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قوانين الصين

Provisions on the use of the Chinese Time-honored Brand logo

صدر في 2007-04-13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اللغة
Chinese
النوع
لائحة
المنظمة
European Union
الدولة
الصين
الموضوعات
Food and nutrition, General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packaging/labelling,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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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ن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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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 联系方式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2. 第二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2号 邮编:100731

  3. 第三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 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传真:010-85093744 Email:

  4. 第四条 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 ltfzs@mofcom.gov.cn 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5. 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 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 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6.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 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7. 第七条 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 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 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

  8. 第八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 和色相。

  9. 第九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10. 第十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1/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11. 第十一条 被取消“中华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 的有关“中华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12. 第十二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但须于10日内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13.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4.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2/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3/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4/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5/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6/7 12/9/2019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查看用户评论 0 评】 【推荐给朋友】 【大 中 小】 【打印】 推荐文章 : 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中华老字号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2011-04-08 证码: 看不清? 发 表 “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培训班”在杭州举办 2009-11-06 北京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幕 2009-06-16 全聚德:百年老店熠熠生辉《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8日,14 版) 2008-11-21 话说北京的老字号《人民日报》(2008年11月18日,14 版) 2008-11-2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 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 编 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 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 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电话:86-10-53771212 传真:86-10-53771311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邮箱:商务部邮箱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京ICP备0500409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95号 ltfzs.mofcom.gov.cn/article/ae/200704/20070404593321.shtml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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