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 Measures of Gansu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orestry farms
صدر في 2014-11-1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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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试行).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Gansu
- الموضوعات
- Forestr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ng, comparative analysis, cooperative/producer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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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林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家庭林场的指导和服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 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 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 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经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 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级示范性 家庭林场的评选认定及监督管理,并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示范 性家庭林场的初审推荐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可优先享受有关林业项目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森林保险等相关政策。 鼓励示范性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认定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具 体认定标准为: (一)基础设施完备。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有相应的生产管理 用房,家庭成员固定从业人数 2人以上,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 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建立有关管 理档案。鼓励家庭林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 场主体资格。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家庭林场以林业经营为主,主要从事种 苗花卉、造林营林、经济林果、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等经 营,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 70%以上。 (三)规模经营适度。家庭林场经营的林地为本户从村组承包的 林地或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 10年以上。经 营规模:种苗花卉、经济林果、林下种植不小于 50亩;造林营林、林 下养殖和森林旅游不小于 100亩。家庭林场纯收入:10万元以上为小 型林场;20万元以上为中型林场;40万元以上为大型林场。 (四)运行管理科学。林业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 员积极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有年度工作计划, 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有规范齐全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 度;采用先进生产实用技术 1项以上;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 续经营。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与当地林技推广、林木种苗、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涉林企业等进行专业化服务的沟通合作能力;能按有关技 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 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林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或 注册商标创建。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林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 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 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常年雇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林权证和林权(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简介(从业人员、生产类别、经营规模、技术装 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指导服务单位或技术顾问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制度,当年林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 用情况记录,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获得的奖励(奖牌、奖状、奖金等)、产品认证、注册商 标等复印件或说明。 第七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林场,向当地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批复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电 子版)。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 员进行联评,择优推荐并汇总,填写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申报表(见 附件 1),加盖电子印章,连同申报材料扫描件(电子版)一并上报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 行现场核查和筛选评定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报省林业 厅。 (三)评选认定。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 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甘肃省示范性 家庭林场评分表(见附件 2),综合评分择优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的评审结果在“甘肃林业网” 公示 7天后,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颁发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证书 和证牌。 第八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每年评选一次,市(州)林业主管部 门每年 10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省林业厅 12 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认定结果 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示范性家庭林场每年要进行自查,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复查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11月底 前向省林业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适当组 织抽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资格,3年 内不准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的; (二)家庭林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林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林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有关标准生产,发 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家庭林场连续两年复查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林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申报表 2.甘肃省示范性家庭林场评分表 http://www.gsly.gov.cn/attachment/www/month-1411/20141117-113101-2275.doc http://www.gsly.gov.cn/attachment/www/month-1411/20141117-113115-818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