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 Council Decree No. 800 promulgating the Regulation on Protection of Ancient and Significant Wood (Trees)
صدر في 2025-01-2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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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第800号).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cultural heritage, private forest, public forest, protection of species, biodiversity,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ecosystem conservation, wild f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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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0号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25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 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 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 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 境。 第四条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 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1/10 https://www.gov.cn/ https://www.gov.cn/ https://www.gov.cn/ 第五条第五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 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 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 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 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 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 会氛围。 第八条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2/10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 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 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第九条第九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 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 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 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 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 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 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 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3/10 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 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 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 督信息系统。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 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 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 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 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 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 力。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 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4/10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 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 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 和名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 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 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 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 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 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 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 的古树。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5/10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 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 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 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 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 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 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 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 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 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6/10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 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 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 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 展下列活动: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 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 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 展;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 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 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 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7/10 对位于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 段开展动态监控。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 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 域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 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 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 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 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 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8/10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 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 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9/10 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0022 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 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5日 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标 题: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发文字号: 国令第800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 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07/02/2025, 11:30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1/content 7001413.htm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