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Filing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s
صدر في 2017-12-14 · النص بتاريخ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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عن هذا القانون
- العنوان الأصلي
-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 اللغة
- Chinese
- النوع
- لائحة
- المنظمة
- European Union
- الدولة
- الصين
- الموضوعات
- Energy
- الكلمات المفتاحية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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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 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 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 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备 案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在电力工程建设地电力监管机构备 案。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按建设地点分别在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审批或者核准情况、开工报告批 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招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编号、项 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二)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取得电力 业务许可证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 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 资质证书情况,主要工作内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 案、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对于 110kV 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以及 5 万千瓦(不含 5 万千瓦)以下范围 的发电建设工程(不含小水电工程)等建设工期短、投资规模小的电力建设工 程,可以仅备案(一)、(二)、(五)所列内容或项目建设计划。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程序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 12398 信息公开网、各派 出机构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 工合同、工程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电 力监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 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电监会此前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 行。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管理,不得借备案谋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辖区电力 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