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mediation of disputes between renewable energy power facility installers and electricity enterprises (20101103)
صدر في 2010-02-1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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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20101103).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erg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renewable energy,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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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1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字級: 小 中 大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所有條文 名 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 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 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 3 條 爭議之調解,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調解案件之性質或再生能源之類別邀集學 者、專家一人至七人為之。 前項學者、專家對於調解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自行迴避;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 當事人申請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調解應於受理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但以三個月為限。 第 4 條 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附有外文資 料者,應備具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絡資訊。 四、請求調解事由、法律依據、爭議情形及證據。 第 5 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相當期間命申請人補正: 一、調解申請表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記載。 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34 1/3 10/30/201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予補正。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經依前項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二、非屬本條例所生之爭議。 三、非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爭議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四、同一爭議事件曾經調解或仲裁成立。 五、同一爭議事件曾經法院判決確定。 六、同一爭議事件在調解程序中,重複申請調解。
第 6 條 調解程序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行之,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其 他適當處所行之。 第 7 條 調解於當事人意思一致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製作調解成立書,記載下列各 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及參與調解程序之學者、專家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 三、參與調解之學者、專家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調解期日未到場,或對爭議之調解無法達成合意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期日調解。 調解不成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調解成立書或不成立證明書,應交付或送達當事人。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榮獲第 339,831,555 2,963,360 945 148,627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34 2/3 10/30/201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34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