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 Provisions of Fujian Province on Forest Resources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Forest Farms
صدر في 2024-09-02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Fujian
- الموضوعات
- Forestr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cosystem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forest service, public forest, timber, sustainable use, policy/planning
أين تقرؤه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 1 —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 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 有关直属单位,各省属国有林场: 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规范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结合我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工作实 际,我局组织起草制定了《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 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 9月 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林业局文件 闽林〔2024〕3号 — 2 — 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国有林场)森 林资源经营管理,科学培育、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 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经营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内部决策管理和外部 支持保障机制。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森林分类 经营。 经营期内,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专项业务需要等因素影 响,森林经营方案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可进行适当调整,并报 原批准机关备案。对经营目标、森林分类区划或森林经营类型等 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有林场负责经营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国 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经营区稳定的行为,国有林场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涉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经营区稳定的林业行政执 法、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市级(指设区的市,含平 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纳入县(市、区)林长制督 — 3 — 查考核内容。省林业局可以通过林长制督查考核、约谈通报等方 式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的考核监督。 第四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按照下列分工审核同意 后,由国有林场及时报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数据变 更手续。 (一)除林木采伐和造林成林外发生的森林起源因子变更及 生态公益林因子变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有林 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林场中心)审核。 (二)除林木采伐和造林成林外发生的地类、经营类型、龄 级、龄组、林种等因子变更及坡度、权属、土地管理类型等因子 变更,由国有林场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其他因子的变更,由国有林场自行管理。 第五条 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应按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并依 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监 管制度。 第六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设计可以由本单位或委托第三方 林业规划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负责。由调查机构开展 伐区调查设计的,国有林场应指派至少两名本单位技术人员,配 合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国有林场应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对调查机构负责的伐区调 查设计成果组织核查,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伐区调查设计成 果的适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 12月 31日。 — 4 — 第七条 国有林场采取在公开平台进行木材或活立木销售 的,应符合相关规定。皆伐伐区木材采用定产定销方式进行的, 其伐区设计方法原则上应采用全林分每木检尺法。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细化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 售交易管理规定,加强对国有林场伐区设计、木材采伐与销售交 易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用地单位在办理用林手 续前,应当事先与国有林场协商一致。国有林场应在征得省林场 中心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未按时支付补偿费并依 法办理用林手续的,国有林场不得将林地交付使用,不得为项目 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第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严格实行“占补平衡、 先补后占”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林场林地储备 库。林地储备库应为商品林,具备一定经营规模(500亩以上)或 者与国有林场经营区相邻,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纠纷。补入储 备库的林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20年。 第十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 形式的抵押或担保。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与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租地造林、 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模式开展森林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购买森林资源应当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5 — 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拟购买的森林资源应当有利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具备一定经 营规模(500亩以上)或与国有林场经营区相邻,林地林木权属清 晰、无纠纷。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购买的森林资源组织 现场核查,对国有林场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1)进行实质性审核, 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权属、资源档案管理, 对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及时办理森林资源权属档案变更手续。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资源权属、资源档案 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可以对外有偿出租使用森林资源(以下简 称有偿使用),用于开展森林经营、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森林旅 游和自然教育等活动。对有偿使用面积 1500亩(含)以下且年招 租底价 30 万元以下的,国有林场应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2)经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面积 1500亩以 上或年招租底价 30万元以上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上 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细化有偿使用管理规定,加强 对国有林场有偿使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者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森林资源保 护责任,配合开展森林经营管护活动,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 — 6 — 用森林资源,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不得擅自流转,不得开展对森林、 林木正常生长构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有偿使用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偿 使用合同期满的,国有林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森林资源。 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按照本规定另行办理报 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收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购买、有偿使 用森林资源的批复文件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委托交易、 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购买、有偿使用森林资源应通过公开平台 进行交易,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评估, 交易双方共同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 评估专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 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 7 — 附件 1 购买森林资源材料清单 1. 购买森林资源申请材料文件; 2. 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含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和投资收益 测算报告; 3. 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4. 森林资源产权证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权属变更证明等); 5. 流转意向合同(意向协议、拍卖约定或意向书等); 6. 资金来源说明; 7. 购买森林资源事项公示(含资源情况、山场位置、评估结 果等); 8. 场务会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8 — 附件 2 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材料清单 1. 有偿使用申请文件(含区域、面积、项目、期限、使用方 式等内容); 2. 森林资源产权证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权属变更证明等); 3. 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4. 有偿使用意向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有偿使用范 围、方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损失补偿等内容, 并对森林资源使用的禁止事项和生态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 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5. 森林资源区位图(含森林公园、其他保护地、生态公益林 范围的叠加图); 6. 投资收益测算报告; 7. 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公示; 8. 场务会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 9月 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