名電⼦票證或信⽤卡。 紙本三倍券經領取後不得請求退款; 如有遺失、 毀損、 被竊、 被盜等情事 , 不予補發。 第6條 ⾃中華⺠國⼀百零九年六⽉⼀⽇起⾄⼀百零九年⼗⼆⽉三⼗⼀⽇⽌, 符合 下列資格之⼀, 得由政府補助新臺幣⼀千元, ⽤於領取三倍券: ⼀、 領取⾝⼼障礙者⽣活補助者。 ⼆、 領取中低收入老⼈⽣活津貼者。 三、 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活扶助者。 四、 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活扶助者。 五、 領取低收入⼾兒童⽣活補助者。 六、 領取低收入⼾就學⽣活補助者。 七、 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女( 含孫⼦女) ⽣活津貼或⼦女( 含孫⼦女) 教 育補助者及其申請⼈。 八、 低收入⼾、 中低收入⼾未領取第⼀款⾄第七款各項補助者。 同時符合前項⼆款以上資格者, 不得重複受領補助。 第7條 紙本三倍券之使⽤期間及數位三倍券之使⽤⾦額累計期間, ⾃中華⺠國⼀ 百零九年七⽉⼗五⽇起⾄⼀百零九年⼗⼆⽉三⼗⼀⽇⽌。 但數位三倍券係 於⼀百零九年七⽉⼗五⽇後綁定者, 其使⽤⾦額累計期間⾃綁定⽇起算。 數位三倍券經綁定後, 於數位⼯具業者通知符合回饋⾦發放資格前, 得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J0140019 2/4 11/20/20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換為其他數位三倍券或改領取紙本三倍券; 轉換並綁定其他數位三倍券者 , 其使⽤⾦額之累計應重⾏起算。 三倍券不得使⽤於下列項⽬: ⼀、 繳納公⽤事業⽔費、 電費。 ⼆、 繳納⾦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為營業⼈之授信本息、 費⽤或信⽤卡 帳款。 三、 購買或投資股票、 公司債、 認購( 售) 權證、 受益憑證、 保單或其他 ⾦融商品。 四、 繳納罰⾦、 易科罰⾦、 罰鍰、 稅捐、 ⾏政規費、 汽⾞燃料使⽤費、 勞 保費、 健保費、 國⺠年⾦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錢給付義務。 五、 購買菸品、 商品( 服務) 禮券、 現⾦禮券或儲值交易之⾏為。 數位三倍券得使⽤於通訊交易, 其企業經營者以經經濟部公告之本國營業 ⼈為限。 前項本國營業⼈, 應向各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識別標章, 並將 該標章張貼於其商品( 服務) 販售⾴之明顯處。 募集三倍券或接受捐贈三倍券之勸募⾏為及其管理, 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 規定辦理。

  3. 第8條 紙本三倍券之使⽤限制如下: ⼀、 不得找零、 轉售、 兌換或退換現⾦。 ⼆、 應於前條第⼀項所定使⽤期間內使⽤, 逾期失其效⼒。 第9條 營業⼈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的⽽收受三倍券,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辦理。 第 10 條 營業⼈兌領紙本三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有統⼀編號之營業⼈, 得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融機構兌領 。 ⼆、 無統⼀編號之營業⼈, 得委託有統⼀編號或由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 編製類統⼀編號之商圈組織、 市場或攤販集中場( 區) 管理組織或受 委託代表⼈、 產業公( 協) 會、 產業⼯會或職業⼯會, 持紙本三倍券 向經濟部公告之⾦融機構兌領。 三、 兌領期間⾃中華⺠國⼀百零九年七⽉⼆⼗三⽇起⾄⼀百⼗年三⽉三⼗ ⼀⽇⽌。 營業⼈違反第八條第⼀款所定使⽤限制, 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 其情節重⼤者, 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第 11 條 數位三倍券之⾝分驗證、 消費檢核及回饋⾦發放等相關事項, 經濟部得委 託數位⼯具業者辦理。 數位三倍券回饋⾦發放之⽅式, 由經濟部公告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J0140019 3/4 11/20/202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2 條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項數位⼯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 有未 配合監督、 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經濟部得停⽌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 項。 第 13 條 各級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 各級承辦⼈員對非由 於故意、 重⼤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額短差, 得依審計法第七⼗七條 第⼀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 各級承辦⼈員對非由於故意、 重⼤過 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額短差, 得免除相關⾏政及財務責任。 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 以填補因發放三倍券經結算後有⾦額短差之損失 。 第 14 條 經濟部得請相關機關( 構) 、 法⼈或團體提供辦理三倍券業務所需之必要 資料。 第 15 條 經濟部辦理紙本三倍券之印製、 分裝、 配送、 發放、 兌付, 及對數位⼯具 業者辦理受託事項情形之監督、 查核等相關業務, 得委託或委由其他機關 ( 構) 、 法⼈或團體辦理。 第 16 條 本辦法⾃中華⺠國⼀百零九年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J0140019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