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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هونغ كونغ الصينية (منطقة إدارية خاصة)

Memorandum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control of waste movement

صدر في 2000-01-0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معاهدة
الدولة
هونغ كونغ الصينية (منطقة إدارية خاصة)
الموضوعات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waste management, institu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hazardous waste, international trade, governance
الفئا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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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应香港特区政府的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率领的内地代表团与香港 特区环境保护署副署长司徒高义率领的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於 1999年 6月 9日在深圳市就内地与香 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建立业务联系和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 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的事宜进行了商讨。内地代表团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国际合作 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组成。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 保护署、规划环境地政局、卫生署有关人员组成。经过认真、友好地讨论,双方对有关议题达成以下 共识。 一、双方同意对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实行预先通知和预先同意程序: 1.内地或香港特区向对方输出危险废物之前,须由输出方联络点的联络人,向输入方联络点的联 络人发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只有得到输入方联络点的联络人书面答复同意后, 输出方才可批准输出危险废物。 2.内地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香港特区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香港特区政府环 境保护署废物及水质监理组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样式,使用《巴塞尔公约》的《废物越境转移通知 单》,见附件。 4.危险废物转移的范围包括,内地产生的危险废物向香港特区输出和香港特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向 内地输出。 5.危险废物包括: Ⅰ.《巴塞尔公约》附件一所列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Ⅱ.《巴塞尔公约》附件二所列需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Ⅲ.《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名录 A所列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Ⅳ.根据内地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Ⅴ.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二、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的《巴塞尔公约》中国联络点同意及时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发 送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寄给《巴塞尔公约》中国香港特区联络点。 三、香港特区政府将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中国《巴塞尔公约》联络点向《巴塞尔公约》缔约 国会议提交年度报告。 四、香港特区政府将依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参加《巴塞尔公约》有关会议。 五、双方同意,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出的以下建议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有关部门联络 磋商后,再作进一步商讨: 1.对内地有关部门如需把从香港特区非法转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经香港特区退回海外来源 国的,采用“预报及预先确定”程序。 2.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海外新设的废物检验中心的有关资料,提供予香港特区政府环境 保护署。 3.就香港特区厂商在内地的厂房所产生的废物可在内地处置并同时办理退税(或税务豁免)一事, 内地有关部门将向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供有关税务法规,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将使用有关 资料鼓励厂商在内地正确处置所产生的废物,减少把废物非法输往香港特区弃置。 六、香港特区政府希望与内地有关部门联络磋商,探讨两地共同合作管理较难处理废物的可行 性,这包括: 1.香港特区将低度放射性废物出口内地贮存及处理。 2.由香港特区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自内地入口的危险废物。 本备忘录于 2000年 1月 7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

Memorandum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the control of waste movement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