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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 on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horticultural plants

صدر في 1998-09-2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Cultivated plants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plant production, plant protection, plant varie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fences/penalties
الفئات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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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于 1998 年 9 月 25 日审议通过,自 199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园艺植物新品 种往册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引进和使用园艺植物新品种,促进合作交流和园艺业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引进、繁育、生产、经营、转 让和合作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 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 命名、尚未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园艺植物品种。包括花卉、观赏植物、蔬菜、 果树以及用于园艺栽培的药材、香料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 登记工作。 工商、公安、海关、科技、外贸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园艺植物 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园艺植物新品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注册机关)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按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六条 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已经境外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依法认定为园艺植物新品种的。 第七条 境内的单位、个 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 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注册机 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该品种照片等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使用 中文书写,外文技术资料和法律文件应当附中文译文。提交申请文件同时缴纳申请费。 申 请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一个园艺植物新品种只能注册登记一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分别就同一品种申请注册登记的,给予最先申请的人注册登记。 注册机关收到注册申请文 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条 例第六条规定的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注册申请,注册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 予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注册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文 件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机关自受 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公告。 己受理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注册机关给予注 册登记,发给注册登记证,予以公告,并通知注册登记人缴纳年费;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 予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 审委员会)。 对注册机关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的决定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裁定不服的,申请 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 请之日起 2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经本省注册机关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 种的保护期限,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树、观赏树木为 5 年,其他园艺植物为 3 年。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从事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引进、繁育、生产、经营、转让和合作交流。 经本省注册登记的园艺植物新品种转让,按照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商业 为目的使用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与注册登记人订立书面许可使 用合同。被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注册登记品种的繁 殖材料。 第十五条 未经注册登记人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注 册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注册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 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注册 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注册登记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注 册登记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益: (一)利用注册登记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注册登记品种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 册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并由注册机关公告: (一)注册登记人以书面声明放弃注册保护 的; (二)注册登记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第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人许可,以商业为 目的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注册登记品种繁殖材料的,注册登记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 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注册登记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 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 二十条 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假冒注册登记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封存或者扣押与案 件有关的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与相关的 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在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撤销该品种的注册登记,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 l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园艺植物新品 种注册登记的申请费、注册登记费和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199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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