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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Shanghai Municipality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Kitchen Waste Oil Disposal

صدر في 2012-12-2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Environment, Food and nutrition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pollution contro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waste disposal,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management, waste preven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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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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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公布 根据 2025 年 1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 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 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 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 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 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2 -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 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 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 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 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 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 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 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 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3 -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 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需求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 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 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向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 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 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 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 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 装电子监控设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4 -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 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 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 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 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 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 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 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 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 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 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 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5 - (二)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 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 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 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 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 容。 第十一条(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 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 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前款规定的收运单位 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 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十二条(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 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 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 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6 -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收运合同报 收运服务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处置合同报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向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 饮服务单位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 油水分离装置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装置 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 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条(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 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 “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7 - 第十八条(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 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 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 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 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 洒落。 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 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 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 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 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 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8 -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 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 章。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 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 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 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 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 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9 - 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 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 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 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 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 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 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 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 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 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机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0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 度。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 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 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1 - 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法行为人应当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 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 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 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 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 办法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 运合同备案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2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 对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 置合同备案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 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 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 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案件移送)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3 - 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 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 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 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 油的处理)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 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 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 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4 -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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