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Main Function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صدر في 2019-01-25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القانون العام والإرشادات الرسمية منشورة بوصفها أبحاثاً. ليست مشورة قانونية أو ضريبية أو مالية.
البحث نفسه مكتوب بالإنجليزية. العناوين والوسوم مترجمة؛ أما النتائج والاقتباسات فغير مترجمة.
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General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institution, governance, equity, capacity building, social protection, poverty
أين تقرؤه
لا يوجد رابط مصدر مسجل ل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لنص
نص القانون نفسه، مادةً مادة، كما هو محفوظ. لكل مادة رابطها.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 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 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 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 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 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 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 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 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 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 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 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 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民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 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 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 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 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 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 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 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 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 作。 www.gov.cn/zhengce/2019-01/25/content_5361053.htm 1/2 24/11/2019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 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 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 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 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 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 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3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www.gov.cn/zhengce/2019-01/25/content_5361053.htm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