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Conservation of Water and Soil
صدر في 1997-02-26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Land and soil, Water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soil conservation/soil improvement, soil rehabilitation, hazards, flood, policy/planning, water conservation zone, water shortage/drough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21/5/2017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0.htm 1/4 您现在的位置: 龙岗新闻网-> 政府在线-> 水务局-> 政策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2007年 07月 30日 16:54 龙岗新闻网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 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 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 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 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 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协同同级水务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 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 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市 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 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 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组织机构 ·主要职能 ·领导人员及分工 [下设机构] ·排水管理科 ·供水管理科 ·水土保持科 ·水资源科 ·河道堤防科 ·人秘科 [直属机构] ·径心水库管理处 ·炳坑水库管理处 ·龙口水库管理处 ·赤坳水库管理处 ·清林径水库管理处 ·污水处理管理中心 ·三防指挥办 办事指南 ·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方法 ·河道、堤防类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如何申请取水许可 ·如何申报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 ·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核准程序 ·申报城市排水许可的程序 ·申报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方法 ·如何申报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如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 更多... 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更多... 联系方式 电 话:28945599 传 真:28945958 投诉电话:28945966 地 址:龙岗中心城清林中路31区水务大楼 邮 编:518172 电子邮箱:Lgqswj@163.com http://ilonggang.sznews.com/index.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index.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node 2271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node 2276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1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1989.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58.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4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39.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36.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35.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19.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538.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535.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530.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526.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525.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77.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067.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458.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442.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397.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326.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276.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26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234.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20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117.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node 22762.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807.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9.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5.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1.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0.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89.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74.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692.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665.htm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node 22761.htm 21/5/2017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0.htm 2/4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第十二条 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 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 位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水 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 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 土地 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应将 水土保持方案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开垦荒坡地、烧瓷、烧砖等经营性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土前向区水 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 日起,应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 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专项用于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 起水土流失。 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 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 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整治措施。 21/5/2017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0.htm 3/4 第三章 治 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 理。 对于水土流失区域,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 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 第二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并建立政府领 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治理水土流失专项经费, 用于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 流失及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十三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 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应 负责治理。 土地使用权人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交纳防治费用,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 织治理。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用的,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交纳防治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致使水土保持设施的原有水土 保持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 期向政府报告或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其项目的水土保持审批部门通 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 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 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 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其损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 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可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而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前款数额的罚 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 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1/5/2017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http://ilonggang.sznews.com/zfzx/content/200707/30/content 1382790.htm 4/4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仍未治理的,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 其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二十元或流失量每立方米四十元至六十元的罚款,并责 令其停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 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务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 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 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龙岗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javascript:do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