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jin Yongding River Protection Regulation
صدر في 2025-11-28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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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Tianjin
- الموضوعات
- Water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hazards, ecosystem conservation,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basin/catchment/watershed, early warning system,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enforcement/compliance, offences/penalties, groundwater, surfac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freshwater pollution, inland water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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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文化保护 传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 态保护修复、文化保护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永定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 永定新河所涉及的武清区、北辰区、东丽区、宁河区、滨海新区相关街镇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永定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 大国家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永定河 建设成为流动的河、绿色的河、清洁的河、安全的河。
第四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山西省、内 蒙古自治区的协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落实永定河全流域统一规 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
第五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永定 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资金投入, 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相关保护责任。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 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等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组 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 和旅游、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流域 治理。
第八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 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永定河 流域绿色发展。
第九条 本市强化永定河流域保护科技创新支撑与引领,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数字孪生永定河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永定河流域治理管 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防灾减灾、水资源保 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永定河流域保护的宣传,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永定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永定河流 域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国土 空间规划为基础,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水网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 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支撑,加强永 定河流域保护,发挥规划对永定河流域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永定河流域国土空 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和规模。
第十三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防洪相关工作纳入城市防洪规划, 并按照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的要求,明确永定河防御洪 水安排以及河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纳入本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加大永定河流域生态系统保护 力度,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 在永定河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本市河湖岸 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严格岸线用途管控,维护水生态空间稳定, 促进岸线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防洪排涝工作,完善防洪抗灾 体系,健全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提高洪涝灾害防 御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 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设施的布局、建设和管理, 强化河道综合整治,保障防洪安全。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 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 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十八条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阻水渔具;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永定新河入海河口治理,对入海河口进行 清淤疏浚,维持行洪、排涝和纳潮畅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保障河 口防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按照 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堤防、围埝、隔埝等,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确保行蓄滞洪功能。 在蓄滞洪区内进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禁止在指定的 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 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明确蓄滞洪区运用的组 织保障、预报预警、工程调度运用、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 案;组织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演练,保障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永定河流域蓄滞洪区自然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 险程度,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管理、安全运用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永定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各 部门、单位的防汛职责,完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明确应急行洪、 人员转移、工程抢险、蓄滞洪区运用等要求。 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应急预案、防御 洪水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做好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洪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汛期前,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汛 准备,健全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防汛抗洪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值守 和报告制度,开展防汛抢险应急演练。 在汛期,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巡查,开展雨情、 水情、险情、灾情监测预报,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依照职权在其管 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 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 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 后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 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永定河流域发生洪水时,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永定河防 御洪水方案和本市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汛指 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命令,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永定河流域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按照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 用蓄滞洪区;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永定河流域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作出 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 员等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 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永定河流域发生洪涝灾害后,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和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心 理援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受灾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落实水资 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落实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 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市和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协调、实施、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量调度工作,统筹利用多种水源,保障永定河重要断面生态流量 和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永定河生态补水期间,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河道保水护水工作,提高 生态补水输水效率。
第三十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价,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 水环境质量,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永定河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严格管控。
第三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 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三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网建设要求, 开展永定河流域水资源调蓄、水网连通等工程建设,优化河湖水系布局,畅通小微水 系,通过水系间联通互济、科学调节河道流量等措施,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加强生态清洁小 流域建设,完善蓄排工程,采取植树、种草、固坡等分类治理的措施,预防和减轻永 定河流域水土流失,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市加强对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管理,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 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鼓励节水型生产、生 活方式,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强化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生态健康,建设绿色生态河流廊道,提升永 定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本市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可以根据永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国家重点 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于永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更加严格 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在永定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三十八条 在永定河干流及其支流、永定新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 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市和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必要时 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 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和监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 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本市依法划定永定河流域禁止水产养殖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落实管控 措施,加强水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永定河流域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鼓励 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 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四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 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 运维管理,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排水管网、集中处理等方式治理农村 生活污水,防止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四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 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四条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 行日常监测。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四十五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的遗产保 护、文化挖掘、文脉传承、环境整治、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对永定河流域的文化资 源加强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永定河流域文化资源调 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传统村落和古河 道、古堤防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永定河流域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永定河流域文化宣传,统筹利用博物馆、 纪念馆、展览馆、水工程等资源加强永定河流域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开展永定河流域 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五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永定河流域农文旅融合发展 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引导、资源统筹和宣传推介,结合永定河流域乡村历史价值、 文化特色,发展文化产业、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永定河流域文化产业与旅 游业、农业融合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永定河流域生态廊道、郊野公 园、健身休闲区域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安全管理等各类措 施,服务公众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多样化需求。 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
第五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 下,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协调永定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 事项,协同做好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就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行 政执法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制定永定河流域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以及 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沟通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 措施等内容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遵循上蓄、 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则,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协同完善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 体系,科学布局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的功能建设;建立健全洪涝灾害联合预报、 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加强防洪减灾联动,相互通报水情、工情、汛情等情况,整 体提升永定河流域防治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指导下,协同 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按照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 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共同做好流域生态补水相关工作。 发现永定河干流邵七堤断面流量持续低于预警流量,可能造成永定河干流断流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应急调度。
第五十六条 本市就涉及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 的沟通协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协同完善 水污染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跨区域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开展联合会商,协 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协同控制污染。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加强生态 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自然灾害等的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推 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 本市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加强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协同预防和惩治永定河 流域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永定河流域有破坏自然资源、妨碍防洪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 文化遗产等情形的,由有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