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Trading Mining Rights
صدر في 2023-01-0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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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Mineral resource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access right, exploration, mining, internal trade,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 الفئات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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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 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 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 规则。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 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 -1- 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 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 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 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四)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 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五)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 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 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 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在同级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交易平台中进行。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需 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相关工作由自然资 源部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交易平台实施。 (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按 -2- 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二、公告 (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 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 (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 发布出让公告: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十)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 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 、开采标 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 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3.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 件; 4.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 力等要求; 5.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6.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3- 及方式; 7.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风险提示; 9.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0.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1.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十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 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 20 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 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 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 当按照 20 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三、交易形式及流程 (十二)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 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 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三)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 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十四)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 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十五)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人。少于 3 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 -4- 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 拍卖和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 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 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 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十七)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十八)拍卖出让矿业权应当按照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 (十九)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 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 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 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 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十)拍卖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依照下列 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 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 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 -5- 2.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四、确认及中止、终止 (二十一)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 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 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到交易 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 容: 1.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2.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3.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4.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5.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6.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2.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 行的;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6-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 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 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 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 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五、公示 (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 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 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4.矿业权成交价格;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十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 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 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7- 1.受让人名称、住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 面积)及地理位置; 4.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5.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7.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自然资源部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需先征求省级人民政 府意见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二十八)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 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信息公示。 (二十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 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4.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 布: 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8- 3.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三十)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 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三十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 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 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 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 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 、开采标高等, 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 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 3.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4.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6.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三十二)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 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 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9- 六、交易监管 (三十三)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 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 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十四)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 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 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 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 信用监管。 (三十六)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 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 记造册。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 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0 - 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 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 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 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三十八)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 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要求 (三十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 资源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 行为。 (四十)涉及海砂开采的,应当按规定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 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十一)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 民币计价和结算。 (四十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 知》 (国土资规〔2017〕7 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 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8〕175 号)同时 废止。 - 11 - 本规则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 照本规则执行。 (四十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