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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Regulat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il Pollution

صدر في 2022-09-2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 Beijing
الموضوعات
Land and soil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soil conservation/soil improve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policy/planning, offences/penalties, monitoring, innovation, pollution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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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2/2023, 12:16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209/t20220930 2828510.html 1/5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邮箱登录 网站无障碍 繁體中文 English 颁布日期:2022-09-23 施行日期:2023-01-01 分享到:收藏打印【字号: 大 中 小】 首页 人大概况 新闻中心 重要发布 代表履职平台 人大资料 服 首页 > 人大资料 > 地方性法规库 >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 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 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 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 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 http://www.bjrd.gov.cn/sy/yxdl/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StranBody() http://www.bjrd.gov.cn/syhome/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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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 部门。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从其规定。 新建涉及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显示器件制造行业、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 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本市鼓励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由转让人、出租人或者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11/12/2023, 12:16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209/t20220930 2828510.html 3/5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结论可以作为项目用地布局、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责任认定的参考,也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长期保存,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当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 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 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情况发生变化时 新;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报告; (二)定期巡查、检修,进行防渗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 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 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条 本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耕地、园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并动态 第三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 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不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方可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划定的 用农产品。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安全利用类地块上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壤和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相关协同监测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 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标准、方法和频次。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 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涉及工业生产的地块进行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第三十四条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用地筛查等发现的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宜规 商业服务用地以及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不涉及土地使 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划指标确定前完成: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曾经列入本市重点监 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符合前款的情形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回使用权后才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设任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 11/12/2023, 12:16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209/t20220930 2828510.html 4/5 报告。 第三十九条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用地规划、用地功能和建设内容,编制风险管控、修复 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拟开发为住宅用地的地块应当选用无需实施后期管理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编制相应的方案并重新备案: (一)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评审的; (二)风险管控、修复模式或者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土壤修复地点或者修复后土壤最终去向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条 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涉及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 执行。 对前款规定的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修复活动一般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按日记录清挖数量、堆存数量、堆存位置及转运数量等信息; (二)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污染土壤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污染土壤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 条件: (一)地块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除,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二)承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及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和效果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后期管理实施情况报区生态环境 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从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如实记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等过程,妥善保存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修复设施 数,污染土壤转运相关资料,自行监测数据,后期管理资料等,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或者相关处置情况 环境部门的; (三)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更新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 (四)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五)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罚款。 11/12/2023, 12:16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209/t20220930 2828510.html 5/5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转运污染土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 完成处置污染土壤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效果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 报告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未规范档案管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扫描关注 《北京人大》 关于我们 站点地图 信访咨询 法律声明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办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80AB41C378462B7E053022819ACEF90 http://www.bjrd.gov.cn/sy/gywm/ http://www.bjrd.gov.cn/sy/zddt/ http://www.bjrd.gov.cn/sy/jyyj/ http://www.bjrd.gov.cn/sy/flsm/ https://beian.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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