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ections for fishing vessels involved in fisheries operation of coral
صدر في 2008-05-2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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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تايوان
- الموضوعات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protection of species, marine fisheries, offences/penalties, monitoring, authorization/permi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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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97年5⽉22⽇⾏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21085號令訂定,並⾃ 中華⺠國97年5⽉24⽇⽣效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七條第⼀款、第四⼗四條第四款及第五⼗四 條第五款規定訂定。 ⼆、本注意事項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 (⼀)本注意事項⽣效前已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且實際捕撈珊瑚之漁船。 (⼆)中華⺠國九⼗六年⼗⼆⽉三⼗⼀⽇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列冊有案,並依本注意事項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之漁船。 三、第⼆點第⼀款所定珊瑚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並檢附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 展協會測試其裝設之船位回報器每四⼩時主動回報⼀次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送本會備查。 四、本會於中華⺠國九⼗七年許\可第⼆點第⼆款之珊瑚漁船之船數以九⼗六艘為限,並⾃九⼗ 八年起逐年遞減,各年之核准上限由本會另⾏公告。 五、申請為第⼆點第⼆款所定珊瑚漁船之漁業⼈,應於中華⺠國九⼗七年六⽉三⼗⽇前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正本。 (⼆)船上現有珊瑚漁具配置照片及作業⽅式書⾯文件。 (三)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其裝設之船位回報器每四⼩時主動 回報⼀次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加入已立案珊瑚漁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本會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符合第⼆點第⼆款規定且無第六點各款所定情形者,依各該年 度核准兼營之船數上限核定名冊後,分別由本會、縣(市)政府核發許可文件。 前項珊瑚漁業兼營許\可期間以⼀年為限,中華⺠國九⼗八年起每年之申請時間,由本會另 ⾏公告。 六、漁業⼈或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申請為第⼆點第⼆款所定珊瑚漁船: (⼀)漁船違規尚未處分。 (⼆)有本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七款情事。 (三)曾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 (四)未取得上年度兼營許可。但中華⺠國九⼗七年申請者,不在此限。 七、珊瑚漁船限於附件⼆所列A、B、C、D、E五處漁區作業。其中A及B漁區可全年作 業,C、D及E漁區限於每年農曆九⽉⾄翌年農曆四⽉作業。 八、珊瑚漁船於兼營許可期間出海採捕珊瑚之⽇數不得超過⼆百⼆⼗天。 漁業⽬ 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九、珊瑚漁船出港時應向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或本會指定之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通報,並 啟動船位回報器⾃動回報船位⾄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岸上接收中⼼確認後,始得出港作業。 岸上接收中⼼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經漁業通訊電台通知,漁船應即返港完成修復 後,始得再度出港作業。 ⼗、珊瑚漁船出海作業時,應填寫漁撈⽇誌(格式如附件三),並於返港後三⽇內,將該航次 漁撈⽇誌送當地區漁會轉報本會或由本會所指定之機關。珊瑚漁船之漁業⼈及漁業從業⼈ 應配合本會委請之專家調查捕獲之珊瑚種類、株徑⼤⼩及其他事項。 ⼗⼀、珊瑚漁船採捕之珊瑚應經本會指定之區漁會以拍賣、議價、標價或投標⽅式公開交易。前 項交易之珊瑚出⼝前,得向本會申請核發珊瑚來源證明文件,其單艘漁船年出⼝總量以⼀ 百⼆⼗公⽄為限。 ⼗⼆、違反第七點⾄第⼗⼀點規定之⼀者,依本法第⼗條規定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者,珊瑚漁船漁業⼈應拆除珊瑚漁具並回復漁業執照記載之漁具種類及數 量: (⼀)違反第七點⾄第⼗⼀點規定之⼀。 (⼆)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 (三)為珊瑚資源保育⽬的,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