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entive Regulations for Demonstr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Community Power Station Installation by Cooperative and Community Public Offering
صدر في 2020-11-1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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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erg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renewable energy,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subsidy/incentive, cooperative/producer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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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 示範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並得委任 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村、里之地理區域範圍。 二、社區居民:指規劃或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場址所在社區 之設籍居民與其直系血親,及場址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 三、團體:指下列依法設立者 (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二)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 職業團體。 (三)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 四、總設備經費: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及設置該機組所需必要設施)或含儲能設備經費。該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經費,應以申請年度之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 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乘以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預估裝置容量(單位為瓩)為計算基準。 五、儲能設備經費: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應包 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經費。 1 第 四 條 本辦法申請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規劃於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 團體。 二、每一申請案之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區位限於單一社區為 之。 三、同一團體以申請一案為限,且設置區位如已獲政府機關核 定相同獎勵(補助)項目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前項第一款公開募集指由團體發起,採公開方式,召集有意願 推動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社區居民及其他團體或個人,於社區內共 同規劃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第 五 條 本辦法分二階段獎勵。各階段獎勵項目、獎勵經費額度及辦理 期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完成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 第一階段示範獎勵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與社區 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執行方案(以下簡稱 執行方案)所辦理之相關推廣宣導活動。 (二)獎勵經費額度:每案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三)辦理期程:自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年內為限。 (四)受獎勵者應於第一階段辦理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檢 具第一目之執行方案、推廣宣導活動成果及經費執行 情形說明等文件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二、第二階段獎勵: (一)獎勵項目:依據執行方案,於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包含再 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之必要設施,總裝 置容量應為二十瓩以上,且以三百瓩為上限。 2
(二)獎勵經費額度: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且須 符合下列原則: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經費不得超過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2. 儲能設備獎勵經費每瓩時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上 限,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不得超過 儲能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 (三)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結果及經費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為限。但無法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 由,經本部同意展延半年,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獎勵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如將其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所產生之電力躉售予公用售電業,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 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經費。 第 六 條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者,各年度申請期限如下: 一、一百十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 內。 二、一百十一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止。 三、一百十二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十一月三十日止。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申請獎勵對象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 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計畫書一式十份(如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 3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申請獎勵者應於本部函知第一階段審查會議紀錄之日起一個月 內,依審查會議紀錄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部審查及核定。 第 七 條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草案(應含潛力設置場址、設 置類型、容量規模及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規 劃)。 三、工作內容概述,應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 (二)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應含相關說明會或工 作坊等宣導活動辦理規劃)。 (三)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應含社區居民提供設置場址 意願調查及社區居民投資意願調查)。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含社區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 內容) 。 五、經費運用方式。 六、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 執行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 容量規模、每瓩設置成本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 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執行時程規劃、 維運規劃及效益分析)。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結果(社區內之潛力盤查 結果至少為六十瓩) 。 三、再生能源推廣執行作法及宣導成果(應含相關說明會或工 4
作坊等宣導活動執行說明)。 四、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成果(應含社區居民提供設置場址 意願調查結果統計與分析及社區居民投資意願調查結果統 計與分析)。 五、具公民性之活動執行方法(含社區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 規劃內容)。 六、採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者,執行方案內容得另增列儲能設備 設置之規劃(應含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時設置成本 估算、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及執行時程規劃)。 第一階段申請獎勵之團體擬以其他團體為第二階段獎勵之申請 者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者,應於前項執行方 案之商業開發模式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設計中載明,並應敘明兩者 間之利害關係及後續運作模式。 第 八 條 申請第二階段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第二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如附件四) 。 二、執行方案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 三、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 四、執行方案核定函影本。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 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 意文件。 七、申請第二階段獎勵者若非原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應檢附 其與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間之利害關係證明資料,及團體 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 5 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應併檢附文件證明簽訂 者為該社區設籍居民、該社區設籍居民之直系血親或場址土地(建 築物)所有權人。 第 九 條 申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 傳真及「申請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字樣。採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 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 理。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本部得通知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本部應駁回該申請案件;已核准者,應予撤銷。 第 十 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 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 案件。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 (一)依據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 草案、工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 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 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第二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一)依據執行方案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維運 規劃、社區居民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具公民性之活
6 動執行情形、經費運用執行情形、實際執行時程及效 益進行審查。 (二)具投資意向社區居民之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 備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且社區居民參與人數至少應達 十五人。 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 之。但有正當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 第 十一 條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 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第一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第一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 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 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第一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執行方案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八)。 (四)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五)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六)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 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 及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 7 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 回。 第 十二 條 第二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社區居民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以上,且社區居民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二、受獎勵者依據執行方案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後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一)第二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第二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 設備)支出憑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六)公民電廠投資清冊(如附件十二)及相關投資佐證文 件。 (七)具公民性之活動相關執行說明及佐證文件。 三、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 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 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公民電廠投資清冊,投資者為社區居民 者,應檢附文件證明其為該社區設籍居民、該社區設籍居民之直系 血親或場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 十三 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屬第五 條第一項之獎勵項目為限。 受獎勵者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示範獎勵計畫內容之
8 相關事宜,如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報本部備查。 第 十四 條 受獎勵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聯絡人員至少一名,配合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管考與 追蹤。 二、對獎勵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受獎勵者應依本部指示繳回該部分或全部獎 勵經費。 三、如涉委託辦理或涉及採購事項,應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 用之合理性,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獎勵(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獎勵(補助)項 目及經費。 五、受獎勵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獎勵者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 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部核定,改以其他佐證 資料結報。 七、受獎勵者如因故申請退出,應提送執行成果報告送交本部 審查,審查通過並完成修正後一個月內,檢具工作執行進 度、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與支出憑證等文件向本部辦理結 算事宜。 八、受獎勵者應於示範獎勵期間每雙數月五日前,繳交前二個 月份之工作進度等相關佐證資料備查。 第 十五 條 第二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日起五年內, 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9 一、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設備轉讓、拆除或遷移。 二、申請躉售再生能源電力者,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提供半年度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及 重大異常情況與排除記錄等,送本部備查,必要時,本部 並得通知其補充或說明其資料。 三、申請自用、捐贈、直供或轉供再生能源電力者,於每年ㄧ 月三十一日前編具前ㄧ年度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儲能 設備)運轉年報(包含每月總發電量及重大異常情況與排 除紀錄等項目),送本部備查,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其 補充或說明其資料。 四、申請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並獲儲能設備補助者,不 得躉售其再生能源電力。 本部得於獎勵期間派員實地查察社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 含儲能設備)規劃、設置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得於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運轉期間派員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情形,第二 階段受獎勵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六 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 獎勵,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之獎勵經費: 一、申請獎勵文件、請款資料或送本部審核或備查之文件有虛 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或執行方案所載內容不符。 三、對獎勵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 四、申請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補助)之 相同類型項目。 五、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六、其他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而未履
10 行。 第 十七 條 獎勵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 、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 部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並不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 第 十八 條 本部對獎勵案件之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勵金額、核准日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得公開於本部網站。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附件一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一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申請 電話 名稱 獎勵 負責人 負責人 對象 姓名 手機 檢附資料 項目 是 否 申請獎勵對象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 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 □ □ 申請應 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備文件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第一階段示範獎勵 □ □ 計畫書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 □ □ 係人者免填) 其他經經濟部指定文件 □ □ □本申請獎勵對象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辦法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獎勵(補 助)經費。 □本申請獎勵對象已知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 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申請獎勵對象連絡人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姓名 單位/職稱 電話 手機 E-mail 備註: 一、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格, 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申請者所附的一切文件僅供申請獎勵時作為審查小組審查之用,執行機關不對申請書做實 質認定。 1 附件二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第一階段示範獎勵計畫書 (本頁無需夾在申請計畫書中) 一、本計畫書請詳實撰寫,並充分考慮其可執行性,並應注意各項資料前後 一致。 二、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頁碼,最多以 20 頁為原則,請雙面印刷。章名使用標楷體16號字,節名使用標楷體15號 字,內文使用標楷體14號字,但表格內之字體大小不受此限。(一式10 份,並另附內容資料電子檔光碟2份,光碟封面並請註明申請獎勵對象 全名及計畫名稱)。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三、計畫內容至少應涵蓋計畫書格式內各項目,並可參考內附填寫說明。 四、如有其他補充或證明之相關資料等文件,請依編號置於計畫書末。 五、預期效益請以量化數據表達。 六、查核點內容應具體且可評估分析為原則,產出物應有具體量化指標及規格 (如完成xxx報告一份)。 2 社 申 請 用 區 公 開 募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 集 設 置 第一階段示範獎勵計畫書 再 生 能 ○○○年度 源 公 民 電 廠 第 一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階 段 示 範 獎 勵 計 畫 書
( 申 請 獎 勵 對 象 全 名 ) 計畫期間:自○○○年○○月○○日 至 ○○○年○○月○○日 中 申請獎勵對象(全名):○○○○○○ 華 申請獎勵對象地址:○○○○○○○○○○○○○○○○○○ 民 國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年 ○ ○ 月 3 目 錄 頁次 一、計畫目的..................................................OO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草案..............................OO 三、工作內容概述..............................................OO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OO 五、經費運用方式..............................................OO 六、執行時程規劃..............................................OO 七、預期效益..................................................OO 4 一、計畫目的 (簡要述明申請本計畫之目的)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草案 (應含潛力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商業開發或自用發電經營模式 規劃等) 三、工作內容概述 (應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 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等) ※備註: (1)再生能源推廣規劃及執行作法:應含相關說明會或工作坊等宣導活動辦理規劃 (2)再生能源策略執行調查:應含社區居民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社區居民投資意願調查 四、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 (應含社區回饋、社會公益等相關規劃內容:如老人共餐及長期照護、助學弱 勢學童或社區再造等) 五、經費運用方式 (應列出擬申請獎勵經費、有無自籌款、相關經費支用規劃等項目) 一、經費來源: 金額 科目名稱 備 註(及經費來源) (新臺幣元) 擬申請本計畫經費 自籌款 其他單位補助 合計 二、各項費用概算 科目名稱 預算數 備註 備註:詳列計畫費用及衍生之人事費用、活動或競賽獎金,相關經費均應以經常門編列,並含各項稅費。 5 相關經費支用規劃表 第一級 第二級 預算數 用途、說明及計算方式 科目 科目 (仟元) 約聘僱人員A*3人月*30,000元/人月: 人事費 90 90,000(元) (範例,各項目請對齊) 通訊費 郵寄報告書費用 0.6 300(元) × 2(次)=600(元) 臨時人員酬金 協助辦理社區居民設置意願調查 0 按日案件計資 1.出席費: 0 酬金 2.講座鐘點費: 業務費 物品 文具紙張、碳粉等消耗品:10,000(元) 10 一般事務費 問券調查文件印刷費用:20,000(元) 20 辦理說明會交通費用: 國內旅費 4,000(元) × 10(人次)=40,000(元) 40 短程車資 0 備註:1. 以上表格一頁不敷使用時,得自行擴充頁數。 2. 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填寫。 六、執行時程規劃 (應列出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每月查核點說明)
(%) ○○○年 進度規畫 計畫分項工作 工作 查核點 ○○ ○○ ○○ ○○ ○○ ○○ ○○ ○○ ○○ ○○ ○○ ○○ 比重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1)/工作比重 ○○ % 預定進度 (工作項目1-1) ○○% 查核點 *1 預定進度 (工作項目1-2) ○○% 查核點 *2 (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2)/工作比重 ○○ % (工作項目2) ○○% 預定進度 6 查核點 (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3)/工作比重 ○○ % 預定進度 (工作項目3) ○○% 查核點 合計 100% ※撰寫說明: 1.依計畫工作項目,以阿拉伯數字(*1,*2,...)於每個工作項目之預計執行月份訂定查核點。 2.「工作比重」為該分項工作占整體計畫工作之比重;「預定進度」為該分項工作比重分攤於計畫期程之進度, 無須逐月填寫,但須配合查核點填入進度百分比。 3.各項工作須於計畫執行期間執行完畢。 七、預期效益 (簡要述明完成本計畫後之預期效益) 7 附件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案號: 參與交易或獎勵(補助)案件名稱: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款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 (請填寫 者: □公職人員本人 稱: abc欄 □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負責人 位) □非營利法人 屬。姓名: □董事 □非法人團體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獨立董事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 □監察人 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經理人 姓名: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8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 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 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9 附件四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二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電話 申請獎 名稱 勵對象 負責人 負責人手機 姓名 檢附資料 項目 是 否 「第一階段執行方案」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 □ 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土 □ □ 地/建物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 申請應 第一階段執行方案核定函影本 □ □ 備文件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 □ □ 人者免填) 原住民部落會議之議決同意文件(無則免附) □ □ 與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間之利害關係證明資料及團體資格證 □ □ 明文件(申請第二階段獎勵者同第一階段獎勵申請者免附) 其他經經濟部指定文件 □ □ 預定設置場址 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類別 □太陽能 □生質能 □風力 □水力 □其他 儲能設備類別 □鋰電池 □液流電池 □鈉硫電池 □飛輪儲能 □其他_____ 申請再生能源發 每瓩金額 電設備獎勵金額 設置容量(瓩) (新臺幣元) 總申請金額 申請儲能設備 每瓩時金額 獎勵金額 設置量(瓩時) (新臺幣元) 總申請金額 合計總設備經費 新臺幣 元整 預定完成時程 計畫摘要內容 (請摘述三百字) □本申請獎勵對象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辦法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獎勵(補助)經費。 □本申請獎勵對象已知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申請獎勵連絡人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姓名 單位/職稱 電話 手機 E-mail 備註:1.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格,涉及刑法 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申請者所附的一切文件僅供申請獎勵時作為審查小組審查之用,執行機關不對申請書做實質認定。 10 投資意向書編號:(請填團體統一編號-自編序號 001、002…) 附件五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 第一條:(團體) (以下簡稱甲方)係執行經濟部「社區公開募集設 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為加速國內再生能源普及推廣與促進 在地化再生能源使用向(民眾) (以下簡稱乙方)徵詢投資意 向。雙方基於共同於 (村/里)參與及投資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之目的,建立互信互惠的合作關係,特訂定本合作意向書。 第二條:乙方擬規劃投資新臺幣 萬元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第三條:本合作意向書僅為表達雙方之共同合作意願及相互了解之用,未創設任何雙 方合作關係,不代表任一方有義務簽署任何契約,或授權一方得代理他方, 或限制任一方與任何第三人締結其他合作關係。詳細及具體之合作內容與條 件,需以平等互惠為原則,並經雙方同意後另行簽訂具法律效力之契約。
第四條:任一方因進行本意向書各項活動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而從其約定 者外,由發生費用之一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本意向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據。 立投資合作意向書人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地址: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絡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簽訂本投資合作意向書者,需於申請第二階段時,一併檢附文件證明其為該社區設籍居 民或場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如土地/建物謄本);簽訂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 者為設籍居民之直系血親,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 本等)。 11 附件六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一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獎勵對象 負責人 請領獎勵金額 (新臺幣元) 檢附文件: 檢附資料 (以下文件請提供A4格式影本,依需要勾填) 是 否 第一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 □ 獎勵費用領據 □ □ 申請獎勵對象連絡人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姓名 單位/職稱 電 手 話 機 E-mail 備註: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 格,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2 附件七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一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獎勵對象 負責人 請領獎勵金額 (新臺幣元) 檢 附 文 件: 檢附資料 (以下文件請提供 A4 格式影本,依需要勾填) 是 否 第一階段執行方案核定本 □ □ 社區居民投資比率規劃表 □ □ 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 □ □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經註冊會 □ □ 計師簽證 獎勵費用領據 □ □ 申請獎勵對象連絡人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姓名 單位/職稱 電 手 話 機 E-mail 備註: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 格,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3 附件八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社區居民投資比率規劃表 受獎勵對象名稱 社區居民預估參與人數 人 社區居民預估參與比例 % (參與人數 / 社區居民總人口數 x100%) 預估投入總設備經費(A) 新臺幣 元整 社區居民預估總投資金額(B) 新臺幣 元整
社區居民投資比率 % ((B)/(A)x100%) 《詳細投資合作資訊》 投資意向書編號 1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2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3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4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5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6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投資意向書編號 7 規劃投資金額 新臺幣 元整 備註: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 格,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4 附件九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核定文號: 受獎勵對象: 第一期獎勵金額:新臺幣 元整 第二期獎勵金額:新臺幣 元整 第一階段全程獎勵金額:新臺幣 元整 單位:新臺幣元 再生能源 經費支出 其他機關補 原列 發展基金 自籌經費 單據 項 目 (1)=(2)+ 助經費 支用標準說明 預算 補助經費 (4) 編號 1. (3)+(4) (3) (2) 人 事 費 小計 再生能源 經費支出 其他機關補 原列 發展基金 自籌經費 單據 項 目 (1)=(2)+ 助經費 支用標準說明 預算 補助經費 (4) 編號 2. (3)+(4) (3) (2) 業 務 費 小計 合計 申請補(捐)助 承辦人 業務主管 主辦會計 單位負責人 15 附件十 (受獎勵對象全名)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 憑證 預算科目及 金額 用途說明 編號 項目 百萬 拾萬 萬 千 百 十 元 1.原案 件。 4.樣張 張。 附件 2.請購單 件。 5.憑證 張。 3.估價單 件。 6.其他文件 張。 申請補(捐)助 承辦人 業務主管 主辦會計 單位負責人 -----請支出憑證黏貼於此線下---- (本單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16 附件十一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第二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 單位名稱 電話 獎勵 對象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手機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類 □太陽能 □生質能 □風力 □水力 □其他 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 儲能設備總裝置量 裝置容量(瓩) (瓩時)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單 儲能設備單價 價 (新臺幣元/瓩時) (新臺幣元/瓩) 總設備請領獎勵金額 (新臺幣元) 地址 設置 場址 使用分區及 地號 用地類別 檢附資料 檢 附 文 件: (以下文件請提供 A4 格式影本,依需要勾填) 是 否 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登記文件影本 □ □ 第二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 □ 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支出憑證。 □ □ 獎勵費用領據 □ □ 公民電廠投資清冊(附件十一)及相關投資佐證文件 □ □ 社區居民身分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土地/建物謄本、身分證正反面 □ □ 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等) 具公民性之活動相關執行說明及佐證文件 □ □ 申請獎勵對象連絡人 申請獎勵對象印信 姓名 單位/職稱 電話 手機 E-mail 備註: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 格,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17 附件十二 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 公民電廠投資清冊 1、受獎勵對象名稱: 2、受獎勵對象名稱: 3、社區居民實際參與投資人數: 人 4、社區居民實際參與比例(參與人數 / 社區居民總人口數 x100%) % 5、實際總設備經費(A):新臺幣 元整 6、社區居民實際總投資金額(B):新臺幣 元整 7、社區居民實際投資比率((B)/(A)x100%): % 對 編 實際投資金額 實際投 聯絡資訊 象 號 (新臺幣:元) 資比率 姓名 身分證字號 1 連絡電話 地址 社 姓名 區 身分證字號 居 2 連絡電話 民 地址 姓名 身分證字號 1 連絡電話 地址 姓名 身分證字號 2 其 連絡電話 他 地址 對 姓名 象 身分證字號 3 連絡電話 地址 合 1 名稱 18 統一編號 作 連絡電話 社 地址 備註:1. 請提供相關投資佐證文件(如收據、轉帳證明等),並依序編列編號於右上角。 2.申請者保證所提文件真實無誤,如有虛偽、造假、隱匿或不實者,願無異議喪失申請資 格, 涉及刑法及其他法律部分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以上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