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Standards for Compulsory Retirement of Motor Vehicles
صدر في 2012-12-27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waste disposal,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1/6 我的网站 繁体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3-01-14 16:45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 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 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 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 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 主 任: 部 长:孟 部 长:周 2012年12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语种 首 页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公共 收起 http://www.mofcom.gov.cn/dingzhi.shtml http://big5.mofcom.gov.cn/gate/big5/www.mofcom.gov.cn/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http://www.mofcom.gov.cn/index.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jgsz.shtml http://www.mofcom.gov.cn/zx.shtml https://egov.mofcom.gov.cn/ http://www.mofcom.gov.cn/hd.shtml#pc http://www.mofcom.gov.cn/publicService.shtml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2/6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 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 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 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收起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3/6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 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 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 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 米; 收起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4/6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 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 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 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 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 <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 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 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doc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收起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301/20130114164002520.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tfs/201301/20130114164003092.doc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5/6 收起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 10/20/2019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www.mofcom.gov.cn/article/b/d/201301/20130100003957.shtml 6/6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 工作人员 | 怀念旧站 | 联系我们 | 内部邮箱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标识码bm22000001 京ICP备0500409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95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377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统一平台电话:86-10-67870108 邮箱:商务部邮箱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收起 http://manage.mofcom.gov.cn/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itemaps.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zsm.shtml http://infostat.mofcom.gov.cn/ http://pv.mofcom.gov.cn/ http://manage.mofcom.gov.cn/article/shehsj/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huainia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lianxifangshi.shtml https://mail.mofcom.gov.cn/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11010102003195 http://dzsws.mofcom.gov.cn/ http://ciecc.mofcom.gov.cn/ http://gzly.mofcom.gov.cn/website/pubmail/send mail.jsp http://gzlynew.mofcom.gov.cn/mzsm/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ouji.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xin.shtml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weibo.shtml http://mail.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