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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تايوان

Decree No. 1091159220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omulgating the Air Quality Standard

صدر في 1992-04-10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发布空氣品質標準.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أخرى
الدولة
تايوان
الموضوعات
Air and atmosphere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emissions, pollution control, air quality/air pollu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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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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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空氣品質標準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5351 1/2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第 3 條完整條文.odt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 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3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 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 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 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 之年平均值。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空氣品質標準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5351 2/2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 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 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 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 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 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 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 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 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 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 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 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 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 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 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之八小時平 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 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 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 ;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 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5 條 細懸浮微粒(PM2.5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 中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 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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