تخطَّ إلى المحتوى
Nelum
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Measures for Collection and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Important Wetland Management License Fees

صدر في 2014-12-2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authorization/permit, ecosystem conservation, wetlands, fees/royalties, protected area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1/4 首頁 > 政府資訊 > 濕地保育法規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內政部103.12.23台內營字第1030814137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業: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 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 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 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 二、經營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 明智利用項目,進行經營謀利行為,並以之為業者。 三、旅遊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 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自然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等,並以之為業者。 第三條 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 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 者,免附。 三、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計畫書,包含使用面積之名 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 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日期:2019/06/11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97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index.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menuID=38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p?src=bm&v=3&u=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t=%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s://lineit.line.me/share/ui?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https://twitter.com/share?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text=%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www.plurk.com/?qualifier=shares&status=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20(%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ndMail.php?ID=38&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onCon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2/4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地點土地標示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 分之一。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 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 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 計畫等。 二、變更之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原許可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 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 十日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 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3/4 第七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規定。 二、經認定有害於濕地之保育及明智利用之虞者。 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得申 請展延一次。 依前項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為之。 第九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 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 回饋金之計算方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 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 申請變更許可 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 多退少補。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 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第十二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 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 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 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4/4 回上頁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重要濕地 經營管理許可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archPage.php?keyword=%E9%87%8D%E8%A6%81%E6%BF%95%E5%9C%B0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archPage.php?keyword=%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

Measures for Collection and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Important Wetland Management License Fee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