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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lan and Achievement Report

صدر في 2018-05-29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education, policy/planning, capacity build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nforcement/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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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70040859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處 /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第 3 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 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 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 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 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 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 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第 4 條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2/3 提報單位依前條第一項提報之環境教育計畫,其執行內容有變動者,至遲 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提報 變更。 第 5 條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 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 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 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 完成日。 第 6 條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 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 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第 7 條 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 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 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提報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出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第一項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者,提報單位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三年 ,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 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 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3/3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 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 、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 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 抽查比率。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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