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Mutual Assistance in Maritime Disaster Rescue of Fishing Vessels
صدر في 2007-03-2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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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hazard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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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沿⾰ 中華⺠國96年3⽉2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627號令訂定 中華⺠國 100 年 7 ⽉ 19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295347 號令修正第 8 條,並修正名 稱(原名稱: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中華⺠國 102 年 4 ⽉ 2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0937號令修正第 8 條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五⼗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詞,定義如下: ⼀、海難: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或其他有關漁 船或船員之非常事故。 ⼆、救護互助:指漁船對遇難漁⺠或漁船之救援或協助⾏為。 三、電臺:指可與漁船直接通訊使⽤之電臺,包含漁業電臺、漁業專⽤電臺、漁業通 訊電臺及海岸電臺。 第3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 ⼀、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政院海岸巡防署⼀⼀八報案專線。 第4條 漁船遭遇海難,除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依本辦法發動漁船救護互助。 第5條 電臺應全天候守聽,當接收漁船海難呼救訊息,應即通報⾏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主管機關、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漁船轄屬 區漁會。 前項所定各救援機關、中⼼接獲漁船海難通報,應依權責指揮派遣航空器或艦艇前往救 援,並將救援措施透過電臺通知遇難漁船。 漁業⽬ 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第6條 海上作業漁船應依船舶設備規則之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隨時 注意守聽,如接獲遇難漁船呼救訊息,應發揮救護互助精神,全⼒⽀援救難⼯作,並即 通報電臺轉報各救援機關、中⼼。 第7條 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調轄屬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 助。 區漁會發動漁船救護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協調電臺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船舶前往救助。 ⼆、協調泊於漁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動員救難漁船之救援措施通報電臺轉知遇難漁船及各救援機關、中⼼。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遇難漁船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最迅 速程序施檢後出港。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分別協調中華⺠國全國漁會及直轄市轄屬區漁會設置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基⾦(以下簡稱基⾦),作為救難漁船之獎勵及施救之補助。 中華⺠國全國漁會或直轄市轄屬區漁會設置前項基⾦前,應訂定救難漁船獎勵⾦⽀給及 施救補助基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設運⽤管理⼩組管理基⾦。 第⼀項所定基⾦應設立專⼾存儲,專供救難漁船獎勵及補助之⽤,其會計事務由中華⺠ 國全國漁會及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區漁會專案處理,並按⽉填製會計報表分別報請 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第⼀項所定基⾦。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漁船所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漁船海難救護互助,應負責協 調及督導。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